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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2021-4-9 | 证券制度论文

 

一、操纵市场概述

 

何谓操纵市场?从学理上看,操纵(Manipulation)市场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联合利用资金优势或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等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进而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从立法上看,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没有统一定义,我国《证券法》只是在第七十七条列举了证券操纵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并没有给操纵市场行为界定一个明晰准确的概念。其他诸如《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多采取列举式规定,而没有准确性概念界定。《操纵市场指引》第二条规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以下简称“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是若干行为类型的集合。具体可以分为: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以及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认定、尾市交易操纵。

 

二、操纵市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当事人

 

首先,从操纵市场原告范围来看。纵观各国关于操纵市场立法及实践,大多数都采取“与买卖相关联”原则来确定受保护投资者的范围,具体要求包括:(1)被操纵的证券交易的买卖方;(2)被操纵的证券交易的买卖方须为善意,所谓“善意”,在民法上一般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指对于因操纵行为而提起损害赔偿的人须为不是明知或无重大过失而不知存在操纵市场行为的证券实际买卖者。其次,从操纵市场被告范围来看。所谓操纵市场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是指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是指进行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操纵市场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机构投资者,其主体是不特定的。

 

(二)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理论,要证明操纵者的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比较困难。为了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有力地遏制操纵市场行为,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民法理论,可以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指“依一般观察,于有同一之条件可发生同种之结果时,其条件与其结果为有因果关系”。

 

(三)操纵市场损害赔偿的认定

 

行为人操纵市场行为给投资者带来损害,依法应当赔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我国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赔偿额如何计算?有学者建议:依据操纵行为实施前数个营业日内被操纵的证券的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与原告买入或卖出该股票的价格的差额作为赔偿范围的基准。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及《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的做法。行为人操纵市场行为依法应当赔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可以采取下列顺序赔偿:第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第二,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第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数额,具体包括:(1)实际计算法,即被操纵证券的真实价格与受害人所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2)差价计算法,指损失赔偿额等于股票交易时价格与操纵市场信息披露时或此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的股票价格差额。此外,还需计算上述差价损失部分的税金、佣金损失等。

 

结语

 

操纵市场行为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极大危害,具体表现在:通过人为因素制造虚假的供需关系,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市场绩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由此可见,完善我国关于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对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平稳运行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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