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保险保障
弱势群体在任何社会、任何历史发展时期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他们在社会地位、财富分配、政治权利行使、法律权利享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发展潜力也相对匮乏。不仅表现在“经济贫困”[1],还表现在“权利贫困”[2],他们“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生理性弱势群体更是弱势中的弱势。这类人群由于生理上受到某些限制,影响了其享有生存权利的保障,而生存权利的重要物质载体就是体育权利的有效实现和保障。因此,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实现法律的普适性原则,加强和实现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保障,无疑对提高全民族的身心素质和构筑和谐社会长治久安都具有其深远的意义。
有关生理性弱势群体到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而明晰的界定,一般仅从概括式、描述式来界定。一般而言,生理性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身体存在缺陷、疾病、处在生理的脆弱期和衰老期等自身不可克服的因素造成的,导致其生活质量下降,处理生活能力减弱的弱势群体,统称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妇女等。老年人在退出岗位之后收入减少,进而导致其生活质量下降,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状况变差,处理生活的能力减弱,属于处于衰老期的弱势群体;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而言,自理能力较弱、摆脱自身弱势的能力较差,不少儿童因贫困和疾病得不到最基本的健康保障,处在年龄和生理脆弱期;残疾人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身体某些部位残缺、失去机能和部分运动能力或全部运动能力,属于一类身体存在缺陷的弱势群体;妇女由于特殊的生理特征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前后身体需要受到特殊照顾。
严格而论,到目前在中国大陆尚未出现体育权利的准确定义,也未曾出现过体育权利这一法律术语。《宪法》以及其他一些相关体育法律法规,也未对体育权利概念作出界定。学者们大致持如下几种观点:“体育权利就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公民在进行有关体育各种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是国家以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民实现某种体育行为的可能性”[3];“体育权利是指公民或者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获得身体健康和进行体育锻炼的自由以及平等竞争的机会和资格,从而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最终实现最大自我利益和公共福利的可能性”[4];“体育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人们能够通过接受体育教育、进行体育锻炼和参与体育竞赛的方式,获取身体健康和精神满足之利益的意志和行动自由”[5];“由国家法律法规确认的,公民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关于身体运动的权利”[5];“体育权利是现代人权及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的、有关体育的正当权利和利益”[6]等等。
综合各种观点,笔者认为,所谓体育权利是指公民在获得身心健康愉悦、接受体育教育、参与体育活动过程中,经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保护的身心性的生存发展权利。
1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现状
国家通过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但对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并未出台专项法律,而是散落分布在各单项法律法规中,导致了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执行上的弱化,体育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体育权利保障现状令人堪忧。
1.1国家立法、执法不到位
国家虽然出台了多部单项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的体育权利,但是这些法条原则性表述较多,可操作性不强。现存的体育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法律责任,对违法主体缺乏有效、及时的法律制裁,对被侵权者缺少相关的救济措施和救济手段。
1.2体育经费投入较少、活动场地匮乏
国家对生理性弱势人群体育事业资金投入较少,体育场馆设施不适合生理性弱势人群活动所需,场馆的建设、维护缺少经费来源,活动效率较低。社区内体育活动场地被随意挤占或作为商业开发,部分场馆收费或变相收费,部分场馆不能长期开放,致使活动场地较少。比如,老年人本身经济收入来源少、水平低,在体育方面无多余资金用于体育健身消费,只能依靠国家财政支持。但目前财政拨款不能及时到位,体育场馆建设数量不能满足老年人活动所需,致使老年人群体育场地活动匮乏;有些场地常年失修,只有通过自筹经费的方式进行体育设施维修,能力有限。再比如,教育经费投入到未成年人所需的体育基础设施器械建设部分欠缺,学校的运动场地器械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教育部门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导致学生们未享受到应有的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
1.3宣传不利、体育权利意识淡漠
现阶段有关生理性弱势群体体育工作、政策和措施宣传不到位,长此以往导致此类人群体育活动观念淡薄,体育权利意识缺失。比如在未成年群体中由于相关政府及学校未尽到宣传和普及学生维护体育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致使未成年人缺乏体育权利观,即使体育权利遭受侵害时也浑然不知,更不用说如何去运用法律维权了。有些学校或体育教师禁止身体有缺陷的未成年人进行体育活动,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但学生还是听从老师安排不参与体育活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体育权利正在遭受侵害。体育权利意识淡漠在女性身上表现较为突出。由于接受教育程度的不同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的制约,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体育活动受到限制,女孩子的教育集中在智力教育文化学习方面,她们的体育教育被忽视,有时还被禁止。体育活动的开展在义务教育阶段都是走、跑、跳、投的基本知识,到高中、大学阶段才开设各种球类及健身操运动,培养终身体育意识。但是有些女性在义务教育阶段完成以后就辍学在家,导致体育活动观念有限,体育权利意识缺失,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部分女性不参与体育活动,还错误地认为进行体力劳动就等于进行了体育活动。
1.4专业技术人员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