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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法院法令的产生及变化

2021-4-9 | 新闻传播

 

一、“星法院”法令的产生及影响

 

都铎王朝作为英国重要的历史时期备受学界关注,尤其是伊丽莎白一世执政期间,是英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黄金时期。而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星法院”法令也是这一时期制定的,“星法院”全称“星室法院”(Courts of StarChamber),是由都铎王朝第一任国王亨利七世正式创立的。伊丽莎白一世继承了这一制度,这种法令的专制性和封建性在对新闻出版物的严厉控制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伊丽莎白一世“对一切有可能威胁君主权威的思潮、运动和因素都力图加以消灭,并认为有权这么做”[1]。

 

(一)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星法院”法令

 

1566年,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通过英国的王室法院颁布一项旨在规范英国出版业的法令,即“星法院”法令(Star Chamber Decree),这也是英国历史上第一部规范出版业的法令。该法令规定禁止进口和出版违反法规、禁令和印刷特权条例的出版物,并且还授予书商公会(Stationers?Company)监察和查禁违背法令的出版物的特权。该法令表面上看是英国王室同书商公会的合作,但是本质上是将书商公会纳入王室的统治之下,即书商公会的出版自由必须要得到星法院的支持。作为游离于英国正规司法系统之外的法庭,星法院主要处理普通法(The Common Law)所不涉及的问题,以及直接关系到王室利益的问题。在星法院的法庭中央,有专门留给国王的座位,以及代表国王的王冠和权杖,其法官也都是枢密院和大法院的法官们。因此可以说王室将出版自由控制在自己的手中。这是因为在都铎王朝时期“国王在这场变革中丧失了传统的神圣灵光,只有求助于议会和法律的权威了”[2]。在其后的20年中,星法院不断强化对出版业的控制,并且形成了直接导致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出现的最终的“星法院”法令。法令规定所有的出版物必须在书商公会进行登记,没有登记的出版物属于禁书;除牛津、剑桥大学以及伦敦市外,一律禁止印刷。得到高等宗教事务委员会(High Conunission for Causes Eeelesiastieal)同意方能够增加新的合法的印刷商,出版之前需要得到政府的许可才可以印刷;作为监督机构,书商公会有处罚违禁出版的权利;书商公会可以对怀疑的印刷商进行搜查扣留以及逮捕的权利;对于学徒的数量规定只能有1-3人[3]。这样的禁令是一种变相的书商公会的垄断,也就是王室直接对出版业进行垄断,势必与发展中的资本主义相悖。

 

(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出版业的状况

 

斯图亚特王朝(The Stuart)继都铎王朝统治英国,其早期施政的纲领主要从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一世女王那里继承,尽管后来的宗教政策较之都铎王朝后期产生了较大的反差,但是出版业方面则继续呈现着专制的状态。在1632年,“星法院”法令有了新的发展。由于当时欧洲的时局动荡,政治开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于是出现了新的传播方式。但是这种传播方式很快便又遭到星法院的限制。1632年星法院再次发布禁令,严禁一切新闻方式的传播。六年之后这样的禁令才出现了松动,伯尼(Nicholas Bourne)巴特(Nathaniel Butter)被政府授予出版新闻的特权,才算是出现了些许的松动。1641年7月,星法院被废除,由星法院主导的新闻和出版审查制度也由此停下来。但是,星法院的禁令虽然停止了,政府的审查却没有结束。在星法院废除两年之后,长期议会又指定了一名固定的监察官去监督出版业的状况,此举招致了资产阶级更大的不满。

 

二、克伦威尔时期“星法院”法令变化

 

(一)克伦威尔时期的出版法令

 

在斯图亚特王朝(The Stuart)统治末期,查理一世倒施逆行地恢复天主教在英国的统治地位,致使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确立的宗教政策失去了继续施行下去的基础。作为清教徒和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克伦威尔的政策应该较之斯图亚特王朝的政策有着较为强烈的反差。但是,在新闻业和印刷品审查方面,克伦威尔时期的政策却延续了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的一贯专制作风。将与“星法院”法令一脉相承的审查制度继续实施。内战开始之后,新的新闻方式出现了,产生了早期的日报(diurna)的新闻报道形式。尽管报道的方式尚不完善,但是却满足了人们对于信息量的需求。这种状况直到1649年残余议会颁布法令禁止。在进入伦敦初期,克伦威尔为首的政府遭到了质疑。由清教徒组成的国会和国务会议并没有比以前的政府更民主,因此,共和国成立后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舆论压力。克伦威尔时期有了新的政策,有军事管制、共和国的出版条例,国会的出版条例。在刚刚进入伦敦城之时,克伦威尔采取军事管制,严格禁止长老派的著作,并且将出版这类著作归为叛国罪的行列。军队可以任意逮捕发行和出售禁书的书商,将军事管制作为限制出版业的利器。但是军事管制毕竟只是过渡性的政策,并非是长久之计。在处死查理一世之后,出台了共和国法令来管制新闻业的出版。1649年出台了共和国法令,该法令是以“星法院”法令为基础的,是17世纪最为详尽和规范的印刷规范法令[4]。该法令规定:除了牛津、剑桥两所大学和伦敦外,准许约克郡(Yorkshire)和芬斯伯里(Finsbury)印刷和出版圣经;不允许将房屋出租给没有政府承认的印刷商,并且禁止出版商制造与印刷相关的设备和铅模;印刷商需要缴纳300英镑的保证金,以保证不印刷违禁品;所有的印刷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并且将印刷商的名字和审查者的名字附注在印刷品上,对于违反的出版物,一律由国会的秘书进行查收,并对违禁者以不同金额的罚款;禁止出版新闻书籍,之前的特许证作废,并且对于假新闻的传播予以禁止和处罚[5]。但是,这样的政策显然与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相左,不仅长老派诘责克伦威尔的政策过于苛刻,就连革命阵营中的平等派等派别也在非议共和国的禁令,于是随即出台了相对缓和的国会议案。该议案较之共和国法令有着些许的松动,但是总体来讲,新闻出版业仍处于一个被压制的状态。克伦威尔对印刷出版业的管制是卓有成效的。1655年国会法令颁布后一个月,许多官方的和非官方的新闻书、宣传册都被查封,只有《不列颠信史》和《公众情报者》(The Public Intellgencer)两个官方的新闻书得以幸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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