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形式逻辑论文
尽管在非形式逻辑的产生过程中,批判性思维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有人将两者视为同一事物,但事实上,作为新的论证规范理论,非形式逻辑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越了作为逻辑教学改革产物的批判性思维。非形式逻辑的产生与发展导致了哲学观念,包括逻辑观念的重要转变,尽管非形式逻辑并未取代演绎蕴涵和形式方法,但却意味着演绎和形式方法特权的终结。随之而来的就是哲学家在如何理解推理和论证问题上的改变,这些改变将对以此为基础的其它学科产生连锁反应。由于理性论证在当今世界仍起着重要作用,而非形式逻辑加深了我们对非形式论证之性质和规范的认识,这就使非形式逻辑的重要意义超越了哲学和学术的界限,从而深入到生活世界之中。
一、非形式逻辑的哲学意义
通过重新塑造非形式推理或论证,非形式逻辑既反映了哲学思考,又对哲学思考有重要意义。非形式逻辑最重要的意义就体现为哲学(包括逻辑)意义,非形式逻辑不仅终结了演绎主义,改变了人们对逻辑及其推理理论的认识,也使得我们能够对形式主义有新的认识和评价。
1.演绎主义的终结。对演绎主义的挑战主要包括相关的两个方面,一是有效性问题,一是要求为真的问题。演绎主义的论证评价标准是,一个论证是好的,当且仅当它是“可靠的”,即,它是有效的并且前提是真的。由此得出的结论一定是真的。当归纳逻辑产生后,演绎主义关于有效性的要求已经面临了挑战①。按照演绎主义的有效性标准,归纳论证不可能是有效的,因为在归纳论证中,结论并非是从其前提中必然得出的,而仅仅有某种程度之概率。但是,归纳论证尽管不是可靠的,但仍可以是逻辑上“好”的论证。这导致许多学者改变了观点,他们认为每一个好论证要么是演绎有效的,要么是归纳可靠的。在非形式逻辑产生以后,又有更多的学者沿着皮尔士溯因推理(abductivereasoning)的道路,提出了与演绎和归纳所不同,但同样可以是逻辑上好的推理或论证形式。哲学推理和论证需要非形式逻辑分析。哲学推理和论证是否应当仅使用演绎有效的推论是一个有争议的哲学态度,但还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实。赖尔(Ryle)的观点恰到好处,“一个给定的哲学论证有效与否,总体上来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简单地审视并不起作用。更常见的情况是,它是一个该论证是否有多的、少的或没有力量的问题。”[1]图尔敏在《论证的使用》(1958)中指出,他是逻辑数理化即演绎主义的挑战者,他提出了自己理解论证的方法。他认为,论证应当以法律互动对话为模式而不是以抽象的几何或数学系统为模式,论证最好被解释为由根据(或事实,data)支持的主张、依赖于正当理由的推理组成。正当理由本身可能需要“支援”支撑。对主张的支持常受到限制,要认识到可能存在的反驳情形[2]。
非形式逻辑借鉴了图尔敏论辩方法的精髓——语境敏感性,更经验的而非先验的,不同领域所要求的标准是不同的。图尔敏的批评,否定了逻辑史中“形式有效性”的优越地位,是对传统演绎主义的又一个挑战,图尔敏就成为一个反对演绎主义和有效性要求的哲学家。佩雷尔曼(Ch.Perelman)和提泰卡(L.Olbrecht-Tyteca)在《新修辞学》(法文版1958,英文版1969)中①,将形式逻辑的范围降至证明而不是论辩上,强调了论辩中说话者与听众的重要性,强调了以真值为探讨目的的讨论与以输赢为目的的讨论的区别,这与去语境化(decontextual)的逻辑公理系统不同。因此,佩雷尔曼等人提出了演绎主义的有限作用,这同样对演绎主义构成了挑战。图尔敏与佩雷尔曼由此成为非形式逻辑最主要的理论先驱,他们的理论为非形式逻辑提供了合法性和理论基础,事实上终结了演绎主义的中心地位。非形式逻辑的批评排斥“演绎主义”作为论证的一般理论。