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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声誉风险控制途径

2021-4-9 | 银行管理论文

 

1引言

 

如何界定商业银行的声誉风险,是有效控制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前提。在中国银监会2009年发布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中,商业银行的声誉风险被定义为: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定义中提及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商业银行的股东、客户、雇员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当地居民、本地社区,媒体等受到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在商业银行需要重点关注的各类金融风险中,声誉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尤为突出。2005年5月,美国货币监理署(OCC)代理署长朱莉•威廉姆斯(JulieL.Williams)在芝加哥联邦储备银行就大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发表了演讲。他指出,声誉风险是“当今最令人困惑,最难管理,也许是最令人畏惧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征及诱发风险的原因,巴塞尔委员会将声誉风险列为商业银行八大风险之一,并在2009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纳入其风险管理体系中,并在资本充足率评估和流动性应急预案中适当涵盖声誉风险。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影响到声誉的风险(见表1)。

 

2商业银行有效控制声誉风险的现实意义

 

2.1有效控制声誉风险是降低实质性损害的需要

 

声誉是商业银行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基于持久努力和长期信任建立起来的无形资产。良好的声誉是商业银行生存之本。商业银行一旦被发现其金融产品,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如电子银行业务缺乏足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或内控导致违规案件层出不穷,或客户投诉大幅上升,或缺乏经营特色和社会责任感,那么即便在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用于事后的危机管理,也难以弥补对商业银行声誉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声誉风险的损害可能是长期的,甚至是致命的。

 

2.2有效控制声誉风险是应对金融危机和提高金融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中国银监会公布的2008年年报第一次明确提出,由于受金融危机和国内资本市场大幅调整影响,国内银行业理财业务方面的损失而迅速扩大客户投诉数量,不断增加部分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这要求银行业高度重视声誉风险管理,并将声誉风险纳入本行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近年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提高,特别是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的表现是令人刮目相看的,但商业银行不能因此而放松对声誉风险的有效控制,尤其是当前商业银行比较生疏但又特别需要关注的声誉风险。

 

2.3有效控制声誉风险是从根本上改变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需要

 

根据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对134家商业银行的高级风险管理人员调查显示,总体上声誉风险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就市场价值而言,排在第一位,就收益而言,排在第六位,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声誉风险对上市商业银行在合规方面所受的影响尤其明显。从商业银行市场价值角度看,有效控制声誉风险是增加其市场价值的有效途径。

 

3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典型案例分析

 

3.1国内外典型的声誉风险管理案例

 

案例一:1994年美国信孚银行客户之一宝洁公司宣布其在两项利率互换(利率互换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一种,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同种货币的名义本金交换利息额的金融合约)中遭受1.02亿美元的巨大损失,并拒绝向信孚银行支付这些损失费用,公司给出的原因是,在交易中美信孚银行没有向宝洁公司充分揭示潜在风险,在法庭审查此案时,一盘反映信孚银行如何教育新员工的录像带提供了极为不利的证据,录像显示,信孚银行的市场人员将互换运作解释为:“让信孚银行参与其中,将客户的资财骗光”。在与宝洁公司发生纠纷的同时,信孚银行还受到来自另一个客户吉布森•格雷延公司的起诉,原因是该公司受到信孚银行的一名高级主管的误导。信孚银行最终被法庭判定有欺诈嫌疑,致使其信誉一落千丈,经营一直处于低谷,最终于1999年被德意志银行兼并。

 

案例二: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了刚刚诞生才2年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的总股本为16.77亿元,海南省政府出资3.2亿元(占股本总额的19.7%)成为其最大的股东。在关闭以前资产规模达到了160多亿元,是当时中国为数不多的几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海南发展银行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之后,“口碑”效应使海南发展银行声誉受到极大损坏,在关闭前几个月,社会公众逐渐对其业务管理能力产生怀疑,开始出现挤兑。挤兑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一时难以收回。国家曾经急调了34亿元资金进行补救,但终究是杯水车薪。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蔓延,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于1998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

 

案例三:2004年9月,因违反了日本银行法,美国花旗集团日本子公司被日本金融厅责令暂停经营公众银行业务。这一事件令花旗集团声誉大为受损,出现业务大幅下滑现象。为挽救花旗集团声誉,重获金融监管当局和社会公众信任,花旗集团及时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主要包括,宣布建立一个独立的全球合规部门,强化内部程序,同年10月19日,花旗集团免去了3名最资深管理人员的职务,10月25日,花旗集团CEO查尔斯•普林斯就日本子公司严重违规行为公开道歉:“我为公司未能恪守日本的法律和监管要求而向客户和公众致以诚挚歉意。”普林斯解释认为其关注了公司经济效益,但忽视了长远的价值因素。行政上的处罚其实无关痛痒,但对声誉上的损害却是公司难以承受的重大损失。普林斯进一步强调,他已将恢复花旗集团声誉作为优先考虑的事项之一。正是得益于这些得力的举措和负责任的积极态度,花旗集团成功化解了这场声誉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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