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学论文
作者:张俊霞 叶涛 单位:浙江警察学院
传统法学教育显著缺陷之一表现在没有把法科学生综合法律素养的培养作为核心任务。法律以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法学教育必须贯彻这一原则。但是,法科学生追求公平正义的能力,更大程度地来源于专业素养的积淀,即需要运用法律智慧,分析、解决各种类型的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纠纷后而养成。而这种法律素养的养成,仅仅依靠教师对法学知识的传授是不够的,更需要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提高。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必须重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即法学教育要重在传授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让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运用法律语言、法学方法论和法律制度去分析解决社会关系,逐步体会法律的内在精神,将法律原理与法律实践技术相结合,将法科学生塑造成具有法律素养和法律精神的法律人。
一、自主学习的含义和特点
自主学习是与传统的接受学习相对应的一种现代化学习方式。以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通过学生独立的分析、探索、实践、质疑、创造等方法来实现学习目标。自主学习强调培育学生强烈的学习动机和浓厚的学习兴趣,从而进行能动的学习,即主动地自觉自愿地学习,而不是被动地或不情愿地学习。自主学习表现为学生学习的自立性、自为性和自律性三个方面。①这样的一种学习方式,要求转变学生被动式灌输式的学习方式,让学生自己成为学习的主人,让学习过程由学习主体自己主导完成。在这样的过程中,教师淡化了自身传授知识的角色,学生成为了知识获得的原始动力,并逐步培养起自主学习的能力。当然,这个过程也不意味着教师把一切教学内容都留给学生自行安排,自行学习。教师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要以适应社会为要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宗旨,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以及学习的规律,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激发求知动机,诱发学习兴趣,传授学习方法,培养学习习惯,坚定学习毅力,提倡自主学习,提高自学效益。
二、自主学习的必要性
(一)现代大学教育的发展需要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现代社会瞬息万变,科技高速发展,知识更新加速,很多看起来是最新的知识,在学生走出校门步入社会后很快会老化,不能受用终身。一名大学生是否具有竞争力,是否具有巨大潜力,是否具有在信息时代轻车熟路地驾驭运用最新知识的本领,从根本上讲,都取决于学生是否具有终身学习的能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学会生存》一书中所讲的“未来的文盲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怎样学习的人。”因而,大学教育应当是一种能力教育。大学教育不可能将所有知识传授给学生,因此更重要的是把学习知识的能力传授给学生,让学生逐渐掌握自己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学教育要从使学生从学到知识转入到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轨道上。一位优秀的教师不仅仅是把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更重要的是把学习方法传授给学生,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能力,使学生具有获得新知识的动机和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法学的教学模式改革需要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法学教育不仅应注重理论知识,更应注重实践工作和社会需求。造就一批为社会所需要、能够适应在未来环境下执法与司法工作的法律应用型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目标。由于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较深,我国在法学教育模式上,大多采用传统的讲授教学方法。受前苏联教条主义以及建国初期我国法学教育所确定的“培养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目标的影响,我国法学教材多以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政策、法律做正当性注释,法律院系注重法典制度,各法均依据条文,以讲授理论为主,与此相适应,流行于我国大学讲坛的法学教育模式为“填鸭式”的讲授方法。我国法学教育传统教学模式很少考虑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实际需求。②当前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呼喊此起彼伏,但是很多创新实际上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而有些创新手段的使用,受教学目标、教学结构、教学方式依然陈旧的制约。很多老师采用最先进的法学课堂、多媒体教学手段教学,但教学实质性的东西并没有改观,学生实际上依旧在接受着传统模式的法学训练。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学生法学思辨能力的培养,而法学教育模式创新的一个关键点是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在新的历史时期,法科学生仅仅依靠在课堂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在实际执法或者司法中,实践问题纷繁复杂、法律法规的更新频率加快,很多问题都需要学生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法律方法来分析解决。
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是“法律综合素养”的教育,是对受教育者运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学生综合法律素养制约着整个法学教育过程,对评估和衡量法律教育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现代化的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对学生“授之以渔”而不仅仅是“授之以鱼”,教会学生能够主动自觉地去接受新知识、感受社会、思考问题。法律院校所承担的法学教育职能,在不断完善法律业务基础教育的同时,应当着重强化和培养法科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国家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特别要注视各方利益诉求及社会效果衡量,司法工作者要能动地运用法学思维及分析方法,寻找法律条文所包含的内在的立法目的、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同时还要按照社会解释学的方法,对冲突各方进行细微的利益衡量和社会效果预测,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例,在教学的过程中,仅仅把修改后的法条传授给学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以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为线索,引导学生观察理解立法机关是如何在公安、律师、检察、法院、普通民众等各部门间进行利益衡量及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社会效果进行有效预测的,从而深刻领悟立法精神及价值取向,这就需要提高学生独立收集信息,自我分析问题的能力。这些法学素质的具备,仅仅依靠课堂知识的传授是不够的,甚至可以说,一个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大部分的法学思维、法学知识都是在课堂传授知识之外获得的。要培养学生全面高水平的法学素质,必须要引导学生掌握自主学习的能力与方法,让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提高自身的法学水平,掌握法学思维方法,领会法律的内在理念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