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水产资源论文
一、水产资源正式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水产资源正式制度的概念
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概念属于制度范畴。所谓制度,是指为执行特定的社会任务而做的结构化安排,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通俗的说,制度就是制定出来供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制度由正式成文的规则与作为正式规则的基础与补充的典型非成文行为规则组成。制度是人类正常社会生活所需要的,是人们共同生活质量的保障。理念是行为规则制度化的前提。理念被认为是一种理想、永恒、精神性的普遍范型。制度的确立及对行为维系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指导它本身的理念范型。所谓正式制度,是指那些能够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明显约束性、指向性和保证性的规则。一般将正式制度分为两类,由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制度和由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规章规则制度。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是指在水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方面应遵循的权威性具有约束力的各类规则,具体包括调整有关水产活动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政策等。
(二)当前水产资源正式制度的理念取向
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是调整水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方面的规则体系,实质上决定了水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行为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理念指导下,所确定的资源开发与保护制度的偏重有所不同。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而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重视对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建立循环经济则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有限资源,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建设循环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前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也是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构建完善的首要理念取向。
(三)水产资源正式制度的目标特征
以协调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建设循环经济为理念取向的水产资源正式制度应具备以下特征:
1、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原则
可持续发展观明确了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统一关系。将建设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指导原则对水产资源正式制度进行改革、创新和完善,重视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同时,水产资源正式制度也不应被简单的看作是环境保护的措施或手段,而是在重视发展的前提下充分保护利用资源,建立生态经济,体现生态科学理性、道德理性、经济理性和政治理性。
2、系统共生性
系统共生是维持生态经济系统稳定的一种反馈机制。开发利用水产资源应强调平稳性与和谐性,注意协调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水产行业利益与其他行业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关系。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水产资源正式制度与其他各行业领域中相关制度之间必须是互相衔接、共生互动的,不能割裂开来。
3、政府主导、社会推动
以建设循环经济为理念的水产资源正式制度应当以社会的自我推动为基础,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要求,但建立这一制度涉及的问题多而复杂,需要高度协同,必须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必须将这种新的理念通过各种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主动建立完善水产资源正式制度体系。
4、义务主体多元化
为实现循环型水产经济发展所设计的正式制度规范应当多方承担义务,即由政府、团体、生产者、公民个人合理分担义务。在水产资源利用问题上,立法机构及政府负有制定和实施法律、制定政策,进行调控和协调管理的义务,社会有关团体负有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的义务,生产者要承担废弃物排放者责任和扩大的生产者责任,公民个人作为最终消费者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合理处理措施,支持环保产品消费使用,促进循环资源的合理循环使用。
二、上海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构建现状
(一)上海水产资源正式制度界定
上海水产资源正式制度是指适用于上海的、涉及水产养殖、捕捞、管理等方面的各类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制度。从规则产生性质上看,既包括由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规章。从制度规则适用层次看,既包括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由国家立法机关及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类水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也包括仅适用于上海地区的由上海地方立法机构及政府所制定实施的法规及制度政策。由于本课题的研究对象为上海水产资源,因此,本文的内容重点为上海地方立法机构及政府针对上海本地水产实际情况实施的各类法规政策,主要包括上海市地方人大及政府机构依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所制定的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所制定适用于上海地区的具体实施规则,以及上海市地方人大、上海市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所制定的仅适用于上海地区的涉及水产行业的各类规章政策。
(二)上海水产资源正式制度基本构架
1、水产资源保护制度
(1)水产种苗繁殖保护制度。该制度主要为了保护水产种苗资源,禁止捕杀鱼类、虾蟹类、贝类等的苗种、幼体和繁殖期的亲体。对蟹苗、鳗苗资源还予以特别保护,捕捞蟹苗、鳗苗等资源的,须经上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和运输蟹苗、鳗苗的,实行许可证制度。(2)水产养殖捕捞从业限制制度。为防止水产资源因无序及过度开发使用而遭到破坏,对水产养殖及捕捞设定了准入资格。从事水产养殖或捕捞的人员需申请取得养殖使用证或捕捞许可证。此外,上海市根据农业部降低海洋捕捞能力政策的要求,对上海市的捕捞船只数量及马力进行控制,以减少捕捞从业人员的数量。(3)资源保护费征收制度。为降低水产资源开发强度,加大资源保护力度,上海市征收了水产资源保护费。(4)精养鱼塘保护制度。随着上海的快速发展,用地需求增加了,为保护水产精养鱼塘不被随意占用,上海市制定了精养鱼塘保护制度,填没征用精养鱼塘必须经过审批,并给予补偿。(5)休渔制度。上海市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实施休渔制度,以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恢复。(6)增殖放流制度。上海市组织在黄浦江、长江口等地实施增殖放流等制度,以补充恢复水产资源。(7)渔业水域水质保护制度。为保护水产养殖捕捞水体环境,上海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渔业水域,破坏水产资源,并由渔业环境监测站对渔业水域的水质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