2021-4-9 | 法学论文
作者:俞金香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一、高等法学院校环境法教学呈落后状态
众所周知,中国目前生态环境非常脆弱,而人为因素是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的最重要原因,实施环境教育意义重大,其中环境法教育不可或缺。环境法教育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各个高等法学院校,目前普遍存在的情况是高等法学院校环境法教育呈落后状态,具体表现如下。
(一)环境法教学理念落后
迄今为止,各个法学高等院校基本上都开设环境法课程,并配备专门教师进行讲授,但是环境法教学理念依然非常落后。环境法课程教学的难点主要在于“理论研究尚在探索、法律制度过于枯燥”。教师在环境法授课态度上,作为教学主体未体现出对该课程的充分重视,而是以讲授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传统“大课”及司法考试的热点课程等为荣,视环境法为“小法”。讲授环境法成为教师的授课负担,青年教师尤其如此。在授课内容上,教师自身对于环境法所体现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不能够深刻理解,或者是虽然理解但对其实施,尤其是在中国西部的实现持悲观态度,表现为:课前疏于备课、懒得备课、或者不愿意费时耗力去做充分的准备,导致在有限的课时讲授中轻描淡写,照本宣科,对学生产生了“环境法无足轻重,可学可不学”的误导,而这种误导一届又一届地延续下去,造成整体上的恶性循环。以甘肃政法学院为例,环境法不受重视的极端表现是,连续两年此课程因为选环境法课程的人数太少,不够组成一个最小的基础班(每个基础班人数为25人)而无法开课。整体而言,北京、上海、山东等地,由于环境舆论走在前面、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倡导和关注、公民环境教育意识的提高以及高校领导环境教育意识的较高水平等等,环境法律教育理念的贯彻明显比西部要好得多。
(二)环境法学科地位低
各法学院校中大部分没有专门的环境法硕士点,本科生教学培养方案中环境法也主要被确定为任选课,很少将其列为必修课或者主干课程。一般没有专门的环境法教研室,主要学术专长是环境法的教学人员大都归属于经济法教研室。据笔者调查,许多法学院校的环境法课程最多只有36个学时,以每学期18周计算,每周大约只有2学时的教学时间。同时,在西部院校普遍教学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媒体教室、模拟法庭等硬件设施都是优先照顾基础学科、核心课程、热点课程等,环境法很少进入教务处的关注视野,足见环境法学科地位之低。笔者对于中东部发达地区的调研结果表明,这些地区十几年前环境法教育的状况也是如此。但现在情况明显发生了变化。环境法课程正在逐渐成为中东部地区高等法学院校的重点课程或者法科学生必修课。
(三)环境法教学方式陈旧
与国内其他法学学科的课堂教学同样,灌输式教学方法一直是环境法学教学的主要方式。这种教学方式至今未退出主流地位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授课的信息容量很大。在集中传授环境法基础知识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第二,授课内容有体系。教学方案的设计一般是按照教材或任课老师的安排开展教学,教学内容往往是经过导入,依据章节,由浅入深,点面结合,按照环环相扣的规律展开,显得体系很完备且有条不紊。第三,教学进度比较容易控制。在灌输式讲授中,教师居于中心和主导地位。因此教学进度的缓急完全在教师的掌控中,有利于完成教学任务。第四,能够兼容教师的非显著的某种惰性。第五,能够和其他教学方法灵活兼容。很显然,这些优势不是其他教学方法可以轻易取代的。因此,导致象案例式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法和讨论式教学法等教学方法在环境法教学实际中很少被应用。因为这些教学方式对于教师的要求都比较高,除了需要教师提前做很多的准备,比如选择合适的案例,科学地设计问题,有技巧地引导思考和讨论等,还要求教师的课堂驾驭能力要非常强。值得关注的是,高等院校引入人才的能力有限,刚刚毕业的研究生,没有经过系统的高校教师基本技能训练就可能被学校委以环境法的教学任务。教学方式陈旧是其常见问题。
(四)环境法教学效果差
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应用型法律学科,我们推出的环境法教学“产品”应该是懂得如何应用环境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件,及时回应社会的学生。实际情况是,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三种原因,导致高等法学院校环境法教学效果很不好。体现在:第一,学生的环境法律意识极差,环境法基础知识薄弱。作为法科学生,对于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现状知之甚少,更遑论国外环境法律知识了。据笔者一项调查问卷反映,我校(甘肃政法学院)大部分法科学生不知京都议定书、碳排放权交易、哥本哈根会议、环境公益诉讼等概念以及相关知识。第二,学生对未来选择从事环境法学的教学、研究兴趣冷淡。环境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的热门话题,因此在对环境法的内容尚不了解的情况下,环境法课程在形式上深受法学院学生们的喜爱。但是,当环境法课程教学的实施差强人意时,尤其是当环境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实行名不符实时,使得许多同学感到选修该课程以及进一步的从事环境法研究和教学在当前似乎没有更多的实际意义。第三,学生运用环境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差。体现为学生在遇到环境法案例时,要么束手无策,要么对于环境侵权的特点、环境民事责任的认定等一无所知,要么在环境法制宣传等活动中不知所云,等等。第四,学生的环境意识极差。我们的大学生主体是将来的检察官、法官、公务人员、教学人员等,对于他们环境教育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将来环境政策的制定、执行、宣传和教育等,在环境资源薄弱的我国西部,认识到这一点尤其重要。现实是,由于上述环境法教育的不足,导致高等法学院校的学生的环境意识极差,甚至还不如没有受过教育的普通民众。这是我们教育的失败和悲哀!
二、高等法学院校环境法教学实务改革之建议
(一)环境法教学理念之更新
首先,教师是教学的主体,教师的热爱才能感染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兴趣,教师要以自己的专业自信、专业影响力,说服、调动学校领导层对于环境法课程的关注和重视,促进环境法学课程影响力的上升,促使校方在环境法律诊所的设置、环境法课时的分配、多媒体教室的使用、环境法模拟审判的安排上有所调整。其次,在环境法师资的配备上,高等法学院校应坚持宁缺毋滥原则,引进优秀的环境法专业人才,杜绝非专业出身的法学教师担任环境法课程的讲授任务。最后,教师应以自己的学识素养、专业水平等影响、争取使环境法成为法学的核心课程。这样,国家和学校对于环境法课程重视度的提高,可以使教师去掉思想包袱,“轻装上阵”,从对该课程讲授任务的被动接受变为主动迎接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