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期刊 | 网站地图 周一至周日 8:00-22:30
你的位置:首页 >  法律学 » 正文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路径

2021-4-9 | 法律学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已经深入到各个领域,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它的信息资源共享,成为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然而互联网在为人们信息交流和传递提供广阔平台的同时,不但对传统著作权的一些原则和制度提出挑战,而且还引发了许多新型的侵权———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就是典型新问题。网络作品著作权是建立在传统作品著作权的基础之上的,虽然二者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但这并不妨碍网络作品著作权有其自身的特点,要想对网络作品著作权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首先就应该明确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概念。

 

一、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传统意义上的这种作品被以一种固定的形式传输到计算机上,或者是作者直接在网络上进行作品的创作,再或者是作品以页面等形式存在于网上,由此诞生了一个新的概念———即网络作品,因此应是数字化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带动了网络作品这一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不过作品的数字化并不会破坏传统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也不是对传统作品的改编,而只是改变了传统作品的存在介质,其表现的依然是作品的原意。综上,我们可以明确“网络作品”就是借助数字化技术的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或者科学的智力创作成果,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1]因为网络作品是传统作品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所以说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与传统作品的著作权之间有着自然的联系。通常认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是以传统作品著作权为基础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将作品传输到互联网上而依法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二、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构成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指在没有经过网络作品著作权人允许且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络空间运行或者是在因特网上用不正当方式行使那些专由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行为。

 

(一)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客体分析

 

每一种侵权行为都有与之相对应的侵权客体。根据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客体来划分,具体分为以下三种侵权行为:

 

1.网络间接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其主要表现是网站提供一个交互的平台,并通过获取金币等各种方式鼓励受众上传某些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例如,百度文库侵权事件,网站通过这种方式间接的侵犯传统媒体作品的著作权,并试图规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事实上网站的管理者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侵权法律责任,因为就注意义务而言,网站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应高于普通网友的,网友在一定程度范围内并不会意识到其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是网站管理者有义务要对其网页内容的合法性予以审查,而不应任由网友随便上传。[2]

 

2.网络直接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对其他网站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是网络著作权侵权中更为直接的一种方式,侵权性也更为明显。如果某个网站管理者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内,那么这不是侵权行为,但大部分网站对其他网站信息资源的“借鉴”是带有商业盈利特点的,不免就与侵权挂上钩。1999年4月中旬,由中国青年报社、新华社、中国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牵头,共23家有一定影响的国内上网媒体第一次相聚北京,达成了《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号召网上媒体应该充分尊重相互间的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坚决反对一切有关的侵权行为。[3]公约的形成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正规保护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制止网站间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从现实角度来看,这样一个公约并不能制止网络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因为其不具有强制力和惩罚性。

 

3.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因为网络信息更新快的因素使网络成为了传统媒体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传统媒体对网络信息的摘录、使用等行为成为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又一表现形式。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将其明确规定为侵权行为,但基于侵权的一般原理可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下载或者转载行为是侵权的。

 

(二)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分析

 

从法律角度上讲,侵犯著作权的主体应当达到一定的责任年龄并且具有责任能力;从侵犯著作权主体的构成上讲,它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当然法人不须达到一定的责任年龄,它只要能够独立的承担侵权责任就可以),可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IP地址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权利人很难发现真正的侵权人。从理论上分析,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可有以下几类:

 

1.网页页主的侵权

 

网页页主主要是各类网页的拥有者,也包含其他一些向互联网提供信息的主体,页主需要把网页加入到互联网的某个地方,这样网页就被存储在固定的服务器上,并且页主可以根据个人的爱好或大众的喜好,随时上传新的材料,而网络用户就可以通过网页了解信息了。在此过程中,如将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上传到某网页上,将其他网页上的作品转载到自己页面上就构成侵权。页主在上传材料时,会在服务器上留下痕迹,从而留下其侵犯的有力证据。所以,针对网页页主的侵权行为,权利人能相对容易的确定其侵权责任。

 

2.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有组织的挑选、编辑一些信息并将改变后的信息上传到因特网上,供用户访问的一类主体。它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在网络环境下,这种提供内容的行为是非常容易引发侵权的,再加上利益的驱动,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更为普遍。网络内容提供者经常实施的侵权行为有三种:第一,直接将侵权作品上传到网页上;第二,非法复制传统媒体或者是其他网站上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第三,非法转载其他网站上的已经侵权的作品。毫无疑问,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