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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政策系统构建思索

2021-4-9 | 环境经济论文

作者:董战峰 葛察忠 高树婷 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十一五”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进展评估

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受重视程度前所未有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力度较“十五”时期明显加大“十一五”期间,加大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构建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6年,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新时期要加快实现环境保护“三个历史性转变”,而环境经济政策是促进“历史性转变”的关键切入点。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中都有重视环境经济政策的要求和意见。从环境财政政策来看,2006年,财政部在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中首次增加了“211环境保护”科目,环境保护工作首次在中央财政预算中有了专门的“户头”。此外,根据“十一五”重点环保工作需求,国家设立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中央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等多项专项资金政策。出台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按0.015元每千瓦时补贴的政策以及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文件。环境经济政策试点探索正在快速推进湖北、江西等地开展了环境税试点,新疆开展了资源税改革试点;广东、江苏等许多地方开展了排污费改革,大部分省市进行了水价改革;从2007年开始,原国家环保总局开始选择山西、辽宁、浙江等8省市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和矿产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等试点。江苏、河南、河北、湖南、福建、山西、山东、江西、海南、广东等10多个省市自发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全国过半省市开始试行或试点排污权交易,其中江苏、浙江等7省市被批准为国家试点。20多个省市出台了地方绿色信贷政策,湖南、重庆、云南等地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探索等。环境经济政策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环保投资力度逐年加大,财政投资绩效有很大改进,特别是各环保专项资金政策对解决“十一五”时期的重点环境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促进了电力行业脱硫污染治理。2008年全国排污费收入达到185.2亿元,对提高环保部门能力建设和促进企业减排起到了积极作用。环保部研究制定了349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双高”)产品名录,对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许多环境经济政策仍处于试点阶段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基本上是指导性的,多为“意见”形式;许多地方出台的相关文件也多采取“暂行办法”的形式,很少纳入到地方法规中。除了环境财政、排污费、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补贴、生态公益林补偿外,排污交易、流域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险、绿色信贷等仍主要处于试点阶段。环境经济政策在环境政策体系中的地位还比较低从“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各政策工具发挥的作用大小来看,主要的还是靠污染物总量控制、流域限批、环境执法等行政管制手段,环境经济政策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仍较有限,许多环境经济政策在节能减排中发挥效用仍面临制度性障碍。

“十二五”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建议

把环境公共财政制度建设作为首要问题来抓重视编制重点专项资金使用规划,明确资金使用的时空安排重点。在维持现有环保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研究设立环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化畜禽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落后产能退出专项资金等,解决“十二五”的重点环保问题。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树立基于绩效管理的观念,重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继续推进基于生态环境因素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建议从以下3个维度入手:其一,要增加转移支付规模;其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将环境质量状况、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成效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重要因素,增加生态环境因素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要素中的权重;其三,将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作为环境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重点。争取环境税费政策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大力推进江西、湖北、湖南和甘肃省环境税试点,同时继续选择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区域的若干典型地区开展试点,开展环境税开征的一些前期关键问题研究,如适应环境税改革的配套政策需求、开征环境税对环保部门的影响、设计环境税征管平台等。并根据试点进展完善环境税方案,争取“十二五”顺利开征环境税。新疆的资源税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进展,下一步应扩大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改革过程中要把资源开采的环境资源成本和资源稀缺性成本纳入。同时,尽快开展稀土等战略性稀缺资源的税收改革;结合“双高”产品名录制定,适时调整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积极推进排污费改税试点,以解决排污费政策存在的征收不规范、征收率低、调控污染者行为力度弱以及“吃排污费”等问题。在初始阶段,可重点考虑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征收工作,征收对象主要面向企业。结合“十二五”环境问题特征,建议加强重金属排污费、畜禽养殖业排污费征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设尽快下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重点政策实施的指导意见》,对河南、河北、浙江、福建、辽宁、江苏等地开展的流域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草原等自然生态要素的补偿提供指导,时机成熟后,应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同时加快《生态补偿法》的立法前期研究工作。

尽快出台《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实施技术指南》,推进河南、河北、浙江、福建、辽宁、江苏等地开展的省内流域跨界生态环境补偿试点;选择淮河、新安江、辽河等流域开展跨省界生态补偿试点,推动云南和安徽分别建立滇池和巢湖流域的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试点,争取“十二五”跨省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试点有所突破。结合功能区划,利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手段加大对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的扶持力度,在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实施生态优先的政绩考核体系试点。选择内蒙、江西、青海等典型地区开展生态环境补偿费和补偿金政策试点;继续加大东江源、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等典型地区生态环境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试点。大力推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补偿,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居民直接给予货币或实物补偿力度,推进在自然保护区边缘地带群众给予减免税赋以及采取政府援助合作等方式的政策补偿试点。建议在山西、内蒙古等地推进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恢复治理基金政策试点,在辽宁、山西等省市选择若干地区开展“资源型城市发展转型基金”试点,重点解决计划经济时期的历史欠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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