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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博弈的法律规制

2021-4-9 | 互联网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鱼得水,有了更加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使得其快速膨胀,危害极大。因此,对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成为我们当今探讨的重要课题。

 

1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及自身特殊性

 

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特别是网络浏览、网络搜索、互联网界面技术的普及,使得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竞争非常激烈和复杂,出现了很多传统商业领域中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大量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涌现,使得我们不得不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厘定。

 

1.1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涵义

 

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虽然具有其独特性,但是又和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相统一的一面,因此,对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能脱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给出的基本框架,网络仅仅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它不能偏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本。因此,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

 

1.2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性

 

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呈现的自身特点也显而易见,例如其行为的隐蔽性强、手段多样可变、实施领域广、国际性普遍、法律的可规制性差等等。因此,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表现的形式除了在诋毁对方商誉、侵犯商业秘密、发布违法广告等传统领域外,还有其新型的形式: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施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利用网络迅速散播虚假信息行为,软件外挂程序行为,假冒用户所实施的恶意虚假评价行为,以超链接技术、框传输技术、埋字串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以及域名争议中不正当竞争等。

 

2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现状及缺陷分析

 

2.1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范的缺失

 

互联网虽然代表的是21世纪的高科技,但对其规制所采用的仍然是丛林法则,对于网络常见问题,例如域名、搜索、网络链接问题等均缺乏明确规定,使得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频频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与之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亦没有实质上的突破,法官们在适用法律时面临重重困难,导致在追究这些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上面出现“真空”状态。因此,维护互联网虚拟市场下公平交易秩序也就成为无稽之谈。

 

2.2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近些年,由网络信息技术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持续上升,新类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网络环境下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给司法实践中带来诸多问题,集中体现在:涉及诉讼主体多,确定被告难;原告诉求显著过高,滥诉情况严重;损害赔偿额难确定等等。此外,司法裁判的速度往往不能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步伐,导致相当多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因此,企业在选择权衡得失时举棋不定,这是实践中很现实的问题。

 

2.3维护网络安全的技术薄弱

 

由于当下技术手段的制约,取证难、确定证据难等诸多瓶颈又是网络维权面临的新问题,这些使得消费者维权成本很高;相对而言,网络经营者的侵权成本却很低,因此,网络虚拟市场就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滋生了温床。

 

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建议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其软件配置在日趋升级,网络风险安全也在日益提高,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依然有增无减。因此,利用立法的方式来确定游戏规则显得尤其重要。

 

3.1实体法方面的修订与借鉴

 

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态势看,我国现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能完全涵盖其表现类型,因此,要尽快填充这方面的法律空白。首先,应着手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对该法第二章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进行扩充,增加对网络环境下新型形式的列举;同时,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力度和方式过于笼统,在具体化监察部门的职责和强化其查处力度的同时,最好能增加网络监督监察这方面的立法,加大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可操纵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以应付日益繁多的诉讼纠纷,从而摆脱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其次,应当及时修订调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的其他法律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的基本法律,基于协调这两部竞争基本法之间关系的考虑,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适当修改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对反垄断法进行相应的修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的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五种是和反垄断法相竞合的,包括搭售、低价倾销等。同时,在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这两部法律均存在协调的必要。此外,我国的其他法律同样需要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来进行协调,如商标法、律师法、招标投标法等行业监管法,由于涉及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问题,同样应以此为模板进行具体的修整。最后,由于发达国家在网络商品交易方面起步较早,在网络商品交易经营中对网络功能的利用相对全面,因此,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模式,应当成为完善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制度的重要工作。

 

3.2程序法方面的补充与调整

 

目前,现有的相关法律对网络空间管辖权方面的问题没有进行具体规定,然而,最高法在2000年和2001年相继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对网络管辖权问题做了相应解释,由此看出,最高法仍然沿用了以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传统原则。然而,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原告通常基于保障自身权益最大化和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全部列为被告,而不去考虑被告是否适格。本文认为,在确立适当的管辖制度时,保障原告的合法利益固然重要,然而对于被告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应当给予兼顾,应尽可能做到将管辖与实质性损害相联系,确立合理可行的管辖权原则,从而限制管辖权的滥用。此外,对于程序法的修订,还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执法可以分为通过法院进行的司法程序以及由执法机关主导的行政调查程序两种。司法程序在起诉、审判、上诉以及执行等程序中均有完备严格的规定;与此相比,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显得简单和笼统,调查期限也极富弹性,如果能够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些方面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的程序和体系,这样一来,行政执法的效率将会大幅度地提高。对于法律责任的认定,当下的经济状况与20年前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应当结合现阶段的经济状况对罚款数额和责任形式适时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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