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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新加坡身份认同的发展

2021-4-9 | 文化政治论文

作者:常士? 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

新加坡既是一个拥有多种族、多民族的国家,①也是多宗教的国家,②同时又是多语言的国家。③作为以多民族为基础的多元文化国家,如何在多族群、多文化的环境中协调族群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关系,是新加坡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若以族群身份或某种群体身份为重点,易于导致族群或群体身份为先,国家不过是一种“部落联盟”,国家建构任务也就难以实现;若以公民为本位,发展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又不可避免地导致像西方国家那样的同质化追求。显然,上述两种情况在新加坡领导人看来,都不利于国家建设和民族和睦。为此,新加坡探索了一条“和而不同”的柔性整合之路:承认多种身份的存在,同时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不同民族或群体之间的融合,进而形成共同的公民身份认同。

一、建构多元和谐关系

在怎样的一种民族关系中培育公民认同,是多民族国家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西方国家,在确立公民认同上往往采取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路线,在此基础上,一切民族差异最终都以个人为基础。在东亚国家,由于建立统一的独立国家的需要,二战以后,不少国家选择了主体民族为先的同化主义价值观。1957年马来西亚在宪法上承认了不同族群的身份,但同时赋予了马来人和伊斯兰教以优先地位。此后,1962年的马来西亚宪法在很多方面继续给予马来人以优惠待遇,以致一些马来民族主义者提出了“马来亚人的马来西亚”口号,他们试图在各个方面排斥和压制华人、印度人及其他少数族群,以使这些族群永远处于从属地位。在这种民族关系结构中,享受特权的马来人获得完全的公民身份,而非马来人的公民身份受到极大限制。与马来西亚之不同的是,印度尼西亚选择了一条强制同化的道路。1947年印度尼西亚独立后,针对华人与印度尼西亚民族国家的关系,其国内曾出现过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整合论,即主张多元一体的立国原则和文化多元主义,华人应被接受为印度尼西亚的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另一种观点是同化论,主张华人对印度尼西亚民族国家的义务,要求华人通过与原住民通婚、吸纳当地文化和宗教等途径,彻底同化于原住民群体中,这一观点得到了印尼军方的支持。上世纪60年发表生的“排华事件”和“反共事件”后,同化论占据了主导地位。

新加坡自然资源缺乏,生存环境受外来因素影响很大。尽管华人在新加坡占据优势,但放在与两大邻邦的环境中考察,依然属于弱势族群。如果新加坡当局采取过激行为对待国内处于第二大民族的马来人,极易使新加坡与邻国马来西亚交恶,同时也会导致国内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体的不满。尤其是上述两个邻邦在处理民族关系上的态度、做法及其实际效果,对于新加坡而言是感同身受的。因此,处在两邻夹击下的新加坡,在对待国内民族问题上走了一条中间道路,以和谐作为价值观选择,妥善处理国内民族关系。换言之,在和谐的民族关系中培育公民认同成为新加坡领导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和发展公民认同的基本思路。

早在新加坡还是马来西亚联邦的一个构成体时,新加坡的领导人就坚持以和谐价值观来处理民族关系。1954年人民行动党成立,李光耀在宣布党纲时就把“培养民族团结、自重、自给自足的精神”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①但新加坡领导人实践这种价值观充满了荆棘。新加坡在尚未独立前,主张民族平等的人民行动党与马来民族统一机构(即巫统)之间的关系就处于紧张状态。在1964年7月爆发流血事件之前,马来民族统一机构秘书长贾巴尔•阿尔巴尔就曾向人民行动党提出:“停止敌视马来人,不要向他们挑衅,否则马来人将要把民主扔在一旁,开始用拳头教训人民行动党。”②此后随着华人与马来人之间矛盾的升级,最终酿成了7月份和9月份的两次血案。1965年新加坡独立后并未对马来人采取以怨报怨的做法,新加坡领导人誓言,要维护民族和谐,并将同年7月21日确定为“民族和谐日”,由各族人民共同组织和参与庆祝活动。新加坡领导人曾明确指出:“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复合民族的国家,新加坡既非马来人国,也非华人之国,更不是印度人国家,我们不分人种、语言、宗教或文化上的差异,而得团结一致。”③20世纪末,当李光耀回忆建国之初的困难情况时,更加明确地阐述了民族和谐的重要性:“我们的人民……虽然分成几个族群,但是,我相信只要政策公平、不偏不倚,尤其是事业和其他苦难由大家平等分摊,而不是主要落在少数族群头上,他们就会和平共处。确保多种语言、多种文化、多种宗教组成的社会团结一致是尤为重要的。”④2001年新加坡总理吴作栋在对1700多名各界代表发表讲话时指出:要建立新加坡社会的“族群互信圈”,以增进族群间的沟通和理解,避免让恐怖活动等外界因素影响、破坏社会和谐与族际关系。⑤

在处理民族关系上要想实现以和谐价值为主导,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个人与集体或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西方国家中,个人权利具有优先的地位。循此逻辑,个人的一切文化身份最终都要还原到一个“公分母”上,即公民身份上。虽然当代西方多元文化主义价值观与政策曾经在保护族群权利上有了巨大的变化和进步,但这些权利也多已嫁接在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基础上。换言之,族群的集体权利不过是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的二级权利。新加坡是东方国家,尽管西方文化在该国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东方文化依然构成了该国的文化底蕴,东方文化中对集体的关注,特别是以集体为本位而确立的包容不同族群成员的和谐价值观,成为建立共同的公民身份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新加坡过于发展西方的“个人为先”文化,这不仅对集体主义的精神是一种冲击,而且体现在个人为先中的激烈竞争和过度的多元政治发展必将导致内部社会的断裂,进而影响到国内的族群关系。正如李光耀就公民自由问题所指出的:人类只能生存在一个社会里,这个社会有它的生活水准和习俗,这些习俗是随着社会的历史、传统、技术与工业地位以及人民所习惯的生活方式而定的。①社会是公民活动的基础,“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在争得政权上是正确的,但如果将这种原则运用到政权建设与社会关系处理上,往往容易酿成错误,因为它容易导致公民与国家的对立,而不是妥协。李光耀指出,有关国家的人民必须培养一种文化习俗,即:在这种文化里,竞争的集团能够自行通过让步而不是暴力,协调彼此的歧见和冲突;在不断培养共同的文化与价值的过程中,促进公民身份的巩固与发展。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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