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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系统构建

2021-4-9 | 银行管理论文

 

外生性金融风险是由于银行体系内在的脆弱性以及社会对风险诱因的过敏反应所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之间的传统分工已经逐步淡化、业务交叉与相互竞争已经成为现实,强化银行金融风险监管特别是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已经不再是单一监管层面能完成的,需要银行监管的各个层面的协同合作,因此建立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已经成为实现我国金融发展和稳定的客观要求。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及帕累托适度理论基础之上的。在新古典经济学方面,本体系认为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公共产品、不完全及不对称信息等因素,造成了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的失灵。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随机不确定性、加速性和传染性等特点决定了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及银行自身等各个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层面不能单纯依靠自身来解决基层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问题,需要监管层面之间加强协同合作,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来纠正基层商业银行金融市场失灵问题,控制和防范外生性金融风险。

 

一、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监管层面构成

 

1.银行业内部监管层面

 

银行业内部监管层面包括银行行业协会监管和银行自身内部监管两部分。银行行业协会监管主要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监管关系,加强银行相互之间的经营管理监督。健全银行系统组织监管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授信制度、人事控制、资金安全控制、程序控制、系统外生金融风险预警等系统协调工作;银行自身内部监管是商业银行为实现其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工程和机制。本层面监管主要负责维护内部组织机构有效运行,稳定银行经营方针策略正常实施;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适当控制行为与职责分离;适当的测量、评估、监督和管理信息系统,修正和健全信息沟通渠道,主动披露银行自身真实信息。

 

2.社会的外部监管层面

 

社会外部监管层面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基层行政机关、社会舆论、经济法规及其他风险监管机构等。财政部监管主要负责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实施,协调国内外金融政策,平衡国内外银行业监管层面差别;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维持货币稳定,主要从宏观上规划控制商业银行,规避风险,对整体金融风险进行预警,协调各种金融层面与银行业之间的经济和风险关系;银监会监管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商业银行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保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防止商业银行陷入负债性危机。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披露各银行的经营管理实时信息;基层行政机关监管表现为地方行政机构、财政部门从自身出发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监管地方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对可能发生的地方性外生性金融风险进行行政预警;社会舆论监管主要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舆论媒介,宗旨是规范信息披露和舆论导向,事前揭露、事中追踪、事后总结,正确披露银行相关信息;经济法规监管主要由经济法规制定、实施的部门负责。从监管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法律层面上,规范基层商业银行的外生性金融风险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寻,适时调整和废止监管立法;其他风险监管机构涉及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等,证监会负责监督商业银行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保监会负责对银行的存款保险进行监督,在保证银行运行安全的同时,即时发出外生性金融风险预警。

 

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的运作

 

1.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溢出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溢出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最初阶段,也是风险传导机制的第一环节。由于行政、执法不当或新闻炒作等外部因素的产生,诱使外生性金融风险开始萌芽、溢出效应产生。在此阶段现行外生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做法主要是以银行自身监管调节为主,当事银行与行政、执法部门及新闻传媒之间进行沟通协商,缩小和控制风险引发因素的扩散。但此阶段,以银监会为主的社会监管层面,一般不给予监管协调,监管当局对风险重视不够,预警机制与基层实际脱离,其相关措施宏观性较强,微观控制领域还处于空白阶段。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主要以协同为中心,从两条线来处理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萌芽。一方面从银行自身角度,协同和调节与行政、执法部门、媒体之间的关系,对于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当行为和措施,可以及时向更高层次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正处理;对于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应及时要求其澄清。另一方面是从社会监管层面角度,银监会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将监管工作落实到基层,协助基层商业银行搞好与各社会监管层面的关系协调工作。各级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协同好银监会和其他社会监管层面的工作,对银行的行政、执法工作要公正透明。作为信息传递中介的监督媒体,要把握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尺度,不谎报信息;同时媒体也要搞好各个监管层面的监管工作宣传和经济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

 

2.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唤醒效应阶段协同监管

 

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的唤醒效应阶段是外生性金融风险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也是溢出效应作用的直接结果。由于溢出效应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部分信息灵通人士开始率先提取或转移存款。现行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监管体系在本阶段仍然是以银行自身的监管调节为主,银监会等主要的社会监管层面没有介入调节监管,这种监管的状态,也造成了银行自身的监管麻痹,往往不能准确的识别外生性金融风险正在发生。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体系在本阶段的监管特点是各个外生性金融风险协同监管层面要在明确分工基础上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各自外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的建设、对接与协同,启动风险预警机制。由于部分提现和转移存款的发生,银行自身和银监会等监管层面发出外生性金融风险预警信号并开始启动以银行自身和银监会为主的内外双向预警机制。改变以往监管系统对风险监控的偏见,建立网络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既要有完善的外生性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又要有垂直的外生性金融风险控制机构。同时要建立外生性风险衡量子系统、外生性风险预警子系统。在以往的风险监管体系中一般忽视了建立相关子系统,只是在宏观上建设和控制,这样缺乏信息的准确性和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在协同监管体系中把构建子系统作为一个重点环节。在此阶段中,银行自身要加紧储备资金,同时加大流动资金的数量,缩短贷款期限,投资主要倾向于变现能力较强的周期较短的项目。银监会等社会监管层面,密切关注银行及金融市场的动向,及时协调各监管层面的监管工作,同时向存在危机的银行发出预警信号,搞好整个基层商业银行外生性金融风险系统监管体系内部的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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