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社会文化论文
作者:王志学 刘燕 单位:安徽大学
一引言
习俗即习惯风俗,习俗一词最早出现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意味着个人或集体的传统、传承的风尚、礼节、习性:“遂登会稽,宣省习俗,黔首斋庄”,[1]可以认为,凡有一定流行范围,一定流行时间或流行区域的意识行为,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均可称为习俗[2]。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很难给它下一个严格和精确的定义。《辞海》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对“文化”作出了解释,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意识形态[3]。确切地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4]。从习俗与文化的含义可以得出,习俗经过历史的洗礼便形成了一种社会文化。而五代十国时期南唐出现的缠足,经过历史的变迁逐渐成为一种习俗,进而发展成为当时社会文化的一部分,这种文化对社会的发展必然起到一定促进或阻碍作用。笔者从生理学角度分析“足”被缠裹而无法生长,成为“三寸金莲”,阻碍了人日常生活最基本动作———行走,从而使下肢肌肉不能得到有效锻炼,必然会影响到人的体质。人无法行走或行走不便,将对参与运动的形式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对相应文化将产生什么作用,正是笔者所要探寻的问题。
二中国古代缠足习俗的历史演进
缠足起源之说。缠足的起始时代,历来有南北朝、唐代和五代三种说法,而较为公认的说法是起源于五代十国之一的南唐时期。查阅文献资料得知,在唐代及其以前就有描写“小脚”之美的诗句,但不能充分说明其“小脚”是经过缠绕所致,多数学者都引用元末明初人陶宗仪在《南村缀耕录》和清人余怀作《妇人鞋袜辩》中的记载以证明其起源。陶宗仪在《南村缀耕录•缠足》卷十中记载“惟道山新闻云,李后主宫嫔?娘,纤丽善舞。后主做金莲,高六尺饰,饰以宝物细带璎珞,莲中作品色瑞莲,令?娘以帛绕脚,令纤小,屈上作新月状素蠛舞云中,回旋有凌云之态。唐镐诗曰‘莲中花更好,云里月常新’因?娘作也。由是人皆效之,以纤弓为妙。以次知扎脚自五代以来方为之[5]。”清人余怀作《妇人鞋袜辩》写到:“考之缠足,起于南唐李后主。后主有宫嫔?娘,纤丽善舞,乃命作金莲,高六尺,饰以珍宝?带缨络,中作品色瑞莲,令?娘以帛缠足,屈上作新月状,着素袜,行舞莲中,迥旋有凌云之态。由是人多效之,此缠足所自始也[6]”。两种记载大体相同,因此,五代十国的南唐被认为是缠足的起始时期。“楚王好细腰”的典故,说明了“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因此,最初只是出现在上层社会缠足,逐渐被下层社会的人们所接受,苏东坡咏缠足的《菩萨蛮》说“偷立宫样稳”,也就是说人们效仿宫中女子的缠束方式、鞋履式样,这样由宋至清,缠足逐渐的发展至兴盛。
唐宋时期缠足状况。根据对缠足起源的考证得知,唐代女子是不缠足的。关于宋代的缠足,在现存资料中有较多文字记载。陶宗仪的《南村辍耕录•缠足》卷十记载“由是人皆效之,以纤弓为妙,熙宁、元丰(1068~1085北宋中晚期)以前人犹为者少”;《宋史•五行志》卷六十五说:“理宗朝,宫人束脚纤直,名快上马[7]”;北宋徐积(1028-1103)《咏蔡家妇》词云:“但知勒四支,不知裹两足”,这些记载证明了北宋已经出现缠足,但并不是人人皆知,人人为之。福州出土的南宋黄?N墓,墓志铭上记载黄?N死时17岁,出土时脚上缠有长210厘米、宽9厘米脚布,墓中有6双鞋子,长13.3—14厘米,宽4.5—5厘米;浙江衢州南宋儒家学者史绳祖墓中,出土了一双史氏前妻罗双双的银制弓鞋,鞋长14厘米,宽4.5厘米,高6.7厘米[8]。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北宋的女子缠足较少,南宋的缠足仅仅是把女子的脚缠裹成纤直状,与明清时期的“三寸金莲”具有一定的差距,而且此时的缠足仅在有闲阶层中出现较为普遍,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妇女较少缠足。明清时期缠足状况。明代有关缠足的记载在诗词和小说中均有记载。明代文学家胡应麟(1551———1602)曾云:“双足弓小,五尺童子都知艳羡。”明代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明时浙东丐户,男不许读书,女不许缠足,子项配偶,不与良民通婚姻[9]”。显示了此时缠足成为区分等级贵贱的标志,缠足为贵,不缠为贱,自然就促使人们向往和追求。明末时期,发生了一件关于缠足的极悲惨事件,彭遵泗《蜀碧》记载:“张献忠据蜀时,偶染疟疾,对天曰:‘疾愈当贡朝天蜡烛二盘。’众不解也。比疾起,令斫妇女小足堆积两峰,将焚之,必欲以最窄者置于上,遍斩无当意者,忽见己之妾足最窄,遂斫之,溉以油燃之,其臭达天,献为乐[10]。”由此可见当时四川缠足女子如此之多。陕西地区在明代已经出现了“小脚会”,每年定期举行“赛脚”,比赛获胜的小脚女人得到奖励。这些论述证明了明代女子缠足在社会各个阶层均已经普遍出现。清代无论是上层社会的女性,还是下层社会的劳动者均缠裹一双小脚,皆以不缠为耻。仅列举清代统治者“禁缠足”的难度一例即可证明此时缠足的兴盛之势。清代的满人是不缠足的,《清史稿》卷三记载清军入关前,皇太极就曾经传谕礼部:“有效他国衣冠、束发裹足者,治重罪[11]。”清入关之后,曾三令五申禁抑汉人缠足,特别是康熙三年清廷再下禁缠足令,但缠足习俗在汉族地区已深入人心,人们普遍把小脚视为女性美的重要标志,成为社会地位、贵贱等级的重要标志,成为男婚女嫁的择偶标准。此时的缠足禁令难得人心,众多汉族女子用私自缠足来显示爱国之心,显示对异族统治的抵抗。因此,在康熙七年弛禁,允许汉族女子照常缠足。于是缠足习俗更是一发而不可收,比明代有过之而无不及,并广泛影响到汉族以外的地区。
朝廷虽然解除了汉族女子缠足的禁令,但满族女子依然不准缠足,终清之世也从未允许八旗女子缠足,但还是有许多旗人效仿为之。尽管乾隆、嘉庆、道光都曾多次重申禁止满人缠足,但仍然未能挡住这一习俗。可见缠足风气在清代更盛于前朝历代,已达鼎盛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