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保险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经过近30年的发展,形成了城乡二元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城市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同时,农村仍然主要依靠家庭和土地养老。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推进,农村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日益小型化,使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同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中国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土地收益不断降低,而且未来耕地面积还会不断减少,农民面临着失业又失地的威胁,同时由于农村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土地在农民收入来源中的比例逐渐下降,大多数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处于负增长状态,导致农民赖以依靠的土地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再加上,当前农村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日益严峻,农村老龄人口和高龄人口急剧增加,传统的以土地收益为中心、以家庭养老为主要模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刻不容缓。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统筹城乡、全面发展的新时期[1]。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和谐社会建设。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建立“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在实践推动和政策引导下,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逐渐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当前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东、中、西部地区差异以及城乡差别较大的国情下,究竟设计什么样的农村养老模式,才能较好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本文在界定养老模式这一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国农村家庭养老模式、自我养老模式和社会养老模式三种主要养老模式的分析与评价,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国情下,单一的农村养老模式难以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应该在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的基础上,按照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农村地区构建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三支柱相结合、互为补充的养老模式。
二、养老模式的概念及其分类
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模式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只有极少数学者对“养老模式”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姚远认为养老模式体现了对养老问题的基本认识、基本原则和基本的价值观[2]。宋健进一步概括了姚远对养老模式的理解,认为养老模式是当某种养老方式成为标准式后,通过种种途径相对固定下来的样板[3]。郭铁城结合姚远和宋健的定义,进一步指出养老模式是养老过程中长期形成关于养老思想、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方式的固定化的样板,重在体现对养老问题的基本认识、基本原则和基本的价值观[4]。孟艳春则认为养老模式是指由谁为老年人提供养老资源保障,包括经济保障、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三个方面[5]。上述学者对养老模式界定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值得商榷。现代汉语词典对养老的解释有两种:一是指奉养老人,二是指年老闲居修养;对模式的解释为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6]。《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养老是指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因此,本文认为养老模式就是指奉养老人,为老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使老人能够安享晚年的养老的标准形式或样式。划分不同养老模式的依据是看主要由谁来向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而其中首要的是提供经济支持,因为养老问题首先是经济供养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有了养老的经济资源,就可以置换其他的养老资源[7],本文主要以经济支持为依据来划分养老模式。
目前理论界对农村养老模式的基本类型的认识仍存在分歧,主要有“五种模式说”、“四种模式说”、“三种模式说”和“两种模式说”。郭铁成认为农村养老模式是提供的资源和支持系统相结合的社会形式,并依据此理解划分了5种养老模式为:家庭养老模式、土地养老模式、农村社会保险模式、社区养老保障模式和自我养老保障模式[8]。杨宗传依据老年人生活资源的提供者不同,划分了4种农村养老模式:社会养老、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机构养老。社会养老是指由各级政府企事业提供养老资源;家庭养老是指由子女或家属提供养老资源;自我养老是指依靠自己劳动获取养老资源;机构养老是指依靠敬老院、福利院获取养老资源[9]。孟艳春主要根据养老的经济资源来源不同,划分了3种农村养老模式: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她认为这三种养老模式不是对立和互相排斥的,在大多时候是以一种养老模式为主,其他养老模式为辅,也有可能三种模式相互结合[10]。林宝则将农村养老模式划分为2种:家庭养老模式和社会养老模式,他认为个人作为家庭的一员,可以将自我养老作为家庭养老的一种特殊形式;他进一步补充说明,他所定义的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是两种极端的养老模式,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有这种绝对的状态出现,通常两种养老模式是结合在一起同时存在的,有主有次[11]。
本文比较赞同将养老模式划分为三类:家庭养老模式、自我养老模式和社会养老模式。虽然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基础,但土地自身不可能为农民提供经济支持,必须通过自己或家庭耕种才能发挥养老的作用,因此土地养老模式这一提法显然不符合本文对养老模式的定义。社区养老是指让老人住在自己家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由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和人士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12],社区养老只不过是家庭养老的延伸[13],经济支持依然主要通过家庭提供。因此社区养老模式这一提法也不符合本文对养老模式的定义。此外,本文并不赞同将自我养老模式归并为家庭养老模式这一观点,因为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很多老年农民仍然在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自我的经济保障。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农村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家庭养老模式、自我养老模式和社会养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