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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机构绩效工资变革

2021-4-9 | 医疗卫生论文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这是国家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如何将这项改革落到实处,达到既兼顾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又调动广大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者积极性的双重目的,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是一个不小的考验。笔者试图就此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做到“要求明”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是简简单单地调工资、涨工资,关键是要建立新机制。概括起来讲,主要是建立科学管用的绩效考核机制、相对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和收入分配机制和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统筹机制等“五项工作机制”,将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顺利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一)建立科学管用的绩效考核机制科学管用的绩效考核,是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关键。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与企业的效益工资不同,不仅要同单位经济效益挂钩,还要把社会效益作为主要考核内容,突出抓好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方面的考核,以适应公共卫生服务发展的新要求。同时,要将绩效工资改革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挂钩,不断提高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建立相对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按照国家“保障和改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待遇,体现他们的劳动价值”的要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应当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由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集中在县(市、区),而地区与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各个地区在确定具体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个单位提供公益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所创造的社会效益,遵循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导向性调节作用。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按照“工资与业绩挂钩,打破平均主义,激发内部活力”的要求,稳妥推进各个单位内部的绩效工资分配,一方面要彻底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使医疗卫生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挂起钩来,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要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使单位内部工资分配更加规范。对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要按照“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比例”的原则,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实施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建立规范的津贴补贴发放和收入分配机制从目前情况看,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资金来源有待进一步清理,这是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和收入分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规范津贴别贴和收入分配,一方面,要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认真开展调查核查工作,摸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际收入水平和资金状况,从源头上进行管控;另一方面,要严明财经纪律,对违反纪律的严格查处,坚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在绩效工资外自行发放国家规定之外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坚决不允许任何单位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毫不手软地进行查处。

(五)建立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统筹机制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与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必须统筹考虑,这是国家实施改革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确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标准。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做到“人用好”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是推进绩效工资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明确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因此,必须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在人用好的基础上调动工作积极性。

(一)核定总量,调整单位编制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单位,全面核定改革前本地区公共卫生人力资源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数量,包括在编在岗人员、退休人员、聘用医技及工勤人员等各类人员。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覆盖面与服务人口数量,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总量以及每个单位机构编制数,为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摸清底数。

(二)有情操作,多渠道安置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核定人员编制,积极稳妥开展在职人员岗位竞聘,人性化清理在岗临聘人员。一是系统内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系统内统筹调剂;仍未上岗者,采取其他方式安置和分流。二是允许内部退养。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的未聘人员实行内部退养,退养期间的工资为在职在岗人员的70%,工龄连续计算。三是允许内部病休。对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但长期患精神病或重度慢性病的,可以内部病休。四是三年过渡安置。三年过渡期间,未聘人员按其基本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五是鼓励自谋职业。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再就业。对自谋职业的未聘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六是支持学习深造。对40岁以下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三年过渡安置政策外,学习深造期间可以补助一定的学费。

(三)严格考核,推进绩效管理根据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地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一是找准基准线。按照卫生绩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期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在上年医疗职工以及离退休员工收入的基础上,根据各事业单位津补贴情况,确定每人每年的工资基准线。二是明确绩效比例。按照既能保证基本面,又便于考核管理、能调动两个方面积极性的思路,核定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40%,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发放。三是严格考核。采取“双线考核”方式,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每年年终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主职进行考核,重点加大对医德医风及群众满意度的考核;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各自工作特点,采取“控制总量、优劳优酬、合理拉开档次”的方法,对在编职工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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