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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学数据共享障碍及策略

2021-4-9 | 医学科学论文

作者:姜勇 杨云 魏文强 乔友林

近三十年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类社会所积累的科学数据已经超过了过去五千年的总和[1]。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同行评议杂志不再是传播与共享科学数据的唯一途径,科学数据的传播与共享已经向数字化和网络化多渠道转变,科学数据共享的时代已经到来。近年来,我国政府极为重视科学数据共享,已经将其作为一项战略选择纳入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2],医学科学数据共享作为这一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启动。但医学科学数据共享的伦理学理论研究远远落后于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标准的伦理学原理并不完全适用于医学科学数据共享的各个层面[3]。由医学科学数据共享而产生的伦理道德问题,如医学科学数据所有权,医学科学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等,已经成为医学科学数据共享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1医学科学数据及其共享的意义

科学数据指科技活动或通过其它方式所获取到的反映客观世界的本质、特征、变化规律等的原始基本数据,以及根据不同科技活动需要,进行系统加工整理的各类数据[1]。医学科学数据分为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中医药学、药学和特种医学6个亚门类,其范围包括:各业务部门通过长期观察、监测、检测、调查和实验等获取的具有连续性和系统性积累的原始数据;国家长期布局获取的公益性科学数据资源;医药卫生领域重要的历史资料;医学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学数据资源等[4]。

医学科学数据共享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美国国家科学院(NAS,NationalAcademyofSciences)国家统计委员会在1985年关于数据共享的研究报告[5]中对数据共享给社会和科学本身带来的益处已经做了详细论述,除了促进科技进步和避免重复投资以外,CarolJRHougue把其他益处归结为如下四类:(1)增强数据和分析的质量;(2)增强从知识获取知识的能力;(3)用数据来实现知识的传承;(4)减少参加人的负担[6]。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NationalInstitutesofHealth)于2003年公布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认为,科学数据共享增强了科学质询的开放性,鼓励分析方法和观点的多样性;促进新研究,有可能对新的、或备择假设和分析方法进行检验;支持数据收集和度量方法的研究等[4]。医学科学数据的共享能使研究结果加速转化为医学知识、医疗产品、流程及可以考核的成果,提高医学科学数据资源的利用率,为政府卫生决策、科技创新、医疗保健、人才培养、百姓健康和企业发展提供数据共享和信息服务,最终促进人类健康和社会发展。

2医学科学数据共享的伦理学问题

尽管医学科学数据共享为社会发展和医学科技进步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仍然不可忽视与之相关的伦理学问题,恰当地解决这些问题有助于医学科学数据共享向着健康有益的方向发展。

2.1医学科学数据的所有权

科学数据是人类及全社会共有的财富。国家投资收集的科学数据理应属于全社会。除国家规定保密外,要向社会公开,无偿共享[1]。我国绝大部分科学研究都是国家资助的,但由于受传统小农经济思想和私有观念的影响,本该属于国家所有的数据却被视为个人或单位的小集团所有,甚至将其当成私有财产并以此取得经济利益,致使长期积累下来的宝贵财富无法实现更多的科学价值[7]。目前我国科学数据共享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相应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致使共享积极性不高,更加加重了这种现象的发展。

2.2医学科学数据共享、个人隐私及国家安全

科学数据及其蕴含的科学价值或知识应该在全世界自由地传播。科学数据共享并不排斥科学数据的保密,而保密也不拒绝共享的理由。科学数据实施共享并不是对所有科学数据资源不加区分地在国内外公开使用,也不是简单地归结为无偿使用,而是对共享的范围和条件进行限制,通过分级分类共享实现保密[1]。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国际合作日益增多,收集保存的数据多为基于人类为对象的试验数据,其中包含了大量个人隐私、科研机密及其潜在的用途。这些数据的共享可能将个人隐私或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数据暴露,原来认为无害的数据变得越来越敏感[3]。在法律、伦理道德和知情同意书的约束下,保护个体识别信息、敏感数据等越来越应该得到重视[8]。我们应该在“平等互利、成果共享、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下,一方面通过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全球医学科学数据资源,解决健康、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要充分警惕合作中的国家安全等隐患。

2.3医学科学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

在生物医学研究领域,专利是保护医学科研最新成果的主要手段。在中国除了疾病的治疗和诊断方法不授予专利保护外,其他医学科研成果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医学科学数据共享并不否定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使得医学科学数据成为创新的源泉[9-10]。近年来学术界不断声讨“学术剽窃”和“盗版”,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但对同样重要的“数据共享”问题却视而不见[9],过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或版权,已经脱离了其初衷,并引发了许多伦理冲突[11]。众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充分认识到科学数据共享的重要性;1990年多个国际专业学术组织提出了可以完全而公开地访问各自领域的科学数据的倡议;1991年7月美国提出“完全和开放”数据管理政策。科学界既要鼓励创新又要保护知识产权,更应对科学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矛盾作出伦理的决策。

3医学科学数据共享与伦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因特网的飞速发展使得科学数据共享的技术平台已不存在任何问题,但也使医学科学数据共享的伦理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对医学科学数据共享与伦理关系进行辩证思考,寻求两者在协调发展基础上的有机统一。

3.1医学科学数据共享与伦理道德进步的一致性

(1)医学科学数据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并促进了伦理道德的进步。首先,在因特网的平台下,科学数据共享几乎可以零成本地加速数据转化为知识与技术的进程,扩大人们认识世界的范围,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从而使人们的世界观、道德观得以改造,产生与科学数据共享相适应的新的世界观和道德观;其次,科学数据共享扩大了伦理学的研究范围,拓展了伦理学的新领域,促进了伦理学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

(2)伦理道德对科学数据共享具有促进作用。良好的道德风尚是科学数据共享有序发展的环境保障;在科学数据共享中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责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伦理道德思想为科学数据共享树立了根本目标并为其实施提供了保障[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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