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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法律的翻译史

2021-4-9 | 外语翻译

 

英语世界对中文法律的系统英译盖滥觞于小斯当东(GeorgeThomasStaunton,1781-1859)于1810年翻译出版的英文版《大清律例》(TaTsingLeuLee;BeingtheFundamentalLaws,andaSelectionfromtheSupplementaryStatutes,ofthePenalCodeofChina)。1815-1823年间,比小斯当东仅年幼一岁的英国传教士马礼逊(RobertMorrison,1782-1834)完成鸿篇巨制三部六卷本《华英字典》,其中的《五车韵府》(1819)对中文法律词语在西方的传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屈文生,2010:79-97)。本文拟考察的重点不在于早期中文法律词语的英译情形,而在于早期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状况。对于英文法律词语传播至华的主体,文章的主要考察对象亦不在于诸如马戛尔尼(GeorgeLordMacartney,1737-1806)、老斯当东(SirGeorgeLeonardStaunton,1737-1801)、阿美士德(WilliamPittAmherst,1773-1857)等早期外交使节及商人,而主要在于19世纪中叶前后的来华传教士。如果说19世纪中叶前后的传教士在“中法西传”中发挥了桥梁与纽带的作用,那么他们在“西法东渐”中则扮演着更为重要的传播者甚至是布道者角色。早期西方法律词语的中国化及其“跨语际实践”过程实现,主要得益于这一时期传教士在华所编、所译、所著的各类书籍介质。1839年,美国传教士伯驾(PeterParker,1804-1889)和四川人袁德辉节译出《滑达尔各国律例》,是文盖为的英文法律著作汉译之嚆矢,并在日后被收录于魏源《海国图志》卷八十三(王维俭,1985:58-62)。及至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AlexanderParsonsMartin,1827-1916)译出《万国公法》,西方法律词语的一部分明显进入了汉语语言之中,并成为当时乃至今日中文法律语言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近代中文法律词语或话语体系至此还远未形成。自西徂东的法律词语除大量见于《滑达尔各国律例》和《万国公法》等主要由传教士完成①的译作外,还散见于传教士亲纂的双语字典、创办的报刊及撰写的文字作品之中。

 

一、传教士字典与英文法律词语的汉译

 

在19世纪中叶传教士编著的众多字典中,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alterHenryMedhurst,1796-1857)的《英汉字典》(1847)和德国籍传教士罗存德(W.Lobscheid,1822-1893)的《英华字典》(1866),最值得关注。单就英文法律词语汉译(而非中文法律词语英译)的课题而言,其他传教士字典的研究意义则要稍逊一筹。比如马礼逊的《华英字典》大体上属于汉英词典(特别是其中的前两部,即《字典》和《五车韵府》),因而最好作为汉译英研究的史料,而非英译汉研究的脚本。马礼逊于1828年出版的《广东省土话字?ⅰ罚?VocabularyoftheCantonDialect)也属于汉英性质的辞书,它们不同于前述麦都思、罗存德等人编纂的由西向东式英汉词典。马氏辞书的独特价值在于它们是中西初遇时中译英水平的忠实记录者,成为早期词汇交流中由中向西的重要载体。是故,在做英译汉研究时,马礼逊汉译英式的《华英字典》和《广东省土话字?ⅰ肪?莆扌韫?肿拍?

 

裨治文(E.C.Bridgman,1801-1861)1841年编纂的《广东省土话文选》(AChineseChrestomathyintheCantonDialect)、卫三畏(SamuelWellsWilliams,1812-1884)于1842年在澳门出版的《拾级大成》(EasyLessonsinChinese;orProgressiveExercisestoFacilitatetheStudyofThatLanguage;EspeciallyAdaptedtotheCantonDialect,Macao)和1844年出版的另一本辞书《英华韵府历阶》(AnEnglishandChineseVocabulary,intheCourtDialect)均意在帮助外国人学习中文。以《英华韵府历阶》为例,它最初意在用拉丁字母为一批日用词汇标记官音,使外国人能掌握官话,方便他们到新开放的口岸与当地人交流,因为广东话在这些地方是不通行的(程美宝,2010:90-91)。它们的编纂目的因而主要在于解释或标记中文,而不在于将承载英语国家观念、制度、文化的词语翻译成中文,因而亦可不作重点研究。为使读者能对麦都思《英汉字典》和罗存德《英华字典》中的法律英文的汉译情况有一个大致的、直观的了解,笔者从上述二书中摘取数例,见表1。

 

相较而言,罗存德的字典因出版在后,所以它较麦都思的《英汉字典》收录的法律字词更多,解释也更为精细和准确。收词方面,以bankrupt为例,前者收录了与bankrupt直接相关的诸如bankruptcy(theactofbecomingabankrupt/倒行、倒灶、败盆)以及bankrupt-law(折本律例)等词条,而后者则未收录这些相关词语。再以law为例,罗存德的字典中新增了与该字有关的若干词语,如divinelaw(上帝之法)、humanlaws(人法)、municipallaw(民法/民例)、lawsofnature(性之法)、criminallaw(刑例/刑法)、ecclesiasticallaw(圣会律例)、commonlaw(通行之例)、statutelaw(律例/所书之例)、mercantilelaw(通商章程/通商法律)、lawofnations(公法/万国通行之法)、theMosaiclaw(摩西之律例)、ceremoniallaw(礼/礼仪)、doctoroflaw(律法博士)、topervertthelaw(枉法)、law-maker(设法者)等。而诸如Tort这类常见法律术语,麦氏的字典根本未加收录,但在罗氏的词典则可查到此字。解释方面,以bigamy为例,罗氏的字典已明确将其译成达意的某种犯罪——“双室之罪”,离今日通用的“重婚罪”已是一步之遥。

 

还要注意的是,从表1来看,麦都思早在1847年的《英汉字典》中就已将law译成“法律”(虽然二者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尚未确立),更早的,在马礼逊《五车韵府》中,即可看到law与“法律”的对译(Morrison,1819:146)。可见“法律”并不是一则“外来词”(高名凯、刘正?牛?958:131),准确地说,中日“书同文”的“法律”二字只是借清末大规模的日本法律译介和法律新词的输入,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并被广泛使用,进而与英文词语law正式确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此外,上述两部词典中也有部分英文法律词语找到了汉语中的对应词,而且这种对应关系得到了后世学者、字典及书籍的认同,并一直传承到了今日。如witness(证人)、bribe(贿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testimony(证言)等。当然这些词语的对应早在马礼逊的《五车韵府》(1819)中即已确立。(屈文生,20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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