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卫生监督论文
作者:于宗振 单位: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加快、依法执法的进程也在快速推进,监管问责机制也逐渐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履职追责力度也越来越大。近两年,伴随着公安机关在食品领域破获案件数量的增多,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渎职犯罪现象也呈现高发态势。2011年7至11月期间,河南沁阳3名检疫人员、固始县2名检疫人员、孟州5名检疫人员被控玩忽职守罪,分别获刑六个月至六年,2012年3月河南获嘉县5名检疫人员、2012年4月江苏南京3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被控玩忽职守罪,分别获刑二年至四年零六个月。现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同时提出渎职犯罪预防对策。
1案件特点分析
1.1基层执法人员涉案多
据不完全统计2011至2012年5月期间,媒体曝光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被控玩忽职守罪共计18人,其中基层承担检疫许可工作的检疫人员共计15人,占83.3%,其余全部为基层领导共计3人,占16.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也意味全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大都由基层执法人员承担,这与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渎职案件涉案人员都是基层执法人员的现象相吻合。
1.2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在河南获嘉县的渎职案件中,涉案检疫人员在2010年农业部对供沪畜禽进行“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时,提前给养殖户通风报信,帮助养殖户弄虚作假以应付上级检查,使对畜禽中违禁物质的检查流于形式的行为,是典型的执法犯法行为。同时,也表明基层检疫人员的工作素质水平偏低,对畜禽产品中含有违禁物质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认识不清,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认识不够。
1.3集体违法犯罪现象严重
从媒体曝光的上述5起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渎职案件中,每起渎职案中的涉案单位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具有玩忽职守行为,表明玩忽职守行为不纯碎是个人行为,具有集体违法现象。按照2005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及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国家明确了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部门之间的职能职责,但全国大部分省市仍然未完成兽医体制改革,应当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检疫许可职能职责,仍由乡镇兽医站承担,使基层检疫工作存在很大管理漏洞,也是产生集体犯罪的原因之一。
1.4未履职尽责案件为主
法院宣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的渎职案由全部是玩忽职守罪,经对上述案件违法行为分析,未履职尽责呈现四方面特点:一是领导人员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本单位工作人员未按照检疫程序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是检疫人员未按照检疫程序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和瘦肉精检测,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三是基层检疫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监管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导致辖区内养殖者未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畜禽标识和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使养殖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能依法得到规范;四是未按照规定实施瘦肉精检测而伪造检测合格结果。
2预防犯罪对策
2.1建立和完善防止渎职侵权的长效监管机制。随着官方兽医体制改革的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要紧跟国家法制化建设步伐,认真查找并切实解决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相符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不依法行政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内部的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依法行政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防止渎职侵权问题的发生。
2.2建立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依据法律法规界定的职能职责,制定科学合理的责任分工制度,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同时,根据履职尽责完成情况,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过错的性质、影响和后果等具体情况,对确认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人员实施责任追究,以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水平。
2.3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一是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反馈制度,通过设立举报投诉处理电话和意见箱,接受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二是开展深入人民群众的调研活动,掌握和了解动物卫生监督依法行政的水平;三是聘请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与行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杜绝违反农业部规定的“六条禁令”等渎职现象的发生。
2.4加强宣传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反渎职侵权氛围。一是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专业法律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开展《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进一步提升守法意识;三是结合渎职侵权案例,报告因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克服因传统的乡里乡村、情大于法、只考虑局部个人利益,忽略群众利益的狭隘思想,提升自我遵守国家规定的意识及保护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心。
综上所述,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的渎职犯罪,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实现真正的“依法行政,执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