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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建构途径

2021-4-9 | 货币金融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最大瓶颈在于其缺乏可被一般金融机构认可和接受的抵押、担保物。农业担保公司通过担保机制的作用为农户和涉农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增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村资金的供给,能有效缓解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难。但是,农业担保公司担保机制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其担保能力的提升。

 

影响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的因素分析

 

从我国农业担保公司的运作实际来看,其担保能力的发挥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担保基金、内部人能力与经验、反担保机制创新能力和农村金融监管环境。前三个因素取决于农业担保公司的自身发展状况,最后一个因素取决于农业担保公司的外部发展环境。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又称融资性担保责任金,是指公司为担保提供的专项责任金。农业担保公司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基金来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其所提供的担保基金额度越高,对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作用就越强,从而能不断扩大金融供给规模。因此,农业担保公司的担保基金是其发挥担保作用的重要因素,其所拥有的担保基金的多寡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担保能力。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农业担保公司的担保金额受到其净资产的限制,即存在最大的担保额度。若要提升担保能力,农业担保公司决不能忽视自身的融资能力。

 

内部人能力与经验

 

农业担保公司的运作环节包括:需要提供资金担保的农户、中小企业向农业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农业担保公司对该申请立项,通过项目调查了解农户、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结合获取信息,对项目进行周密审查、评审;审核通过后,农业担保公司与农户、中小企业签约承保,包括签订担保服务协议、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农业担保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担保,农户、中小企业获得贷款;对农户、中小企业进行保后跟踪,到期催促还款。农业担保公司通过担保服务获得相应报酬。

 

在农业担保公司运行的各项环节中,公司内部人对风险的认知与防范能力将直接影响公司担保能力的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对农业行业的判断能力。不同的农业行业具有不同的风险,农业担保公司需要内部人具有对不同农业行业的判断能力,需要内部人运用专业知识准确地把握和预测这些行业的发展,作出是否给予担保的判断并进行保后跟踪,既扩大金融供给,又防范金融风险。

 

对信息的获取与处理能力。农业担保公司各担保环节都离不开内部人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全面了解并根据信息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审,这对于农业担保公司内部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如何获取被担保人的真实信息提出了较高要求。

 

对风险的控制能力与偏好。一是内部人对风险的抑制、分散和管理的能力高低对担保能力的发挥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二是农业担保公司内部人的风险偏好类型会影响公司担保能力的发挥。风险偏好型内部人敢于挑战风险,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担保规模的扩张,但是也会给农业担保公司带来风险隐患。风险中立型内部人相对保守,利于公司平稳运作,但对担保能力的大幅度提升起到一定抑制作用。风险厌恶型内部人过于保守,不利于担保规模扩大与担保能力发挥。

 

反担保机制创新能力

 

农业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机制表现为农业担保公司首先要求农户或中小企业提供相应资产作为担保,而后才为农户提供担保服务,确保农业担保公司追偿权的实现。当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一旦被担保人无力偿还贷款,农业担保公司可通过变现反担保资产,减轻公司损失,以此降低担保风险。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和企业联合保证反担保。对于农业担保公司而言,具体的反担保措施有保证、生产机器设备抵押、交通工具抵押、经营权及有价单证质押、不动产抵押等。

 

鉴于反担保在农业担保公司降低风险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农业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机制创新能力直接影响着担保能力的发挥。一方面,如果农户、中小企业能抵押的资产有限,将不能满足反担保要求,这会影响农业担保公司担保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若农业担保公司反担保创新能力有限,无法创造出更多新的反担保资产或方式,则很难促进担保公司提高担保能力。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农业担保公司发挥担保能力的重要外部因素,也是农业担保公司生存的重要外部环境。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还不深入,资产处置市场不健全。县域农村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仍然停留于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信用社区建设层面上,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对金融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不深,市场上存在政府干扰金融部门信贷投放的情况,。同时,资产处置市场发育不成熟,提高了农业担保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难度,加大了担保公司出现不良资产的可能性,缩小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

 

农业担保公司除了具有一般担保公司所具有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之外,还因为农业的特殊性具有自然风险。目前国家对于担保公司的监管还不完善,监管主管部门几经更改,衔接难导致监管长期不到位。目前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公司法》审批此类公司的设立,在机构设立、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规定上没有严格的条件。同时,担保公司的担保倍数不透明、报表资料不真实,商业银行仅能了解担保公司在本银行的担保数额,而很难考察该担保公司的全部担保数额。农业担保公司可能与多家商业银行发生担保业务,一旦发生风险,就会发生连锁反应。

 

有效提升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的对策建议

 

扩大农业担保公司资金规模,提高可担保基金金额

 

一是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和多元化的途径扩大农业担保公司的资本金。考虑到农业担保公司服务“三农”的特殊性,其在成立之初多为当地政府注资组建,在之后的发展中,要进一步通过政府的扶持,以政府入股、非国有资金入股、外商资金进驻、农业龙头企业注资等方式不断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从而增强担保公司担保能力。政府应采取“多予少取”的方针,帮助农业担保公司自我发展,还应对农业担保公司在财税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在税收方案、融资政策等方面向农业担保公司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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