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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进展的合法性

2021-4-9 | 政治外交

 

在政治发展的视野下,合法性就是政治主体选择政治行为博弈政治价值的实践理性,而实践理性的基本机制是主客体的互为“扬弃”。一方面,在“解释世界”过程中,理性“扬弃”了主观世界的片面的主观性,另一方面,在“改变世界”中,理性“扬弃”了客观世界的片面性。[1]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最根本的问题是政治发展中主客体之间互为“扬弃”的合法化机制。一、政治合法性的主客体辨正现代政治视域中的合法性关涉政治主体间或主客体间就政治行为及政治价值的理性博弈。显然,合法性不是不言自明的,历史合法性资源也不等于现实合法性之证明,合法性需要不断地被证明,对合法性的批判、论证,或者辩护,就是合法化。而合法化理论范式的转换,从前提上说,根植于理性之现代政治主体与客体之确认。

 

1.政党政治与合法性

 

其一,政党政治在现代社会中的结构性功能。公民社会、公共权力、政党乃构成现代民主政治结构的理性要素。三者构成了三种基本关系,一是公民社会与公共权力的关系,二是政党与市民的关系,三是政党与公共权力的关系,其中政党政治是三种关系的枢纽。政党的竞争与执政都可以通过这三层面的关系来解释。政党竞争是指执政党在整个政治体系中的关键作用,也即对公民和公共权力的联系、代议;所谓执政是指执政党对公共权力的运控。在现代民主条件下,政府的控制靠公共权力,而政党的控制靠的是权威。政党的权威不等于权力,合法性取决于权威施加的对象对合法性的理性服从。由于民众对政府的理性认同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只靠强制力的政党难以持久。[2]权力的强制命令可能使人们屈从,但不能获得忠诚,权威与权力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被认为是政党的权利,如果说权力是赤裸裸的,那么权威就是穿上了合法外衣的权力。[3]

 

其二,政党政治表征现代社会的理性原则。韦伯认为,现代社会的形成实际上就是一个传统政治权威逐渐消失,法理型政治权威逐渐形成的过程。这是因为,现代市民社会确立了“合理的个人主义”基本原则,即每个人都有保留自己的最大利益的权利,而且更为关键的是人的理性可以认识什么是自己最大的利益以及怎样合理地实现这一利益。现代理性不仅是谋求利益的工具,而且是平衡利益冲突的前提。也就是说,要获得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在肯定合理个人主义的现代性前提下,通过实践理性,使得整个社会价值谱系应当建立在理性的博弈之上。一方面,正如戴维•伊斯顿所说,政党要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表意功能”[4]。意识形态的“表意功能”可以整合社会资源,促进民族国家的信仰,催生社会成员的认同感。历史上,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了意识形态的价值体系之维系民族国家精神世界的作用,如吸收马克思主义解决了传统儒家思想破产后的价值危机,把民族斗争作为其革命的要义,表明了其价值体系不仅向社会底层民众,同时也向中产阶级开放。这种做法使中国共产党得到了比国民党广泛得多的社会资源。[5]

 

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生成过程中,民众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日益具体化、世俗化,执政党的意识形态要充分反映这种客观事实,应当在意识形态上不断创新,照顾到各个阶层的精神需求,才能够形成理性的博弈。其三,在现代社会中追问政党政治合法性的普遍性。资产阶级政党由于是在国家体制内产生的,其执政合法性一开始便由选民决定。无产阶级政党是在国家体制外产生的,但一切历史的合法性资源并不等于现实的合理的合法性证成。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政治权威的最深厚基础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以及其派生的社会关系之中。对人类需求的优先考虑必然成为判断公共政策是否合法的来源基础。因此,无论在承担救亡抑或启蒙的任务中,还是建设年代里,执政党提出的具体奋斗目标、行动纲领、路线政策必须受到民主大众的拥护并取得良好的绩效,成为权威的“特定性支持”[4]。应当认识到,执政党的合法性不是一个单向的维系结构,自封代表民主大众的利益并不能代替民众的评判。执政党对时代和社会变迁反应迟钝、绩效明显下滑以及自身表现出来的消极腐败现象,会日益使执政党的合法性问题显性化。

 

2.社会主义民主与合法性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从政治发展理论的角度来看,当代中国这一经典的合法性命题具有“未完成性的”特征。从价值规范与经验事实的双重维度探讨社会主义条件下代议制民主的合法性基础是一个必须继续待证的命题。作为一种政治文明,代议民主是人类理性智慧的集中表现,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对当代政治发展中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说,发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具有迫切的全局意义。严复认为现代社会的特质在于自由为本,民主为用。民主作为现代政治发展的基石,民主具体范式应当肩负起拱卫实践理性的结构功能。对其效用的考察应放在政治发展、政治稳定的角度全面评估。亨廷顿主张,政治现代化进程应从政治发展的角度展开三个本质性规定:权威的理性化;新的政治功能的分化和权威的发展;一系列吸纳边缘性的社会组织与阶层以进行政治参与的逐步的过程。[6]政治发展理论大都可以归纳到制度理性化与文化的世俗化,那么,民主作为一种理念信仰,又是如何以理性化、世俗化的形态于现实政治生活秩序中呈现的呢?

 

其一,应从现代社会的特质普遍抽象民主的本质。在这一点上,经典民主理论,包括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实质上并无二致。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实质主要是指占有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和全社会进行的统治、控制和管理。尽管西方民主概念都不从阶级的意义上去界定,从而模糊了民主的政治性内涵,但萨托利不得不承认:“作为民主制度下的公民的人民,在字面上不可能包括每一个人。满足这一要求的民主从未存在过,也不可能存在。”[7]列宁认为,民主主要是指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应该说,他仅仅是从政治决策程序或选举规则上去说的,并不是政治民主的整体意义。在代议制民主条件下,赋予少数人的管理权的行使有一个名义和来源的反复回归的问题。也即,授权及授权之后的监督制约问题。奴隶、封建社会一般采纳君权神授、臣权君授的名义,相应的管理形式是专制。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通常以“公民授权”的形式,因此,必然要求“民主”的政治管理。可见,民主政治的整体意义,或说其合法性来源在于委托授权和监督制约的制度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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