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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方式对比及建议

2021-4-9 | 保险保障

 

一、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

 

目前许多省市地区都已因地制宜地推出了许多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但由于各地的制度差异较大,再加上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许多农村地区社保机构不健全。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经常跨地区就业,而其本身养老保险意识薄弱,对政策不了解不信任。因此,各地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整体来看,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城保”模式,即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缴费比率、享受条件和待遇计发方面和城镇企业职工相同。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福建、广东、深圳等地区。如2000年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养老保险,其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企业,农民工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率和待遇与深圳市户籍劳动者相同。再如《福建省城镇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在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年龄和计发待遇等方面,实行与企业其他职工一样的政策。

 

二是“双低”模式,即在现行的制度下,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适当降低门槛,减轻其缴费负担,其特点是同时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比率和待遇水平。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北京、青岛等地区。如北京市在2001年颁布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使用农民工的企业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则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以缴费基数的11%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企业缴纳的3%进入个人账户,16%进入社会统筹。而农民工缴纳的8%,全部进入个人账户)2005年青岛市实施了《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使用农民工的企业按本企业农民工总数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则以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8%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是“综合保”模式,即为农民工建立综合性的社会保险体系,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三项合为一项综合保险实施,按照比较低的费率缴费。这种模式的代表是上海、成都等地区。如上海市2004年修订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将工伤、医疗和养老三项保险合为一项实施。企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农民工的总数乘上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并按12.5%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5%用于养老保障,并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运作和支付。成都市2003年实施的《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基本上和上海的模式一样,只是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上有一定差别。

 

此外,还有“农保”模式,即将农民工纳入流出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以乡镇企业高度发达而著称的苏南地区,其乡镇企业职工多为本地和外地的农民工。这些职工大多数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本地农民工参加了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而外地农民工则未参加任何保险。但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目前存在诸多问题,且新农保刚刚开始进行试点工作,因此此种模式至今无成熟方案。近年来,部分已参加农保的乡镇企业农民工已经或正在由农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比较分析

 

“城保”模式的特点即将农民工与城镇工一视同仁,维护了农民工的切身权益,并创造了平等的就业机制;而且由于农民工群体大多以青壮年为主,处于养老保险的积累缴费期,这对于养老保险扩面、基金征收任务都有积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历史债务问题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压力;而且由于这种模式下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处于同一制度框架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上问题也较小。但由于其缴费基数和缴费率较高的问题,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并且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低保”模式采取低门槛,低待遇标准,虽然考虑到了农民工普遍收入偏低的问题,减轻了企业和农民工本人的缴费负担,但在其退休后的待遇享受方面,同样降低了标准,若没有进一步的政策扶持,那么农民工的老年保障问题仍不容乐观。这种模式同时由于对城镇职工和农民工不同的政策、不同的待遇计发,很可能造成衔接上的困难。而且企业很可能因为用工成本的控制而让其职工都参与农民工养老保险。

 

“综合保”模式将农民工最关心的三种保险集中在一起,实行一揽子解决方案,缓解了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并且这种模式有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政府只制定政策对保险公司加以监管而不必担心这部分基金运行时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但这种模式比较强调工伤和医疗保险,并且没有专门的养老保险账户,使得农民工不能成为养老保险的主要扩面对象,也就无法帮助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历史债务问题。而且这种模式与我国当前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存在巨大差异,以后在两者的衔接上也困难重重。

 

由于三种模式差异较大,很难进行衔接。这三种模式的差异可归纳为:缴费基数不同、缴费费率不同、待遇享受不同。从缴费基数上看,北京是以本市上年度最低职工工资为缴费基数,深圳是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而上海则是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从缴费费率上看,在经济发达、养老保险负担较轻的深圳,其缴费率就低一些。而在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的北京,其缴费率就高一些;从待遇享受上看,农民工在到达退休年龄时并满足养老金发放条件时,有的地方允许一次性给予养老金,有的地方采取传统的按月领取养老金。各地区不同的政策差异,使得相互衔接的困难较大,而这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来说明显是不利的。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选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农民工群体本身在结构组成和参保意愿上具有多样性,既有正规就业的,又有灵活就业的;既有稳定就业的,又有频繁流动的;一部分农民工有城镇化倾向,而另一部分只是在农闲时节来城市务工赚钱,迟早要回到农村生活。这些农民工的参保意愿都不尽相同。因此,在我国养老保险尚未实行全国统筹并且各地政策各不统一的情况下,很难用一种制度模式将所有的农民工都覆盖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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