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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物流金融风险

2021-4-9 | 货币金融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现状

 

随着企业对信贷金融服务需求的增加,物流运营中物流与资金流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物流运营中涉及的结算及中间业务环节,要求银行能够为其提供更加高效、快捷和安全的资金结算网络以及企业银行系统,以保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统一。面对宏观形势的新情况和企业需要解决的融资难题,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都开始积极投身于物流金融业务领域的研究和创新。例如:光大银行在2005年推出了“阳光供应链”,提供了应收账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等多种物流金融产品,满足企业的多种需求,截至2011年光大银行物流金融业务累计发生额已达1252.22亿元,占光大银行总业务量的12%;深圳发展银行于2004年12月13日推出了一套名为“锦囊星”的供应链融资方案,其目标是通过为上下游厂商提供一体化的融资解决方案,将整个价值链上的企业都囊括进来[1]。此外,2008年4月17日,招商银行立足中小企业推出“点金物流金融”,同时招行还充分利用网上银行发展物流金融。由此可见,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也已经辐射到企业的上下游客户和供产运销各个环节;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融资服务逐步从“单一融资”向“全流程融资”转变[2]。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典型案例分析———深圳发展银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

 

(一)案例介绍

 

动产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深发展认可的货物为质押申请融资。企业将合法拥有的货物交付深发展认定的仓储监管公司监管,不转移所有权。企业既可以取得融资,又不影响正常经营周转。深发展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1.深发展、客户、仓库(物流企业)签订《仓储监管协议》;2.客户将存货质押给深发展;3.深发展为客户提供授信;4.客户补缴保证金或打入款项或补充同类质押物;5.深发展向仓库(物流企业)发出放货指令。

 

(二)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深发展银行持有借款企业背书的仓单而向其放款,质物处于仓库(物流企业)的监控之下,而物流企业对质物的处置则完全听银行的指示,银行和物流企业的关系实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物流企业以其专业性代理银行进行质物监控。物流企业负责对质物的价值评估、出入仓管理等,在发生借款企业违约的情况下帮助银行对质物实行拍卖变现。银行在物流企业的帮助下能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不对称,减少因对具体质物不了解而带来的风险,克服自身监管不到位和监管费用高的弱点,开拓之前因风险的考虑而不愿涉及的中小企业贷款领域,增加贷款收入。从风险上看,深发展在此业务中承担一定的风险,质物在仓储期间非自然的损失须由物流企业来承担,同时物流企业需印证借款企业提货单的真伪,如因借款企业伪造提货单物流企业给予发货而给银行带来的损失需由物流企业承担,另外在动态质押中,物流企业需对新质物进行估值,避免借款企业以次充好而产生坏货风险。但银行首先要考查借款企业的信用和经营历史,借款企业本身的条件决定银行可能要承担风险的大小。其次由于银行自身对质物的市场等了解不足,因此选择专业实力强的物流企业进行合作尤为重要,这样可以帮助银行对质物有效监管,并且减少物流企业与借款企业合谋骗取银行贷款的可能性,在需要对质物拍卖变现时,物流企业也能帮助银行尽量减少损失。

 

三、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分析

 

通过以上物流金融业务的典型案例分析,我们知道:虽然物流金融风险较低,但并非无风险。物流金融业务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多赢特性的金融业务品种,对于每一项金融创新业务而言,都是风险和收益并存。结合银行实践,总结归纳一下物流金融业务中可能存在以下四种潜在风险:

 

(一)道德风险

 

这种风险在整个业务过程中都可能存在。物流金融业务中,银行是委托人,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为银行进行质押物的评估和保管等工作。在对质押物的评估过程中,出于对该市场的熟悉,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是银行所不了解的。并且物流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有强烈的动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做出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而银行由于受信息和自身能力所限,并不能识别这些行为,因而给银行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在物流金融业务中,信用风险形成的因素十分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托责任缺失。由于物流企业充当了商业银行的信托责任人,银行可能就会相应地降低对信用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但物流企业专业性和责任度上的不稳定造成的信托责任缺失,可能会使银行盲目相信面上的数据而陷人隐蔽的信用风险之中。二是风险分析缺失。在物流金融业务中由于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及各主体角色的再定位,尤其是商业银行将部分的审贷职能转嫁给物流企业以后,银行信贷风险评级的量化指标很有可能失灵,因为在这里面缺乏对物流企业在其中的中介作用及它与商业银行、制造企业三者的内部相关性等因素的考虑。

 

(三)质押物的风险

 

1.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风险。主要在质物的所有权问题和合同的条款规定上。因为业务涉及多方主体,质物的所有权在各主体间进行流动,很可能产生所有权纠纷[3];另外,目前我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与物流金融相关的条款尚不完善,也没有行业性指导文件可以依据。2.质押物监管风险。质押物监管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及办理质物出入库时的风险控制手段。[4]3.质押物产品市场风险。在买方市场时代,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另外,质押商品的品牌或质量如出现重大负面影响事件,也会严重影响其销售。4.质押物变现风险。银行在处置质物时,可能出现质物变现价值低于银行授信敞口余额或无法变现。

 

(四)物流金融中各方的衔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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