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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才培育方式对比

2021-4-9 | 法律学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席卷以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活动日益走上法治轨道,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已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已不仅为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律部门所必需,而且日益成为全社会急需的通用人才。与此同时,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崭新的国际国内发展形势迫切要求中国法律人才教育模式进行全新的改革,同时又为这种改革提供了新的平台与契机。

 

一、各国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考察

 

正式的法学教育最早发端于古罗马。以“五大法学家”的出现为标志,古罗马大批法学家从事法学教育,并培养出一大批法律职业人员。面向职业的法学教育模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种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学研究的进步。随着现代大学的出现,作为各大学重要学科的法学教育迅速发展。但由于各国经济政治以及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的不同,各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以英国、美国为例

 

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英国法律教育是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典型代表。它注重法律实践,着眼于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形成了独特的导师制和判例教学法。英国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是行业性的法律教育,由律师学院来承担法律教育。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开始了关于法律教育的改革。保持其传统兼收欧洲大陆国家法律教育的合理因素的英国法律教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教育模式。英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培养理论上的通才,而是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法学院的目的非常单一,主要是让学生掌握法律从业者所需的知识和能力,为进入法律职业创造条件。英国的法学院主要给学生传授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和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英国的法律教育主要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开设一些基本的法律课程;在第二阶段,开设法律技术训练课程,这主要由法学院与律师学院或者其他法律实践技能培训中心联合开设。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因此其非常注重判例的讨论。同时,英国的法律教育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具体表现为:思维的开放性、法律的外向性和办学的国际性。思维的开放性、法律的外向性和办学的国际性使得英国法律教育的国际地位得以确立。此外,英国拥有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评估体系,其最主要的评估指标是教学质量评估和科研等级评估。而这两个指标的评估由不同的机构来担任。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外,英国的法学院还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等等[1]。

 

与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不同,美国的法学教育被认为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美国的法学专业在本科阶段并不开设,而是在本科教育之后开设。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标。一般来说,法学院培养学生的主要目标是训练思维,即训练他们“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主要方式是案例教学法,即通过案例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学生在第一学年一般都需要学习以下七门课程:民事程序,宪法、合同法、刑法、财产法、侵权法、案件调查与公文写作。到了第二、三学年,除了写作,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上述课程中的一两门之外,其他课程几乎都供学生选修。法学院开设的一年级课程里有“专题式教学”、“课堂讨论”、“现场实习”、“计算机辅助法律教学”、“模拟问题法”等形式,课堂讲授也没有被彻底取代。同时,为了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学院还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如:“模拟审判”活动;“法律援助”活动等。此外,法学院还与地方法院、检察院合作,让一定数量的学生担任职务,增加学生的司法实务知识。同时鼓励学生办法学杂志,如《哈佛法律评论》就是法学院学生主办的在世界范围内都有重大影响的杂志[2]。美国法学教育还有一大鲜明的特色,美国律师职业工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这两个行业性组织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居于核心地位。控制着法律职业的道德和专业训练的最低标准,对美国法学院进行统一的行业化管理,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行业规章,并为有效地组织、协调和促进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3]。

 

(二)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例

 

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的法学教育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强调法学思维方式的培养。现行的德国法学教育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两个部分组成,期间需要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在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主要学习必修课和选修课。民法、刑法、公法和诉讼法是必修课的核心课程。选修课的比重较小,其目的仅仅在于补充和加深必修课的内容。设置见习期,旨在使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学生熟悉司法、行政等法律职业的实际任务和工作方法,实践、补充和深化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为今后担任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等职务创造条件。第一次国家考试,意味着大学基础阶段学习的终结,表明学生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即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大学设置专门的国家考试准备课程,为学生参加国家考试做好准备。但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或大学法学教授,则还必须经过见习期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4]。由此可见,德国的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体制。

 

在日本,如果想成为一个法律职业者,首先要在大学本科接受四年的法律教育,然后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合格后,到司法研修所接受一年半的职务技巧培训。在司法研修所,学员要进行基础培训、民事审判业务的培训、刑事审判业务的培训、律师业务的培训等全面、系统的培训。从司法研修所毕业后,可以选择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拓展学生个性以及重视学生的将来发展。把四年制本科的课程分为“法律学科”与“政治学科”两大类。其目的是为了拓展法学领域的涵盖范围,不但为传统的法学教育注入了新的内容,也为进入法学领域学习的学子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科目选择空间。日本的这种教育理念还体现在它的“研讨班”制度上,即从大三开始设置研讨班和一名专业指导教官。由该指导教官负责学生的学习(主要是“研讨班”的授业以及毕业论文的指导)和毕业后发展方向选定包括就职活动的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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