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医学科学论文
作者:田训龙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由古至今,医生既是一神圣的职业,又是一特殊的群体、阶层。当代高新医疗技术更加凸现出医生群体的独特性。一方面,医学科学技术被医生们垄断,使得医学存有更加专业化、技术化的倾向,医在诊治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另一方面,患者及其家属对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知之甚少,诱发医生与患者及其家属二者间医学信息不对称,进而引发诸多医患纠纷。因此,怎样整合好医生决策主导权与患者(包括家属)自主选择权,成为医学伦理学界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基于此,本文试图着力于从医患关系层面重塑高新科学技术视域内的医生伦理角色。
一、高新医学科学技术视域内的新型医患关系
古代自巫医分离以后,医生作为独立的职业出现,就存有医患关系。当时医学尚未形成独立的学科体系,处于经验医学阶段,正因为如此,使得当时的医患关系呈现出直接性、稳定性、主动性等特点。然而,医学经由古代经验医学阶段发展到当下实验医学、生物医学等高新科学技术阶段,此次医学的大发展使得医患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具体言之,主要表现如下:
1.医患关系呈现技术化和社会化趋势医疗领域大量物理化学检测设备投入使用,使得医生们过分依赖它们提供的化验检测数据,忽视与患者间的直接沟通交流。因此,医患间的直接接触被以物理化学检测设备为中介的间接接触所替代,医患双方沟通锐减,感情淡漠,医患关系呈现技术化趋势。同时,由于医学模式的转变(生物医学模式到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医学开拓了从整体性与社会化视角研究人体与疾病的问题,导致医患关系呈现社会化趋势。
2.医患关系呈现分解化趋势由于高新医学科学分科愈来愈细,医生日益专业化,这就形成了一个医生只对某一种疾病或者患者某一部位(器官、系统)的病变负责。而一个患者要全面地检查治疗,就要面对几个乃至十几个医生,使昔日一个医生对一个患者全面负责诊疗的稳定联系被弱化、碎片化为诸多关系。在此碎片化过程中,医生主动问诊的作用受到削弱,医生患者间渐次疏远冷漠,旧有的田园牧歌式的医患关系被医院中陌生人的关系取代[1]。以上所述高新医学科学技术视域内医患关系的新变化,使得原有的医生伦理受到极大的冲击与严重的挑战,诸多医生诊疗行为缺乏相应的伦理规范。因此,规范医生医疗行为,重塑当下医生伦理角色,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二、高新医学科学技术视域内的医生伦理角色重塑
古人云:“医无德者,不堪为医。”医德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倍加关注。作为医疗服务职业人的医生,身系患者的健康,故职业道德、操守的养成,对他们而言显得尤为重要。有学者提出要用传统医德来约束医务人员,并以此作为解决高新医学科学技术所诱发医德危机的一剂良药。然而,这种以人格伦理为特质的传统医德尽管有其合理性,但其有效性却受到了人们的广泛质疑[2]。在市场经济发展大环境与高新医学科学技术的冲击和影响下,传统医德注重践行者的“内省”与“良知”,缺乏外在于己的监督机制,使得其实践效用大为削弱,导致当前医生诊疗实践活动呈现“失范”与“真空”现象。因此,在扬弃原有传统医德的基础上,建构适应新型医患关系的医生伦理观,势在必行。具体言之,笔者认为应致力于以下几个层面:
1.加强医生伦理教育,提升医者人文理念以往的经验医学阶段,医生教育不仅强调专业技术与能力的培养,还注重自身人文精神与素质的提升。然而,当医学经由经验医学阶段发展到高新生物医学阶段,虽然医学科学技术有迅猛的发展与相应的提高,但是,与此同时,伴随着医者人文精神与素质的蜕化与流失,使得某些医者分离患者与疾病,即倾向于治疗疾病而不考虑患者,呈现“去人性化”现象。而且,当前市场经济日益完善,“利益至上”原则渗入医疗实践领域,诱使某些医者唯利是图,收受红包,缺乏人文关怀。因此,对医者人文精神的塑造成为当前医学教育的“显学”。高新医学科学技术所诱发的医者人文精神与素质蜕化与流失现象,引发医学伦理学界的广泛关注。E•D•Pellegrino就当前医生素质的构成,阐述了他对医学人文学的理解。他认为,作为医学基础的人文学科包括文学、艺术、哲学(尤其道德哲学)、法律、经济、神学与人类学等。这些人文学科在医学中具有正当合理的位置,它不只是一种绅士的品质,不是作为医疗技艺的彬彬有礼的装饰,也不是为了显示医生的教养,而是医生在做出谨慎与正确决策中必备的基本素质,如同作为医学基础的科学知识和技能[3]。
2.缔结医疗契约,明确责任归属,发挥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功用医疗不良后果归因不同,是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缘由之一。就医生而言,当医疗意外状况发生时,他们倾向于把医疗事故归因为异己的医学科学技术本身;而患者及其家属往往归因为医生。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此现象,乃医患双方责任归属不明确所致。因此,为避免责任归属不明确而引发此现象的发生,应当制定书面形式的医疗契约。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既不是一个听凭个人之间‘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社会,也不是一个俯首于指令性计划的社会;既不是一个空想的个人主义社会,也不是一个空想的社会主义社会,而是一个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有机结合、和谐发展而进行各种探索的社会。正如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中所说的,这种社会“把和谐概念作为解决问题的线索,始终如一地按照共同利益来确定个人的权利,并按照构成一个社会的全体个人的利益来考虑共同利益。”[4]换言之,医生与患者间并不是简单的零和博弈,而是利益攸关者,即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医疗契约实现互惠共赢的局面。此意味着医生通过医疗契约可以同时满足私人利益和公共的“善”的。当然,医患双方缔结此医疗契约关系仍然必须以人格伦理(包括诚实守信)为前提。
笔者认为此医疗契约,至少应涵盖医生、患者及其家属与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三个子项。就医生而言,医疗契约“医生”项应涵盖:对患者病情所作的诊断,以及诊断后处置方案的选择、医疗补救措施的选择;处置方案选择后所面临的医疗风险、患者家庭所承担的医疗费用,尤其应注明手术后生命维持费用。最后,主治医生应签署自己的姓名。“患者及其家属”项应涵盖患者及其家属的家庭经济状况(为医生提供诊治方案做参考)以及对医生所作诊疗方案的明确态度。同样,患者及其家属亦应签署自己的姓名。当前高新医学科学技术在医疗实践领域的广泛适用,使得医患关系日益复杂化与紧张化。如:医生没有全面权衡手术的后果,尽管手术取得成功,因为术后生命维持费用昂贵,家庭无法承受如此重担。由于术前医生没有对患者及其家属作出相应地说明,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化。面临高新医学科学技术所诱发的医患关系复杂化困境,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运而生。至于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它的功用即是对上述医生与患者及其家属的决定进行全面权衡,伦理论证、审核,按照民主原则,决定其诊疗方案是否与伦理原则悖离,是否付诸施行。并且,在“医学伦理委员会”项,最后签署“医学伦理委员会”字样。这样,医疗责任归属明确,不致引发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