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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社会医学性质探索

2021-4-9 | 社会医学论文

作者:李小菊唐景霞毛璐单位:石河子大学医学院预防医学系

大凡一门学科初创或因某种原因中断而又重新建立时期,在理论上对其性质进行热议已是常见的现象。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重建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时就是这样,甚至在振兴法学的过程中,连对“法的性质”的讨论也都是这样,这似乎是一种规律。这种规律反映了学科性质对学科发展的重要性,因为它决定学科发展的方向。学科的性质界定得越科学、越准确,学科的发展就会越顺利、越成熟,否则,学科的发展就会遇到障碍,学科也不会尽快成熟起来。因此,一门新学科的诞生,或者一些中断了学科的重建,都有一个研究学科性质的过程。由于犯罪学在我国属于重建和新建的学科(相对于旧中国来说是重建,而对于新中国来说是新建),所以,这一过程是必然要经过的。况且,我国犯罪学研究的状况,打一个比方来说,还处在“五胡乱华”的阶段。外来的理论五花八门,充斥在它的各个领域,占有压倒的优势,而国内学界的观点又大有“言必称希腊”之癖,并且众说纷纭,远未形成共识,甚至连学派的雏型也未形成,研究多半还处在“散兵游勇”的状态,缺乏有力的、有组织的整体研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研究者对本学科的性质认识得还不十分清楚,科学程度不高,不能在较高水平上统一研究方向;另一方面,犯罪学也没有与法学等学科可比的研究实体和组织机构。所以,犯罪学很容易被传统的刑法学等强势观点和外来的流行理论所左右,因此,人云亦云、盲从、唯外崇外、缺乏独立见解的现象在犯罪学的研究中比比皆是。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犯罪学的学科性质进行深入的研究,争取尽早超越和摆脱这种判断混乱的阶段,促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一研究犯罪学学科性质的必要性在于:我国目前已经步入了犯罪的高发期,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灾难是空前的,几乎可以和任何一种瘟疫相比拟。作为社会迫切需要的回声,犯罪学理论再也不能以片面的刑事追求诠释其功能了,它必须科学、准确地反映其自身的性质和精细、全面地揭示犯罪的原因。同时,准确地把握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是引领犯罪学理论研究健康发展的指南,也是犯罪学学科存在的价值要求。

要明确某一门学科的性质,首先需要明确“性质”一词的含义。所谓“性质”,是指由事物本质所决定的、区别于他事物的属性,其外显状态是特征,局部特征反映的是次级性质。事物的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根本性质、面貌和发展的属性,是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区别在本质上的规定性,属于事物的核心部分。“本质”一旦消失,该事物便不成其为该事物了。因此,事物的本质就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它反映的是事物的第一性质。事物除了具有第一性质以外,还有依附于第一性质的若干次级性质,即前边所讲的由事物外显特征所反映的次级性质,亦即第二等级的性质。第二性质不与第一性质处于同等的独立地位,它不独立于第一性质之外,是依赖于第一性质不同的变状而存在的[1]。也就是说,事物的第一性质具有惟一性,第二性质则不具有。一切事物均是如此,学术领域中的学科性质也概莫能外。

犯罪学是一门横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领域的百科知识式的学科。由于对其不同知识构成理解的片面性和认知深度的差别,所以,不同的人对其性质就有不同的认识。正像不同兴趣偏好的读者阅读一部内容丰富的《红楼梦》一样,“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2],因此,不同的犯罪学读者、学人,在阅读和研究犯罪学著作时,对其性质的判断,刑法学家看见的是对刑法学的辅助作用,社会学家看见的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理论工作者看见的是基础理论,实践家看见的是应用知识。这些判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科的第二性质,但也未能准确地揭示出它的根本性质。

我们应当明确:学科的根本性质是反映学科整体性质的,而学科的一般性质,即学科的从属性质或第二性质,则是反映学科某些局部特性的。学科的一般性质是由相关学科之间知识融合所构成的变状造成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客观基础。但是,决不能因此就将它看成是学科整体的根本性质。如果将某一局部性质看成了根本性质,就将产生以偏概全的结果,就会将学科的发展引向歧途。例如,以往的刑法学者将犯罪学看成是刑法学的辅助学科,结果是导致了犯罪学理论偏重于刑事惩罚,未能起到根治犯罪的作用。因此,人们对学科性质之争实质上就是对学科的根本性质和从属性质、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之争。犯罪学的研究者对犯罪学学科性质之争,同样也是如此。认清了这一点,就要求研究者在分析和研究犯罪学学科性质时,首先要研究什么是犯罪学的根本性质和第一性质,这才是问题的关键。那么,什么是犯罪学的根本性质和第一性质呢?如前所述,笔者认为,社会医学属性是犯罪学的根本性质和第一性质。

二为什么说社会医学属性是犯罪学的根本性质和第一性质呢?这是因为:第一,社会医学属于医治社会病患,包括犯罪在内的学科。第二,社会医学的对象、内容覆盖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相关知识,犯罪学也含有这两大领域的知识元素。虽然仅集中和限于犯罪领域,但犯罪却是社会病患中最常见、最易发的社会疾病。社会医学自然也不能对其置之不理,尽管这一任务主要由犯罪学来完成。第三,这两门学科具有母学科和子学科的关系,它们应用的方法有许多相同之处。例如,它们都应用医学(包括生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的方法。因此,将犯罪学归属于社会医学,在内容、对象和理论上都是合理的,是量体著衣。如果将其归属于刑法学、社会学或其他学科(如生物学、心理学等),都只能是“小衣大人穿”,难以舒适熨贴。为了阐明社会医学属性是犯罪学的根本性质,我们还应当进一步明确什么是社会医学,以及社会医学与医学的联系与区别。

关于社会医学,以往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是从社会角度研究医学问题的学科;另一种观点认为它是各种研究社会因素与健康之间关系的医学分支学科。两种说法虽然有区别,但它们的共同点都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把疾病与人的健康之间的生物学过程作为研究对象的核心,因此与医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上述认识实际上应当是医学社会学,而不应当是社会医学,所以,将其界定为社会医学是不正确的。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以修正,使之名副其实和名实相符。“社会医学”一词中的“社会”应反映为“医”的对象,而“医学”中“医”的对象则是“人”。“医学”完整的含义应为“人体医学”,“医学”的称谓应为其略语或简称。因此,两相对照,便可看出它们的对象,或者说它们服务的具体目标是不同的,前者是“社会”,后者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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