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乡村经济论文
本文作者:朱舜 单位:淮海发展研究院
自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经济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乡村经济运行的现状和趋势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因此,长期稳定乡村经济经营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在我国,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是行政村域的基本所有制经济组织,乡村经济就成为行政村域的独立运行的企业经济,它属于微观经济。自1980年以来,我国行政村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全国约97%的农村地区建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有218万个,其中,以原生产大队为单位设立的有67万个,涉及370万个原生产队;以原生产队为单位设立的有151万个。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乡村农民及其家庭成为相对独立或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这是对乡村经济传统的集中劳动、统一分配经营体制的根本变革,从而使亿万乡村农民及其家庭走向市场经济。
实践证明,在乡村经济中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乡村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以集体经营与农民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以分散的农民家庭经营为主。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统,是为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是分散经营基础上的统一经营,它不会妨碍农民家庭经营积极性的发挥;分,是为了发挥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是集体统一经营指导下的分散经营,它不会影响集体经济的性质和优越性的发挥。因此,这种经营体制既能适应乡村落后的农业生产力的状况,又能适应乡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的需要;既可以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能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家庭发展乡村经济的积极性,是一种生命力很强的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的经营体制。
当然,应该看到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毕竟是在乡村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经济上自给为主的历史背景下,为解决农民温饱问题和激励其生产经营积极性而实施的一种变革措施,它的历史局限性在于生产要素尤其是耕地的使用平均化,小规模土地经营,既提高了经营成本,又阻碍了农民家庭经营规模扩大;劳动力被紧紧束缚于平均的“口粮田”,既延缓了乡村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也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尽管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具有历史局限性,但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有更能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的经营体制。因此,必须长期稳定乡村经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首先,是稳定乡村农民、农业、农村大局的需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采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稳定着乡村农民、农业、农村。事实上,乡村农民、农业、农村在这种经营体制中得到实惠,很快“小康”起来。乡村农民、农业、农村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大局,要稳定这个基础和大局,就必须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次,是保证乡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需要。
从目前看,乡村经济的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但仍处于较低水平,这就说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仍然具有适应乡村经济自身的特点,仍然是调动农民及其家庭生产经营积极性的基本经营方式。第三,是培育乡村经济的市场主体的需要。在实施家庭承包经营过程中,农民家庭除使用集体的生产资料按合同规定进行承包经营外,还自购生产资料发展农民家庭经营经济。家庭经营经济是以家庭作为经营实体进行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的一种经济形式,这就使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及其家庭已成为乡村经济的相对独立的基本单位和市场主体。要使这类市场主体能够在市场中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二、优先发展乡村经济中的农民家庭经营经济
长期稳定乡村经济经营体制,必须优先发展乡村经济中的农民家庭经营经济。乡村经济中的农民家庭经营经济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农民家庭对集体经济的承包经营经济和农民家庭自营经济。家庭自营经济在家庭经营经济中的比重将不断提高,家庭承包经营经济不仅在家庭经营经济中而且在乡村经济中的比重将逐步缩小。优先发展乡村经济中的农民家庭经营经济,是长期稳定乡村经济经营体制的内在要求。从乡村经济发展看,应在鼓励农民家庭搞好承包经营经济的基础上,进行家庭生产性积累,将家庭自营经济做大、做强。具体说来,应抓好几个方面:
1•千方百计为农民家庭用好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大中型水利设施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的经营权创造条件,千方百计保证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收入除缴纳国家税金和按合同规定上缴一部分给集体外,余下的全部应归农民家庭所有,拒绝不合理负担,以使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2•积极鼓励农民家庭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进入市场,将农民家庭商品经营活动做大。
3•允许农民家庭将通过承包获得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进入流转市场,为一部分农民家庭扩大经营规模创造条件。应该指出,乡村经济中的农民家庭经营经济不同于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的家庭经济,它是建立在土地、大中型水利设施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的农民家庭经营经济,并由对集体经济的承包经营经济和自营经济构成。
近年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涌现出一批专业户和重点户。例如,成为全国农村综合实力百强县的广东省电县1997年有规模经营的种养户2000多户,提供的商品占全县副食品上市量的75%以上。专业户和重点户是农民家庭经营经济的一种重要形式。一般说来,专业户是指主要从事某一、二项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重点户是指所从事的某一项商品生产经营额的比重很大的农户。专业户和重点户主要从事一、二项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目的是为了集中其经济优势,提高劳动生产率。专业户和重点户推动着乡村的自给性生产向商品性生产的转化。因此,优先发展家庭经营经济,应该大力支持专业户和重点户发展。应该看到,优先发展家庭经营经济,必然导致更多的专业户和重点户的出现。这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家庭经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从根本上有利于长期稳定乡村经济经营体制。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经营经济以户为单位分散经营,有其局限性。据有关部门在全国不同类型地区的定点调查,户均规模约为8亩,这种量小零散的土地经营规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家庭对大中型农业机械的购置,影响了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单个的农民家庭往往会遇到许多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在经济上不合算但又需要办的事情,因其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较小而不能办,从而影响了乡村经济的应有发展。这是优先发展农民家庭经营经济时应该进行探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