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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乡村经济创建思维

2021-4-9 | 乡村经济论文

本文作者:邹进文 王芸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一、合作改革派的乡村经济建设思想

中国的合作思想出现于民国初年,当时一些留学欧美和日本的知识分子陆续翻译和编写了一些介绍西方合作思想的书籍。20世纪20年代后,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开始了致力于恢复国民经济的“黄金十年”。当时各种探讨农村合作的思想层出不穷,内容不断丰富,颇具影响力的有中国合作学社的薛方舟、董汰余、寿勉成,华洋义赈会的章元善、于树德、董时进等学者。现将这些学者的主要观点论述如下:

1.关于政府在合作组织中的地位问题。关于政府在合作组织中的地位问题,在当时大致存在两种倾向: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由政府主导,依靠行政力量推进,速达合作之效,即由政府强制推动。如中国合作学社的寿勉成认为“中国的合作运动,因民智幼稚组织能力薄弱,如欲以合作运动形式候其自由发展,则以我国目下社会经济情形的急迫,殊有缓不济急之感,故必须由合作者援用政治力量,以图促进,冀于政府一贯的经济政策之下加以推动,则既不背乎合作原理,复切合乎目下的国情。”[1](P322)另一种代表性的观点则认为,合作组织应该由农民自己举办,政府的主要作用是给予立法上的指导和组织上的协调。如华洋义赈会的章元善认为“从事乡村运动的人,应当是越做事情越少,引导人民自动,领导的需要愈小”,“当此国民经济建设事业有急起直追必要的时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不能袖手旁观,听其自然,所以要用一切有效的方法,来引动这件事,鼓励这件事,政府于此虽然尽力提倡,但是仍要保持合作的本质,所以始终以引动为手段。”[1](P42—43)综合而言,由政府主导的合作事业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容易达到收效迅速的目的,但不易为农民所真正接受;而由政府“引动”合作运动,则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它能够保持农村合作组织的独立地位,但前提必须是广大农民有这种变革农村现状的需要,即必须有制度变迁的需求。因此,虽然后一种观点在理论上更有优势,但由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诱致性的制度变迁需要较长时日,因此在实际中,政府往往采取“强动”的方式。

2.关于合作社形式的讨论。当时的大多数学者对创办合作社的形式,各有不同的意见。如寿勉成极力提倡消费合作社。他认为农民也是消费者,他们经济行为的最后目的就是消费。因此应该在农村设立消费合作社,并在此之下根据先后缓急,办理其他的合作社。高赞飞却认为消费合作并不能解决农村问题。因为在农业社会里,除了少数脱离生产手段的雇工以外,大部分是自由生产者,所以,信用或运销合作社更符合农民的需要。其实,生产者和消费者是农民身份的二重属性。从理论上讲,薛勉成和高赞飞的观点只是角度的不同,但就实际而言,农民几乎没有个人积蓄,消费难以谈起,所以发展生产性的合作社拥有更多的支持者。在生产性的合作社中,提倡最多的是信用合作社。章元善、于树德及董汰余都表示了相似的观点。如章元善认为“故欲复兴农村,首须普遍的辅助农民组织信用合作社,以低利借给农民,压低高利贷,使农村金融活跃流通,而农民始有余力以从事于生产。同时,根据农民之实际需要,发展各种合作组织……”[3](P804)于树德认为信用合作社的效用很多:不仅可以供给平民储蓄的便利,养成他们勤劳储蓄的美风,而且可以增长农户的人格信用,并得相互保证的利益;同时还可以供给平民低利的资金,使地方贷款的利率也可以得到降低[3](P816—818)。但是,董时进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信用合作社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下并不能复兴农村。“一则因为中国农民,穷困达于极点,生活无可再低,任你如何节俭,恐也无几何可以节俭,无几何可以储蓄。一则因为能供低利贷放的资金,不会很多,现在全国经济枯竭,各省农村一起破产,而社会治安又复如此不良,不但出低利不能吸收许多资金,即使出高利,也很难找到钱。何况在现时农村情形之下,借到钱之后,能否去生产,生产是否有利,有利是否可以实收,都大有问题。”[3](P823)但是他并没有提出建设性的建议,而是认为在中国的合作社没有完全成熟前,首先应做的事是加强民众的教育。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时候有一些学者,如马伯源等对土地问题提出了自己朦胧的认识。如他主张土地合作社,认为中国的土地,因为分家制度,把大农变为小农,致各种设备,非常不经济。假使土地合作起来,不仅生产贩卖上占便易,而人工上亦得互助。他曾经拿出自己的一千亩土地用于办理土地合作社,主张实行土地社知,土地社管,土地社有,及社为社员所有,以达耕者有其田的目的[3](P826)。但是这种观点在当时并没有获得很多人的支持。

