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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知识产权管理思考

2021-4-9 | 对外贸易经济论文

本文作者:张雅兰 翟宣宣 周菁 单位:湖南大学

一、知识产权摩擦现状

(一)中美知识产权摩擦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美在知识产权贸易问题上摩擦不断。1988年,美国设定“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这两个条款成为美国之后在对外知识产权保护中运用最多的保护措施。从1991年美国第一次以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为由进行特别301调查,到2012年我国已连续8年被列入“优先观察”名单。随着我国制造业的升级,中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与美国部分本土高技术产品日益形成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美的贸易摩擦也逐渐升温,并出现了新变化,即由20实际90年代动用“特殊301条款”对中国进行制裁转为现时更多地动用“337条款”对中国企业和公司进行起诉。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的统计数字,从1986年12月至2004年,美国对中国企业共发起39起337调查,占美国该时期337调查总数的13%。其中,共有33起案件涉及到专利侵权,占到了总数的85%。2005年,美国对中国发起了将近10起337调查。2006年上半年,我国出口的便携式蓄电池、墨盒等遭受了美国不同程度的337调查。2010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共发起58起337调查,其中19起涉及中国企业,占到总数的1/3,且均为专利侵权诉讼。我国遭受337调查案件总数达到历史新高。2012年2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对包括用于激光打印的墨盒及组件,照相手机、平板电脑及其他手持图像捕捉和传输设备,可调节能荧光灯及其产品等三类产品发起337调查,其中中国公司达到13家。这些数据表明,自2002年以来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337调查的最大目标国和最大受害国。

(二)中欧知识产权摩擦

近年来,欧盟频频对我国知识产权发起“攻势”,例如欧盟一再要求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履行“入世”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2004年,欧委会对在中国的欧盟企业进行调研,称70%的欧盟企业都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实施不力,并向我国商务部递交了《知识产权问题建议书》。中欧知识产权纠纷不断,中国已连续七年成为欧盟侵权商品的主要来源国,且位居欧盟扣押首位的产品类别众多。以2009年为例,欧盟海关扣押的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64.4%来自中国,这是自2003年以来,中国商品第7年位居欧盟海关扣押侵权商品的首位。从欧盟海关扣押的中国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具体类别分析,2009年,在欧盟海关扣押的12类商品中,中国有9类居首位。在中国商品屡屡被告侵犯欧盟知识产权的同时,中国企业也遭遇到商标不断被抢注的困境。在中国知识产权维权的重大事件里,“三一”商标曾被当做奔驰的山寨品,在海外注册过程中受到层层阻挠;海信的“HiSense”商标被西门子在海外率先抢注,也差点沦为西门子的山寨产品。

(三)中日知识产权摩擦

据2011年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发表的统计表明,日本对华出口额为1614亿美元,进口额为1834亿美元,贸易赤字规模达220亿美元。巨额的贸易逆差,结合中日之间传统的关税、劳动力、投资等贸易壁垒因素削弱,中日之间的贸易摩擦开始转向知识产权领域。据统计,2011年前9个月,日本来华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达2.8171万件,同比增长11.8%;同期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9241万件,同比增长7.1%,于世界各国来华提交专利申请中数量位列第一,充分体现了日本对华的知识产权保护战大幅展开。早在1997年,日本本田便开始相继起诉上海飞羚摩托车、浙江黄岩华日(集团)和河南黄岩华日(集团)新乡市摩托车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小型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2001年,由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六大技术开发商组成的6C联盟向国内DVD生产企业索赔专利费。2003年,日本熊本县有关方面依据《种苗修改法》向海关申请禁止从中国进口涉嫌盗用了该县种苗栽培出来的蔺草,标志着中日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从工业品领域扩展到农产品领域。2006年,日本爱普生在美国指控包括纳思达在内的24家兼容耗材厂商,在其销售的墨盒上侵犯了爱普生的专利。2011年,纳思达的墨盒产品被佳能指控侵犯了其两项在美国注册的专利。

二、企业视角下中外知识产权摩擦原因分析

(一)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不足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1年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显示,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达到69.7万件,同比增长23.4%,其中,企业在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中所占比例达到52.8%,比上年提升1.7%。但是,据初步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美国有效发明专利共计211.4万件,日本有效发明专利154.2万件。虽然我国发明专利拥有量保持较快增长,但与美国、日本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我国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多,再加上对国外知识产权状况不熟悉,很容易导致侵犯国外知识产权的摩擦,从而陷入频频被诉的被动境地。

(二)中国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水平不高

许多企业对出口商品的商标保护意识不强,导致许多知名品牌在国外遭到“抢注”。例如,“新浪”、“搜狐”、“普洱茶”等中国知名企业的商标,在加拿大遭到抢注;“洽洽”商标在德国被非法抢注;福田公司在越南被抢注;百度(微博)公司在欧盟被抢注。这些案件反应了中国企业对国际市场的商标使用情况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内容知之甚少,对如何域外运用知识产权也没有系统方法。

(三)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不强

在发达国家企业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总是处于公司管理层的核心地位,与技术部和营销部共同协作,将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研发运用到生产经营中去,最快最大化的将企业的科研成果转化成企业的利润。而国内企业很多都缺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仅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缺乏统一的管理,在遭遇知识产权摩擦纠纷时,也不能为企业成功应诉提出有效实际的措施。

(四)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上的非合理垄断

发达国家企业利用其在专利方面的创新优势,对于关键技术进行限制许可,迫使国内企业在专利的使用过程中不得不向发达国家企业支付高昂的专利费,大幅度提升企业的研发成本。此外,国外企业也常以“知识产权”为利器频频对中国企业发动进攻,实则是为了排挤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保持其优势地位。

三、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摩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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