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输出贸易论文
“自然人流动”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ofService,以下简称GATS)下的四种国际服务贸易模式之一,在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成立之后受到了成员方的普遍关注。在此背景下,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凭借劳动力方面的独特优势,使境外就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境外就业规模不断增加,就业地区分布日益广泛,就业领域也日趋多样。但与此同时,GATS在“自然人流动”谈判问题上的踌躇不前也使得我国的境外就业面临特殊困境。
一、境外就业与“自然人流动”
对于“境外就业”的理解,从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认识来看,主要存在两种理解方式。一种是狭义的理解,如我国颁布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认为,“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另一种是广义的理解,如有学者认为,“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受国内派遣或受境外雇主的雇用,到境外从事某项职业,以获取劳动报酬的活动。它包括劳务输出、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等。”[1]本文对“境外就业”采取的是广义的概念界定,即“境外就业”是指一国公民到另一国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行为,而不管就业途径及其与境外服务对象的关系如何。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境外就业实际上是“劳动力”的国际流动,属于劳动力来源国的“劳务输出”,本质上属于国际贸易中服务贸易的范畴。众所周知,在20世纪70年代前,服务贸易一直从属于货物贸易。[2]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期,服务贸易就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规则体系之外。而WTO成立后对世界贸易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将服务贸易纳入了多边规则约束的范围,并达成了一项广为人知的协定———GATS。在GATS中,成员方将服务贸易的类型按照服务提供模式的类型归为四类:跨境提供、过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所谓“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NaturalPersons),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3](p219)因此,“境外就业”实际上就是第四种服务贸易的提供模式,属于“自然人流动”的范畴,在法律上则必然要受到GATS的调整。而随着世界服务贸易的不断发展,“自然人流动”作为服务贸易的第四种模式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因此,国际社会关于“自然人流动”的规则对于我国境外就业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作用。
二、GATS背景下我国境外就业前景分析
⒈GATS对全球境外就业的促进作用有限。诚然,GATS的形成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开展和自由化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国际劳务贸易的发展。但就当前的实践来看,GATS对全球境外就业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其关键在于GATS未能从根本上推动“自然人流动”的自由化,即未能从根本上克服“自然人流动”面临的壁垒。
一方面,从GATS本身的形成过程来看,该协定仅是作为一种框架性协定签订的。其宗旨在于在透明度和贸易自由化的原则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的原则和规定性的多边框架。因此,各个成员方在GATS项下的承诺大都停留在“水平承诺”上,实质性的减让承诺极少。而关于“自然人流动”的议题,一开始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议的焦点。由于发达国家主要处于服务输出国的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则主要处于服务输入国的地位,双方在谈判的过程中一直就存在着较多分歧。例如:基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各自竞争优势上的差异,发达国家一开始就只想把“自然人流动”限定在与商业存在的运转直接相关的自然人上,而发展中国家则主张应将“劳务输出”这种类型的人员流动也纳入GATS的调整范围。[4](p335)这一争议最终以双方的妥协而告终,GTAS将“自然人流动”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方式予以肯定,同时又将“自然人流动”的具体类型及调控以“未尽事宜”的方式留给各个成员方以国内法的形式自行解决。
另一方面,境外就业人员是否属于GATS下的“自然人”问题,在WTO内部即存在不同的理解。1998年,WTO秘书处解释说,如果自然人是基于合同为东道国的公司工作,则其跨境提供服务属于“自然人流动”,但若是作为该公司的雇员,则不属于“自然人流动”。[5]而在2002年WTO与世界银行的一次有关“自然人流动”问题的研讨会上,WTO秘书处在提交的一份背景材料中改变了原来的观点。该材料提出,《关于GATS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适用于受雇于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一成员方的自然人。这些自然人可以是在其母国被雇佣,也可以受雇于东道国境内的服务提供者。[6]
此外,关于“自然人流动”的“临时流动”具体界定标准,WTO成员方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且根据GATS的规定,成员方在具体承诺中未作明确规定时,该“临时流动”的期限实际上仍然依赖于各成员方自身国内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因此,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GATS的成员方,而且不受GATS多边纪律的约束。不管如何,WTO的现有制度安排和做法虽然暂时性地化解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冲突,却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虽然现有WTO的制度安排已将境外就业问题纳入其管辖范围,但并未能从根本上为境外就业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跨国的“自然人流动”依然受制于各国的签证制度、边境管理制度和移民制度。因此,在此后WTO发起的多边谈判中,围绕该问题的争论依然是此起彼伏。⒉我国境外就业发展前景分析。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贸合作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境外就业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例如2010年全年,我国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41.1万人。截止2010年末,我国在外境的各类劳务人员达到84.7万人,再次创下历史新高。[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