二、乡村改良派的乡村经济建设思想

面对农村破落衰败的状况,一批受过西方教育的知识分子自20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在河北定县(以晏阳初为代表)、山东邹平(以梁漱溟为代表)、南京晓庄(以陶行知为代表)、江苏昆山徐公桥(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为代表)、北平清河(以燕京大学为代表)等地开展了以平民教育为中心的乡村建设运动。他们把乡村建设思想从制度层面引导到了技术层面。他们的主要思路是从教育入手,通过农业技术的改良和乡村社会组织的改进来复兴农村。其中,梁漱溟领导的山东邹平乡村建设试验和晏阳初领导的河北定县实验影响最大,两人关于乡村建设的论述也最为丰富,现着重分析他们的乡村经济建设思想。

1.梁漱溟的乡村经济建设思想。梁漱溟(1893~1988)是新儒家的代表人物,先后在广州、河南、山东等地开展乡村建设的理论宣传和实践工作。他的乡村建设思想是以“文化复兴”为理念的。他认为中国农村的破败主要不在于外国的侵略,而在于由外部引发的内部文化的缺失,是中国固有的“伦理本位、职业分途”的社会结构瓦解后,旧辙已破新轨未立的结果。在他的乡村建设理论中,他首先强调要建立政教合一的乡村自治组织——乡村乡学,尽快建立和恢复中国乡村的社会格局。他的乡村建设思想也因而包含了更多的文化色彩。这里主要介绍他的乡村建设思想中的经济思想部分。(1)梁漱溟“以农立国”的经济思想。面对当时蔚然兴起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之风,梁漱溟坚定地认为中国必须走以农立国之路。他认为农业受资本控制的程度小,并且具有自给的性质,根基比较深厚。因此,复兴中华民族要从复兴农村开始。他论证了中国的经济凭借农业谋求翻身,并且从农业引发对工业的具体设想。如他认为中国农业的生产具有中国工业所不具备的现成生产要素——土地和人工。同时,中国农村自发的存在着消费的市场而不必像工业生产那样去寻找市场。他设想通过有组织的农业生产,一方面谋求农产品的自给以减少进口,一方面则增加农产品的出口以平衡国际收支,增加入超额,从而活跃农村金融,甚至可以用农产出口换取进步的生产机械,从农业向工业过渡。最后,工业的发展又反过来吸引农村的过剩劳力,工业向农村分散,农工业相结合达到乡村都市化和都市乡村化的和谐。梁漱溟看到了西方国家在发展工业化过程中城市脱离农村畸形发展的弊端,认为中国不可能走从商业发展工业的道路,只能走农民通过联合与合作,最终达到经济自立之路。他认为必须通过提高农业的生产力来提高农民的购买力,最终促进与农民的需要相适应的工业的发展,并认为“其应于此需要而起来的工业亦就是国民经济上所必需的工业”[4](P394)。由此可见,梁漱溟复兴农村的设想并不是简单的恢复农村的经济秩序,而是希望在农村复兴的基础上实现中国经济的整体复兴。(2)关于农业复兴具体措施的思想。梁漱溟认为发展金融、引入科学技术和促进合作组织是促使农业进步的三大要点,三者互相联系,互相依存。在合作的具体形式上,他设想在实验区各乡村的要塞设立公店、金库和仓库。公店主要对农产品的加工和日用品的售卖进行统制,类似于英国的工人消费合作社;金库的目的是建立区内农业金融系统,以金融力量辅导农业;仓库的作用在于丰年收购农民的余粮,以调节粮食数量和价格。梁漱溟期望通过“一面促进生产,一面统制消费”的农业合作来达到农村经济的复兴,与合作派明显不同的是,梁漱溟的合作思想多借鉴中国古代和西方现代现有的合作模式,在理论上鲜有创新,但是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3)关于土地问题的思想。乡村改良派虽然较少的触及土地问题,但是梁漱溟对此并不回避。他认为:“固然要待乡村运动才能形成解决土地问题之负责的力量,可是也需提出对土地问题的主张,才能做乡村运动,才能调整社会关系,因此也就不能避而不谈。”[4](P411)梁漱溟看到了土地私有制所造成的土地分配不均问题,认为:“要从根本免于不均,只有土地全归公。”[4](P413)但他反对苏联的农业建设用地全部归公的做法,认为保持私有制是促进农民生产的一个适当刺激,土地公有只是生产技术进步以后的趋势。总之,梁漱溟认识到土地问题不在土地而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反对激进的土地改革,冀希望于缓和的农业改良,因此没有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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