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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精神文化培植与实践

2021-4-9 | 精神文化论文

作者:常承科 李宏波 单位:山东省青州市公证处

一、公证精神文化的基本内涵

公证文化是公证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切实遵从的道德观念、价值准则、职业情操和精神气质的综合,它是公证人实现自我发展的内动力,是公证行业崛起的基石①。公证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行业文化之一,同其他行业文化一样,包含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这四个层面。其中,精神文化是核心,有何种精神文化,就会产生相对应的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最终将实现何种物质文化。德国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金说过:“一个国家的前途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的文明素养,即在于人们所受的教育、人们的学识、开明和品格的高下,这才是利害攸关的力量所在”②。公证事业的发展,也需要先进公证精神文化的助推。在公证文化的这四个层面中,精神文化是最难改变也最难形成的,因此建设公证精神文化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公证精神文化的形成与完善任重而道远。公证精神文化是公证行业受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影响,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的精神成果和文化理念,是公证人灵魂领域的“立法”,指引着每一位公证人心灵的航程③。公证精神文化建设的目标是要通过对公证人和公证行业人格魅力的塑造,使得公证人不仅仅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通过精神文化的培育,使公证人在内心树立法律信仰至上和慎独自律的精神,遵从、敬重公证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由此形成公证行业特有的职业精神和职业气质。公证精神文化具有如下特征:

1.精神独立,排除干扰。众所周知,司法的灵魂在于独立性。因此,作为法律服务人员,公证人必须具有独立的精神、独立的人格。在办理业务时,公证人必须排除权、情、利等因素的干扰,敢于坚持法律法规、坚持办证程序规则。

2.廉洁自律,洁身自好。公证作为国家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人必须廉洁自律、正身守道。公证人应当有崇高的人生目标及价值取向,对于物质生活应该淡泊知足,生活严谨;与其浊富,宁比清贫,不计得失,甘于奉献。

3.执法守法,客观公正。依法公证是公证人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也是公证人最重要的执业理念。公证人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判断公证对象是否真实、合法;执业时,严格遵纪守法,按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业务,避免随意性,更不允许以权谋私,徇情枉法。

4.勤勉尽职,严谨细致。公证工作中相当一部分公证业务繁杂琐碎,且工作量很大。随着经济工作的复杂化,公证工作的审查任务也日益重要。这就要求公证人要有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精神。公证机构作为法定证明权的行使者,公证制度作为一项纠纷的预防及解决机制,要求公证人必须站在一个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中立立场上办理公证业务。这一崇高使命的实现,需要公证人员自身道德素养、职业操守和人文修养的不断提升。因此,引导公证人树立“服务民生、为民解忧”的思想理念,倡导公证人培养为国为民的法律人情怀,汲取中华传统文化中兼爱、平等、以人为本的精神,提升公证人的人文和法律素养,是公证精神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④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改革开放后的巨大经济建设成就已证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是中国人民强大的思想武器,在公证精神文化的形成完善中,也必将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我国悠久的传统文化更是公证行业汲取营养的精神宝库,是构建中国公证行业精神文化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二、公证精神文化的儒学依托

我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古代文明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公证行业要建设属于自己的行业文化,当然要借鉴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只有符合传统文化理念的公证精神文化才能符合我国国情的实际需要,精神文化对我国公证事业的促进作用才能更充分地得到发挥。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儒学是影响最为深远的文化之一,儒家文化能够历经四千余年的发展而没有中断的原因就在于其核心价值具有先进性,在于其人性化、人情化倾向所具有的穿透力和生命力,在于它体现的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在于它所具有的永恒的普世价值。笔者认为,公证行业在建设自身文化的过程中应善于利用、借鉴儒家文化的精髓,特别是儒家思想中“仁、礼、信、智”的文化理念,对于构建公证精神文化的框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仁”。是指同情、关心和爱护这样的心态,即“仁爱之心”。孔子的主要学术思想是以“仁”为核心。在不同时期对于“仁”有不同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包含了“恭”“宽”“诚”“敏”“惠”“孝”这几层含义,集中体现了“人本主义”的核心思想,“仁”文化主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观念,对于正处在上升时期的公证行业来说恰恰是最迫切需要的精神支柱。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被视为中国古代文明和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一思想也在我国法治发展史上留下深深的烙印,这使得我国法律规范不只是冷冰冰的文字组合,而是充满了文化底蕴和人文道德,这是法律的“仁”。公证人作为法律的诠释者和传播者,在面对不同职业、不同修养的社会群体时,在面对纷繁的公证需求时,不仅要有宽以待人之心,更要有敏锐的洞察力,理智的判断力,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内心道德评判,也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素养,才能让自己在执业过程中更有效地躲避风险,更好地服务大众。

(二)“礼”。是指礼仪、礼貌和礼节这样的举止,即“礼仪之规”。儒家提倡以“礼”治国,孔子有句名言:“克己复礼为仁”,意思是说,每个人都应克制自己不正当的欲望、冲动的情绪和不正确的言行,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使自己的视、听、言、行都符合“礼”的规定。古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管仲提出了“礼仪廉耻,国之四维”的治国理念,把“礼”放在道德规范之首,把“礼”升华为治国的四大要素之首。“礼”在中华传统美德中占有着重要位置。“礼”从广义说,就是讲文明;从狭义说,就是待人接物的表现,即谓“礼节”、“礼仪”。公证行业在面对各行各业的当事人时,公证人的“礼”体现着个体的修养,也体现着公证行业的集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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