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医疗卫生论文
WHO认为药品监管缺乏透明是造成药品监管不利的重要原因[1]。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加强药品监管,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而药品使用环节中的抗生素使用、处方点评、药品报销等是监管的重要环节,也是亟需透明化的内容,但国内外缺乏相关研究[2-3]。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对医院的信息公开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在我国卫生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卫生部门虽制定了《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目录》,但涉及用药信息公开的内容非常少,由此可见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较缺乏。
本文通过对上海、江西、陕西3省市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的相关实践的总结,在法律法规和实践层面上从信息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对象及公开方式等方面进行比较,为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促进基层药品使用透明奠定基础。
1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中有关药品使用信息公开的规定
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及时向社会、患者、机构内部员工以及卫生行政等部门公开,在我国有关药品的法律体系中早有规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总结,归纳结果如表1。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与药品有关的法律体系中包括药品购销价格、购销数量、价格清单等18项内容,对透明主体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并且每一项需要公开的信息都有较明确的公开对象。从表中可以看出,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主体都是医疗机构,应主动或依据申请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药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患者、社会和处方医师公开与药品有关的18项信息。
2地方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现状
选取可以获取信息公开资料的东、中、西部的上海、江西、陕西3省市,通过查找当地卫生厅、药监见表2。表中空缺处为该省公开信息没有此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统称为医疗机构。表中公开内容的数字为表1中的序号(下同)。
2.1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内容比较将表2中用药信息的公开内容和表1比较发现,上海、江西和陕西分别只公开了法律法规规定的10项、9项和6项内容。其中3地都公开的内容有购销价格、价格清单、常用药品价格、检查事项、不良反应和医疗报销政策和程序6项。陕西除此6项内容外,没有其他相关信息公开。上海基层医疗机构还将药品购销数量、新农合中的报销比例、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名称数量和药品费用信息进行公开;江西还将药品在新农合中的报销比例,医疗机构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名称数量和药品信息进行公开。通过比较发现,用药不合适的处方、不合理的用药或用药错误、药品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的相关信息、处方点评管理情况、便民服务措施、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患者使用新农合报销目录外的药品和其他应依法公开的或申请公开的信息3地都没有公开。
2.2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主体比较按照表2所示内容对3地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主体进行汇总,结果如表3。上海市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由医疗机构、发改委、药监局、卫生行政部门公开,江西省由医疗机构、药监局、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局公开,陕西省则全部由医疗机构公开。在表1中可以看出,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应全部由医疗机构进行公开,3地实践与之有出入。
2.3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信息公开对象比较按照表2所示内容对3地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对象进行汇总,结果如表4。上海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主要向发改委(2项)、患者(4项)、社会(2项)和医疗机构(1项)公开;江西主要向价格主管部门(1项)、社会(6项)和患者(2项);陕西主要向患者(3项)和行政部门(3项)。与表1比较可知,3地公开的信息中总体上具有明确的信息公开对象,并且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公开对象中未涉及处方医师。
2.4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方式比较由于没有专门的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并且由表1可以看出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方式做出规定,但信息公开对象能否及时、有效的获得信息公开主体的信息,与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密切关系。按照表2所示内容对3地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的公开方式进行汇总,结果如表5,3地同一信息公布方式并不相同。
2.5信息公开依据比较通过表2可以看出上海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的10项内容中只有5项有明确的信息公开依据,江西公开的9项内容中仅有3项有明确的公开依据,而江西公开的6项内容中也只有4项有较为明确的公开依据。其他内容没有公开依据。
3讨论
3.1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不健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指南》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应在卫生部文件基础上,制定各地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开目录。但由于指南没有全面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等关键问题,以至于缺乏指导性。目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制度和目录时,为维护医疗机构利益,大多以从简的原则,甚至直接印发国家文件或无信息公开目录。另外,我国未建立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也导致基层用药信息公开现状缺乏实证数据。由此可见,从国家法律层面上建立全国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十分必要。
3.2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公开主体、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不完善
由于相关研究不足,政策制定者认识不够,相关经验不足,基层医疗机构用药信息应该由谁公开,社会、患者、卫生行政部门等公开对象应该获取何种信息,在基层实践中都不明确。另外,信息公开对象能保,如政府出钱为村医购买养老保险,或将村卫生室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对村医实行聘用制,由乡镇卫生院为被聘用的村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
2.2提高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可获得性
对农村基本药物目录进行调整时要遵循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方法,综合考虑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及各地区农村疾病谱状况,把更多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儿童疾病的药品收录在内,减少使用率较低的药品,并根据当地疾病实际用药需要做出适时调整,提高基本药物调整的科学性、规范性,优化基本药物的品种、类别、剂型。同时,在农村地区,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提高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引导农民群众选择基本药物。为了规范药品的采购渠道,降低药品的配送成本,保证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及时供应,首先,各地区应将村卫生室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每月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免费代购;其次,要加强配送环节监管,建立配送企业诚信档案,一旦出现基本药物供应不全或不及时等问题,应视情节的严重程度,按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予以相应的制裁,确保村卫生室正常用药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