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交通管理论文
一、引言
根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危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10月有余。虽然成果显著,民众称赞,但是由于认识不一,出现了一些不协调现象,严重影响法律的贯彻实施。并且实务中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亟需统一认识,以推动法律的贯彻实施。本文发表笔者对危险驾驶罪构成与认定的浅显认识,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以求教于大家。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一)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当按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进行。《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是:第一,醉酒驾驶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有所减弱,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第二,醉酒驾驶人在喝酒前对自己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性应当预见,是可以预防的;第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完全是人为的,对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是明知故犯。[1]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分为两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驾驶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机动车驾驶人,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只要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即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要求。
(二)危险驾驶罪侵害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和《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危险驾驶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即破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对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构成威胁。由于危险驾驶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危险驾驶行为实施的场所应限定在公共交通范围内,限定在公共道路上。公共道路的范围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非公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在非公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其中,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即行为人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之任之,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2]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危险犯强调犯罪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并非一定要有物质的、有形的损害结果。因此,我们从行为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结果———破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威胁所抱的态度,研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中,频繁地变换车道、右侧超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逆向行驶等等,以及醉酒驾车对正常的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这是每一个正常的交通参与者都明白的常识。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仍然实施这种违法行为,从破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方面进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间接故意,即放任自己的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破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仍然实施这种危险行为,从危险驾驶行为侵害的客体方面考察,属于间接故意,即放任自己的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威胁。所以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
(四)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等。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危险犯是相对于结果犯而言的。危险犯是指以客观存在的或者拟制的能引起某种实害结果发生的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犯罪。[3]危险驾驶罪产生的危险状态属于法律拟制的危险状态,即行为人只要具体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必须造成物质的、有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分为两种: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