准确地说,哲学仍然可以坚持所有好的哲学论证必须是演绎有效的要求,这种要求将演绎主义作为哲学论证的规范,而这种规范的信条是:真正的哲学真理都是必然真理。然而,如果非形式逻辑论证了存在好的、但却是无效的哲学论证的可能,即某些好的哲学论证可能是技术上不可靠的论证,那么,就需要进一步探讨是否所有适当的哲学论证都必须是证明,是否必须具有决定性。作为对于形式演绎逻辑所存在的不同问题,特别是在形式演绎逻辑在针对论证问题上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回应,各种非经典逻辑得以产生与发展,例如,时态逻辑、模态逻辑、模糊逻辑、三值与多值逻辑、直觉主义逻辑等等。非形式逻辑的产生同样是对形式演绎逻辑不足的回应。从总体上看,知识的进步,包括哲学的进步,具有高度辩证的特征。哲学论证所获得的进展,只有通过寻找真正的反例,或至少是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才能获得进展,而这些反例或反对意见自身也必须接受对它们自身的反对意见的提问,因此,哲学论证事实上是不断延续的辩证交换,很少是决定性或确定性的。对像“我思故我在”(笛卡尔语)这样一个卓越的论题,对它的讨论可谓汗牛充栋,甚至耗尽人们的终生,但它证明了什么呢?因此,获得哲学自身的论证方法论应当重视非形式逻辑所提出的这些挑战。
2.非形式逻辑对逻辑与推理理论之意义。将推理视为前提演绎地蕴涵结论这样的推论,并由此认为逻辑本质上就是演绎逻辑,那么就有可能相信逻辑事实上与推理理论是一致的。但是,一旦我们对逻辑和推理采纳更开放的观点,很显然,对推理理论的构建就超越了形式演绎逻辑所能做到的。因此,需要改变形式演绎逻辑关于论证、推理和逻辑的标准(standard)观点。非形式逻辑意图发展这么一种逻辑,这种逻辑能够用于分析、评价和改进发生于人际交流、广告、政治辩论、法律论证和在如报纸、电视、因特网及其它大众媒体中所能发现的社会评论中的非形式推理②。非形式逻辑与以哲学、形式逻辑、认知心理学及一系列其它学科的观点来理解这种非形式推理的尝试相交叉。非形式逻辑认为形式逻辑所能提供的正确性规范对于自然语言论证评价或者说非形式论证是不适当的。
因此,非形式逻辑提出了自己关于论证评价的新标准。主要包括作为批判理论的谬误理论,图尔敏的领域依赖标准(field-dependent)(即好论证的标准在每一个领域或学科都是具体的),Hitchcock与戈维尔、韦尔曼(Wellman)等人提出的诱导性(conductive)推论,斯克里文的检证性逻辑(probativelogic)以及沃尔顿的假设性推理(presumptivereasoning)等①。例如,斯克里文将检证性逻辑作为论辩的中心逻辑,而将演绎和概率逻辑降至辅助地位。沃尔顿假设性推理的目的是为了描述非单调推理(nonmonotonicreasoning),而非单调推理既非演绎,亦非归纳,是本质上可修正的推理。约翰逊和布莱尔指出,检证性逻辑或假设性推理是非形式逻辑近年来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因为这处理的是该领域中“逻辑”的特征这个核心问题。这表明了非形式逻辑的论证评价标准已经由传统的演绎和归纳相结合的标准,发展到了演绎、归纳和第三类推理三种不同的标准,而第三类推理特别适合自然语言论证的评价问题[3]。非形式逻辑表明了逻辑仍处于发展之中。非形式逻辑并不是这一事实的唯一指示器。其他的成就,如查德(Zadeh)的模糊逻辑,贝尔纳普和安德森等人提出的相干逻辑,VanBenthem所提出的动态逻辑(dynamiclogic),等等,都证明了这一点。著名的逻辑哲学家苏珊•哈克在研究了非二值逻辑及祈使逻辑后,指出:“科学通过修改或扩展它的关键概念而成长,这是屡见不鲜的事。”[4]106针对所谓第三类推理问题,她指出,“有些学者,如著名的皮尔士(Peirce)以及最近的汉森(Hanson)认为也有其他的逻辑标准——‘外展的’标准。”[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