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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出口贸易投资思路

2021-4-9 | 对外贸易经济论文

本文作者:廖靓 单位:湖北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一、对华反倾销现状分析

世界贸易组织(WTO)奉行公平竞争原则,反对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倾销手段抢占和垄断国际市场,扰乱国际市场秩序。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WTO成员,在国际贸易中是最讲信誉的国家,决不会公开违背WTO公平竞争原则而采取倾销手段去损害进口国利益的,更无实力对国际市场发动一轮又一轮倾销风潮。既然我国出口企业没有采取倾销行为,那么,为什么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发动一轮又一轮反倾销风潮,这实质是他们对我国对外贸易人为设置的连环陷阱,企图削弱我国出口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迫使我国出口企业接受“自动出口限制措施”,取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享受的普惠制待遇,损害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声誉和形象,并使我国出口企业深深陷入贸易纠纷之中而难以自拔。我国是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从下述对华反倾销案件可以看出,中国入世前后变化是巨大的。1979-2000年,对华反倾销为411起,平均每年18.68起;2001-2010年,对华反倾销为564起,平均每年56.4起,入世后为入世前的3倍(300%以上)。必须说明的是,在1979-2010年的32年间,美国是发动对华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欧盟紧跟其后。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对进口国构成倾销行为,也没有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为我国出口产品价格并非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出口规模也较小。然而,为什么总是被他们提起反倾销指控。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出口产品屡次遭到反倾销的“围攻”,成为国际反倾销的重点对象,中国对外贸易环境进一步恶化。

二、对华反倾销原因分析

令人深思的是,1992年,我国国民经济体制正式确立为市场经济体制,到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已有10年市场经济的实践,然而,WTO并没有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而是把中国作为“经济转型国家”,并规定中国出口企业自动获取市场经济地位或待遇,需要经历15年(2001-2016年)的转型期。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正是依据《WTO反倾销协定》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不能使用本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与其出口产品价格进行对比,而只能采取替代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与其出口产品价格进行比较,以此确定是否构成倾销的规定,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指控。首先,他们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总是以生产成本或价格大大高于我国出口产品的替代国的产品为依据,进而征收高额的临时反倾销税。其次,当我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时,他们以我国出口企业未能按国际会计准则建立生产成本核算体系为由,否定我国入世协定书15条有关“当某一WTO成员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时,若被调查的中国企业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有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当使用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或成本进行比较”的规定,从而使我国出口企业的应诉以败诉而告终。再次,当最终反倾销税实施时,他们又按《WTO反倾销协定》第11条有关“最终反倾销税仍应自征税之日超过5年之内结束的规定”,又迫使我国出口企业在此期间采取“自动出口数量限制措施”和取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享受的“普惠制待遇”。最后,应对反倾销的诉讼,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其结果都是得不偿失。这是因为,一是要支付高额应诉费用,使出口企业出现严重亏损;二是对心理造成巨大伤害,因为在长达12-18个月的应诉过程中让每个应诉人员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紧张;三是无论胜败,都会对出口企业声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丧失公平竞争的优势和竞争力。这就是对华反倾销设下的连环陷阱。综上所述,对华反倾销完全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设置的一道人为贸易障碍,它已经使我国出口企业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2016年以前,他们决不会放弃这道贸易障碍,即使到2016年以后,他们还会以另种方式设置新的障碍,因此,一方面我们要做好对华反倾销指控的应对策略,另一方面更要做好规避反倾销的对策。由此可见,规避对华反倾销势在必行。

三、对外贸易投资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对外贸易投资不仅是规避反倾销和拓展国际市场的有效途径,而且也是成功规避对华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包括特殊保障措施)的战略选择。这是因为,自从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以美国、欧盟为首的一些国家不仅对我国出口产品发动一轮又一轮反倾销风潮,而且还对我国出口产品发动一波又一波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的浪潮。例如,从2002-2010年期间,对华反补贴案件为43起,对华保障措施为106起,对华特殊保障措施为33起。特别是对华反补贴和特殊保障措施,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前是很少见的。因此,中国入世后遭受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的“围攻”,并形成“合围”之势。从2002-2010年期间,对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等案件高达692起,平均每年为77起,使我国对外贸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极大削弱了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严重阻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由此可见,必须及时调整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加快对外贸易投资步伐,制定中长期对外贸易投资发展战略,使我国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并驾齐驱,并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之态势,有效粉碎妄图阻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为此,特提出以下对策性建议:

(一)对于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出口产品,既是对华反倾销的重点对象,因而又是对外贸易投资的优势项目。因此,在对外贸易投资时在选准市场和合作伙伴条件下,扩大具有市场竞争力产品的投资规模,从而获取更大的投资收益。

(二)对于出口量较大和生产成本较低的产品,不仅是对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对象,也是对外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重点。因此,在选准行业和进入方式的条件下,加强与东道国经销商的合作进行联合开发,从而获得对外投资规模效益。

(三)对于具有技术优势的出口产品,不仅是对华反倾销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点“关照对象”,而且是对外贸易投资的拓展项目。因此,在选择投资环境较理想的东道国进行投资经营,使国内生产与国际开发形成国际产业链,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综上所述,对外贸易投资必须正确处理规避反倾销与投资风险的关系,理顺出口贸易与对外投资之间的互动关系,调整好国内生产与国际营销之间的动态关联度,从而开创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相互促进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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