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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区银行的经营方式及启发

2021-4-9 | 银行管理论文

 

美国社区银行的定义

 

在美国,社区银行通常是指主要从事传统银行业务,为当地居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存款、贷款和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社区银行不是法律上的概念,美国没有在法律上对社区银行进行界定,而是在实践中由监管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监管的部分银行机构划定为社区银行。

 

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对社区银行的定义各有不同,且随着银行业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规模较小的州立银行的监管机构,将资产规模10亿美元以下作为确定社区银行的主要标准,但对于资产规模在1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若满足贷款在资产中占比超过33%、核心存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高于50%、在少于4个州设立机构等条件,也会列为社区银行;对于资产规模低于10亿美元的银行,如果没有贷款或核心存款、境外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高于10%、特定领域资产占比超过50%,也不列为社区银行。货币监理署作为国民银行的监管机构,将所监管的银行分为三大类:资产规模在250亿美元以上的为大型银行,资产规模在250亿美元以下80亿美元以上的为中型银行,资产规模在80亿美元以下、主要从事传统业务的银行为社区银行。货币监理署采用的银行分类标准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如2004年以前,货币监理署将资产规模在25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界定为大型银行,50亿美元至250亿美元界定为中型银行,资产规模在50亿美元以下的银行界定为社区银行。美联储在不同时期对社区银行的定义也有所不同。伯南克在2009年的《金融危机和社区银行》演讲中,将资产规模在10亿美元以下的银行定义为社区银行;而在2012年的《展望社区银行的未来》演讲中,则将资产规模100亿美元以下的银行定义为社区银行。

 

美国监管机构区分社区银行与其他银行的主要目的在于据此配置监管资源,确定监管标准、频率和深度。如货币监理署专门成立大型银行监管部负责大型银行的监管,成立中型银行和社区银行监管部负责中型银行和社区银行的监管。在监管实践中,根据银行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采用差异化的监管标准,如《多德-弗兰克法案》基本不适用于社区银行。同时,对社区银行的监管强度和频率也有所不同,对其实施更为简化的现场检查程序。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如果以资产规模在10亿美元以下为基本标准,截至2011年年末,美国共有社区银行6700家,占银行机构总数的91%;资产总额1.42万亿美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0.2%;存款约为1.18万亿美元,占银行业存款总额的11.6%;贷款8740亿美元,占银行业总贷款的11.2%。不同规模银行机构的数量、资产、存款和贷款情况见表1。

 

值得注意的,美国国会通过的《社区再投资法》并不只是适用于社区银行,而是适用于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1977年,为解决低收入群体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美国颁布了《社区再投资法》,要求享受联邦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包括所有商业银行和储贷机构)履行社区再投资的义务。监管机构从贷款、服务、投资三个维度,持续评估其为社区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等市场准入事项的依据,评估结果将同时对外公布,以加大对银行社区服务的外部激励和约束。

 

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历程

 

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与其历史上长期采取的单一银行制度密不可分。在单一银行体制下,商业银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使其服务的客户和地域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为社区银行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基础。同时,美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利率管制等其他金融管制措施,也为社区银行的发展提供了空间。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政府不断放松金融管制,以及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科技水平持续提高,社区银行的数量大幅下降,在美国银行业总资产的占比也不断降低,但其仍然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总的来说,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前。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对银行经营地域、业务范围和利率方面实行严格的管制。这些管制措施为社区银行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一是在设立分支机构方面,1927年颁布的《麦克法登法》(McFaddenAct)禁止商业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一些州还限制银行在州内设立分支机构,使得当地金融市场很少受到来自外部的竞争,小银行的数量不断增加。二是在利率管理制度上,1929年美联储颁布的利率管制Q条例规定,除了10万美元以上可转让定期存单外,所有的存款都应有利率上限,这使得区域外的银行不能以价格竞争的方式向区域内渗透,为小银行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空间。三是在业务范围上,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Act)明确规定除美联储规定的证券(如国债)外,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承销和投资业务,这有助于促使社区银行专注从事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并在区域存贷款业务领域中保持主导地位。在上述制度条件的支持下,截至1980年,美国有14078家社区银行,占商业银行机构总数97.51%;社区银行资产总额,在行业中占比为33.4%。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放松管制(尤其是利率管制)和技术进步是这一阶段银行业经营环境的两大特征。社区银行的发展开始受到挑战。一是放松管制的政策使得社区银行面临更多的外部竞争。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的利率突破上限以及后来出现的货币市场基金,使得受Q条例制约的美国商业银行存款大量流失而面临经营困境。为此,1980年,美国颁布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废除了Q条例有关利率管制的规定。与此同时,尽管法律仍然限制跨州设立分支机构,但一些州通过相互签订协议的方式允许银行控股公司跨州并购,使得大型银行可以通过并购的方式跨州经营,加大了社区银行的竞争压力。同期,美国还颁布了《高恩•圣洁曼法》(Garn-St.GermainDeposityInstitutionsAct),允许商业银行开设货币市场存款账户,有限制地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公司债券承销等业务,这扩大了大型银行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加大了社区银行的经营压力。同时,美国政府开始逐步放开对储贷协会的经营限制,允许储贷机构开展商业贷款业务,使社区银行在这一领域直接面临竞争。二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改变了金融市场的融资模式,提高了大型银行的竞争优势,使其能够更加灵活地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进一步挤压了社区银行的生存空间。三是科技和金融技术创新改变了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进一步增大了大型银行的竞争优势。例如,信贷评分卡技术作为新的风险管理技术得到广泛推行,改变了消费贷款和小额商业贷款的审批模式,大幅减少了小额贷款的审批成本,使得大型银行可以更容易进入这一市场。在上述因素作用下,美国社区银行的数量有所减少。截至1990年,美国共有11692家社区银行,占商业银行机构总数的95%,资产总额在行业中占比为3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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