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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薪酬激励分析

2021-4-9 | 企业薪资管理论文

本文作者:张颖 单位: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一、导游薪酬的涵义

导游薪酬是指导游因被旅游企业雇用,为企业作出贡献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通常包括两部分: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报酬,如工资、津贴、奖金、佣金等;其他间接的货币或非货币方式支付的各种奖励或激励,比如福利、保险和休假等。从付薪的周期来分,导游薪酬一般可分为时薪、日薪、周薪、月薪和年薪,我国导游及旅行社职员实行的大部分是月薪制,外资旅行社及机构的管理人员多实行年薪制。

二、河源旅游业及导游薪酬的现状

河源市在2003年被评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产业成为第三产业的支柱产业。河源旅游资源丰富,发展休闲度假型生态旅游前景广阔,形成了“客家古邑、万绿河源、温泉之都、恐龙故乡”四大旅游品牌。近年来,河源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导游作为城市名片的作用日趋明显,导游人员日益成为旅行社旅游接待工作中的主体。导游队伍的稳定与发展,关系着旅游服务质量的好坏,对旅游业健康发展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近年来河源导游人员在从业、收入及保障方面都遇到了问题,究其深层次原因是目前导游薪酬体系的不健全所致。影响河源导游薪酬体系的核心要素有如下方面:首先是成本要素,导游的智力成本无法在其收入中有所体现。其次是脑力与体力支付要素,河源作为地接型旅游城市,导游工作脑力和体力的高度结合和支付体系不对称。再次是工作绩效要素,很少有旅游企业将导游绩效考核与导游实际收入挂钩。

三、基于激励性原则改革河源导游薪酬体系

理解导游,给予导游更多的人文关怀、更合理的薪酬机制,是河源导游的殷切希望和导游高效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河源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提高导游人员的整体素质,助推河源市的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基于激励性原则的全面薪酬体系的改革与创新将起到重要作用。全面薪酬体系设计是河源导游薪酬体系改革与发展方向,是进行激励性导游薪酬管理的有效途径。导游薪酬结构设计是旅游业薪酬系统设计的重要举措,一个科学合理的薪酬结构对执业导游的激励作用最持久。具体而言,可以采用结构性导游薪酬结构,借鉴国内包括广东省先进的旅游企业经验,将薪酬总额详细划分为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间接薪酬、非货币性外在薪酬、内在薪酬五部分组成的全面薪酬体系。构建包括导游基本工资、导游带团补贴、福利与奖金、佣金与小费等多种薪酬组合,明确河源导游薪酬的激励导向功能,导入与诚信、服务质量挂钩的分级付酬管理体系,才能解决以往河源导游薪酬体系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一)基本工资与补贴

为了更好地实现资历与薪酬相结合,基于河源导游用工市场的情况,应将导游的基本工资细分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对不同层次的导游及同职种的导游薪酬结构按比例进行不同的设定。即:导游岗位的级别越高,薪酬中知识、经验、技能和职业素质等基本要素的认可度越高,导游获得基本工资的保障性更强。导游补贴应依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补贴原则,对导游的类型、团队类型、补贴标准做充分的细分,以求做好补贴发放与管理。

(二)福利与奖金

针对河源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弹性福利计划,导游弹性福利应包括“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过节费、食宿补贴、文娱活动、团体旅游、专业进修、体检、专业培训、生日福利等,这是改变传统福利观念不能满足导游多元化需求的有效方法,提高了福利的项目效率性,消除了原来导游薪酬管理中的福利均等的平均主义思想。旅游企业可建立导游薪酬管理系统,根据导游的绩效考核情况,测算每位导游的福利额度及当年的福利总预算:导游标准福利点数=导游标准薪酬×RW=导游标准福利点数×P×(L/12)×K式中:R———导游标准福利占标准薪酬的百分比W———导游当年可获福利点数(个位数按四舍五入方式计算)P———导游上年度考核系数L———当年导游工作月份(指日历年)K———旅游企业年度经营业绩浮动系数其中,P值是旅游企业根据导游个人上年度四个季度的绩效考核总分所对应的浮动系数,可通过导游管理信息系统将已存储的导游绩效考核记录转化计算得到;L是指导游当年服务月份;K值是由旅游企业在每年根据上年度经营业绩来确定下年度的浮动系数,以此来调整全公司的福利总额度。

(三)佣金与小费

目前河源旅游购物店主要以出售特产为主,导游的导购佣金额度也随不同商品类型而定,但因为特产商店较多,商家在竞争中不惜出较高的佣金比例,甚至压低部分商品的质量,以寻求销售业绩,佣金的分配成为旅游市场上导游非常关心的问题。如何在购物店、导游、旅行社之间寻求一种动态的合作及利益平衡,是河源导游薪酬制度改革的重要问题。借鉴发达国家与国内先进旅游城市的做法,可以采用“公对公”的佣金制度,由旅游定点购物店、导游及司陪人员、旅行社商定分配比例,并将佣金的结算方式由导游现收改为旅行社“公对公”结算,并将清单告示导游人员,并接受税务管理及监督。同时,实行“公对公”的佣金制度,应杜绝签约资质不全的商家,杜绝哄抬商品价格,不允许支付超高比例的佣金。“公对公”的佣金制度把之前不敢也不能公布的导游佣金,执行阳光操作,并使之合理化、合法化,进一步实现多赢,实现旅行社、导游、旅游购物店的三方合法收益,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促进了河源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同时,参照国际习惯,可以尝试在河源旅游市场中部分品质游产品中给付小费。小费是对优质服务的一种鼓励,是社会文明的一种体现,更是对导游带团各项工作的感谢。随着对高质量导游服务的需求,广州、深圳、东莞等品牌旅行社已经开始尝试在旅游产品价格明确标注从产品总价扣除出导游服务费,由客人根据导游表现,按每天每人或单团给付导游小费,一般为5元至30元不等。小费的科学管理在河源旅游业试行,不能急于求成,应该选择VIP团队进行试行;在选聘导游时也要考虑多用十佳导游或金牌导游,做到服务示范,以点带面;旅行社决不能将小费纳入旅游产品的成本中,使导游收入缩水,这样不利于执行长效的小费制度。当然,游客有权对导游服务质量过差的导游拒绝支付小费,也可以对优秀导游给予更高的小费,这样就实现了导游薪酬与服务评价的基本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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