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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农村卫生督查调研

2021-4-9 | 农村卫生论文

作者:何晖雄 林章恩 林众 杨明金 黄定武 单位:福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通过对全省2009年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现况进行调查、分析,了解我省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保障农民群众健康权益。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福建省各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1.2内容与方法①有否开展农村卫生监督工作,未开展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的原因;②乡镇卫生监督机构设立情况、开展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的模式、机构人员管理和经费来源;③乡镇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的卫生监督工作种类。采用普查法。

1.3数据分析用SPSS11.5软件包建立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乡镇卫生监督机构设立情况调查问卷回收率95.5%(84/88),其中有效调查表79份。

2.1.1农村卫生监督工作模式79个县中开展农村卫生监督的有60个(75.9%),未开展的19个(24.1%)。有效填写调查表中相应选项的县共58个,采用在乡镇卫生院聘任助理监督员或卫生检查员的模式的县31个(53.4%),采用设立独立的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2个(3.4%),用在乡镇卫生院设立卫生监督部门模式的3个(5.2%),用其他模式的22个(37•9%)。

2.1.2人员管理模式开展人员管理工作且有效填写调查表中相应选项的县共54个,采用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的县37个(68.5%),采用参照公务员模式的2个(3.7%),用其他模式的15个(27.8%)。

2.1.3经费来源有开展经费来源管理工作且有效填写调查表中相应选项的县共55个,结果由乡镇卫生院拨款22个(40.0%),县卫生局拨款5个(9.1%),财政拨款14个(25•5%),其他经费来源14个(25.5%)。

2.2卫生监督工作种类

乡镇卫生监督机构均开展了餐饮卫生监督,开展化妆品卫生监督的占18.5%,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占90.7%,开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的占29.6%,开展医疗机构管理的占57.4%,开展职业卫生的占50.0%,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占61.1%,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的占72.2%。说明开展的工作以餐饮、公共场所和学校卫生监督为主。

2.3未开展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的原因

在本次调查中,未开展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的原因主要有:经费不足9个(56.3%),编制不足3个(18.8%),其它原因4个(25.0%)。

3讨论

至2009年,我省79个县中开展农村卫生监督的已有75.9%,可见我省大部分地区均有开展了农村卫生监督工作,但少数偏远地区还未覆盖。经费来源主要以乡镇卫生院拨款为主(40.0%),其次为财政拨款和其他经费来源,均为25•5%,县卫生局拨款仅9.1%,说明我省大部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当地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应加强经费投入。

我省现存多种卫生监督模式,采用在乡镇卫生院聘任助理监督员或卫生检查员的监督模式的占53.4%,但这种模式也存在问题,如不能获取经费保障和足够的人员编制。龙海市和武夷山市的农村卫生监督模式具有代表性:①龙海市模式:乡镇卫生监督分所挂靠当地乡镇卫生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方式,工资由卫生院统一核发。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协助和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辖区内卫生执法日常监督工作、协助卫生监督员参加对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承办对辖区内的卫生许可事项进行初审。②武夷山市模式:在全市10个乡镇卫生院设立防疫组,由市卫生局聘任助理卫生监督员26名开展日常卫生监督工作。防疫组人员编制隶属当地乡镇卫生院,市卫生监督所在业务上提供指导;防疫组人员负责对辖区内小型餐饮业、食品经营单位、理发室、美容店和录像厅进行初审、受理许可证换发、年审工作。

我省农村卫生监督人员管理模式不统一,以事业单位管理为主(68.5%),目前迫切任务是:①重新核定机构人员编制。明确在编和缺少人数,制定人员任用标准,以竞争上岗的形式向社会招聘专业人员。②统一管理模式。可学习借鉴其它省市的先进经验,如:北京市已将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由事业单位调整为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由事业编制调整为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按照公务员管理。天津市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为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执法机构,人员全部依照公务员管理,监督机构人员编制按照不低于辖区人口1.2/万比例进行配备。

浙江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和人事厅联合下发了《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明确“每2~4个乡(镇、街道)或每6~12万人口设立1个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每个派出机构的卫生监督员一般不少于4人”[1]。

目前,我省还有16个县未开展农村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原因为经费和编制不足,应对此采取相应措施。首先,要保证经费的充足和稳定。所有经费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负担,设立专项资金[2]。根据《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其次,要向编办等相关人事部门积极争取编制。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据规定,从本辖区的实际出发,借鉴有关省市的做法,为本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争取到合理的人员编制数量,以便向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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