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保险保障
完善的养老保险体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市场化、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受到日益增加的养老金支出的压力,这也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提出了改革的客观要求。本文从公平与效率的视角出发,分析了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以寻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为目标,提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路径。
一、公平视角下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一)现行制度覆盖面狭窄。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主要在城镇,除部分试点地区的农民享受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外,其他地区的农民都没有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然而,即便是城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其覆盖率也偏低,截至2007年底,全国城镇就业人口29350万人,同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为20137万人,基本覆盖率为68.6%,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参保率较低的原因为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工、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以及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没有参加养老保险。
(二)现行制度造成养老保险待遇不“公平”。“公平”并不是指每位公民的养老保险金统一一致,而是指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应与在职时的缴费情况相挂钩,但前提是采用相同的计发办法。目前,不同性质的工作单位采用不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享有特殊待遇,其待遇水平要比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平均高出一倍以上。2009年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正式下发,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成为试点省市。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调至与企业一致,这不仅仅是为了财政减负,同时也是为了建立一种更加公平、更为科学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现行制度中城乡之间的公平性问题突出。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具有明显的城乡二元分割的特性。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和建设主要集中在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参照国有企业办法实行社会保障的城市集体企业的职工保障能力有所提高,但农村地区却始终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养老保险存在覆盖率偏低、保障水平低下等问题。截至2010年6月底,全国320个试点县和4个直辖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仅为5965万人。我国城乡之间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
二、从效率的视角看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一)现行制度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困难,缺乏社会共济。目前城镇企业养老基金筹资渠道来源于: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益。现实情况表明,有些渠道并不通畅。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允许社会保障费在税前列支,以及当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时由财政兜底。由于基金余额不多,投资的资金量不大,投资渠道狭窄且资金分散,社保基金的主要来源为用人单位和在职工个人的缴费。但近些年征缴的难度加大,拒缴、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基金收缴率呈现下降趋势。
(二)现行制度难以解决隐性养老保险债务问题。1997~2005年间,国家允许统、账基金互相调剂使用,于是就出现了“挪用”个人账户中的基金来填补养老金支付空缺的现象。这种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制度采取借用个人账户基金的方式偿还历史债务,没有从根本上分离两种基金。这种借用既没有数额方面的规定,又没有借款利息和偿还期限的规定,成为一种直接的占用。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由于政府还没有解决历史债务的有效办法,仅仅靠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无法填补这一空账。世界银行2005年发布的关于中国养老保险未来支付缺口的研究报告称,2001~2075年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将高达9115万亿元。随着养老金收支缺口的不断攀升,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三)现行制度中养老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困难。社会保险基金特别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但是历年的社保基金投资收益均没有达到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近几年8.1%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也就意味着没有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2006~2007年,社保基金迫于保值增值的压力,开始投向收益率更高的证券市场与海外投资市场,但无可避免地也面临着巨大的投资风险。
(四)现行制度模式不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我国改革开放20年后就步入了老龄化社会,并且呈现出老龄化速度加快的特点。在人口老龄化的动态过程中社会养老保险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现收现付制受到的最为严厉的质疑就是可能出现的支付危机。所以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基金制的养老保险体系绝不会受到人口老龄化的危胁。巴尔(2003)就曾明确阐明:“广泛持有的观点认为,基金制本质上要比现收现付制安全,这是一个合成的谬误……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仅仅是两种在劳动者和养老金领取者之间分配产品的办法,当遇到人口变化时它们的运营不应该有非常大的差别。”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路径
(一)建立并完善基本保障层次,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应包含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特殊群体附加救济金这四个层次的构建,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状况和不同收入水平人员的养老需求。
1.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应为养老保险的基础保障和重要支柱。要实现我国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三大群体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方案的统一,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不同性质与特点分别颁布法案,解决各自面临的特殊问题。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效益好、盈利状况佳的企业可以考虑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方面为职工提供更完善保障,同时也能激励职工的工作热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以企业为主,由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建立,即把原有的个人账户从基本养老保险中分离出来,并将个人账户的个人部分做成实账后,与企业的补充保险合并,合并后的个人账户由企业和个人按新的政策规定缴费,积累储存,构建第二层次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