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学
一、陕西法政学堂的建立背景和历史沿革
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压力下,晚清政府迫切感到富国强兵和培养新式人才的重要性。1903年,陕西巡抚升允督饬两司设立陕西课吏馆,期望造就“临民息事之才”,最终达到“致治保邦之本”的目的。大清律例、刑案和中外条约是陕西课吏馆学习的必修内容[1](P177)。
1905年9月2日,清政府废除了科举制度[2]。
同年,陕西巡抚曹鸿勋上陈“行知政务处咨学务大臣奏复专设法政学堂暨添设仕学速成科”获准。1906年7月,陕西学务处委缪延福赴日本代聘法政教员及采购图书仪器,为计划成立的陕西法政学堂准备师资。1907年初,曹鸿勋再次上陈“奏遵设法政学堂折”,认为陕西课吏馆建馆四年来,“按日程功,颇著成效”[1](P177),论述了将陕西课吏馆改为陕西法政学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认为成立陕西法政学堂的时机已经成熟。11月6日,清廷批准陕西课吏馆改设为陕西法政学堂并立案[3]。其实在清廷立案之前,陕西法政学堂已于1907年4月20日正式开学[1](P178)。其开办经费由藩司库拨岁银2.4万两;其办学章程是参照京师大学堂章程和北洋法政学堂章程拟定的;其校址位于今西安市莲湖路西段老关庙十字西北,为万寿宫旧址[4](P2489)。陕西法政学堂开学后,即在原课吏馆的基础上“推广斋舍,建筑讲堂”[1](P178)
“添葺食堂及教员住室,并购地为体操场”[5]。学堂开办之初,先办谳局裁判与地方自治两科,作为预科,预科毕业后再升入正科[6](P81-86)。1909年初,陕西法政学堂又附设了陕西省自治研究所。该所“专为养成自治人才”,开设有法学通论、宪法、选举法、警察行政、教育行政、户籍法、地方自治制度论、府县郡制、市町村制、国际公法、理财学等课程[7]。
1912年3月,中华民国秦军政分府在陕西法政学堂基础上酝酿筹建“关中法政大学”,分设政治、法律、经济三系,以原法政学堂校长钱鸿钧为校长。与此同时,秦军政分府大都督张凤?提出创立西北大学(初称“关中大学”)。在获得了甘肃和新疆两省的支持后,张凤?组织成立了“西北大学创设会”,推钱鸿钧为校长,并决定以陕西法政学堂的教职员和学生为基础,积极筹建西北大学[8](P40-42)。
西北大学成立后,其大学部和专门部暂时皆分为文、法、商、农四科。此后,西北大学法科继承了陕西法政学堂的衣钵,成为民国初年西北地区法政教育的主力军。
1915年春,陆建章命令撤销西北大学,改办为陕西法政专门学校。陕西法政专门学校继承了从陕西法政学堂到西北大学(1912)法科的根基和血脉,以培养法政专门人才为宗旨,设有法律、政治、经济各科。1916年,陕西法政专门学校按照北洋政府教育部的章程设置了法政讲习班,同年又设置了法律本科和预科[8](P46-51)。从1915年到1923年,陕西法政专门学校开办八年,培养的毕业生超过700人,其中大多数是法律和政治方面的专门人才[4](P46)。
1923年,刘镇华决定重办西北大学。同年8月20日公布了《西北大学组织大纲》。10月,拨款1万元在北京设立办事处,为西北大学购买图书仪器和聘请教师,并拨出4500元修理陕西法政专门学校的校舍,为筹建西北大学积极准备[4](P98-102)。在刘镇华的积极运作和陕西教育界的努力下,1924年1月,北洋政府正式批准西北大学立案,并任命傅铜为西北大学校长。原陕西法政专科学校的主干改为西北大学法科专门部。
陕西法政学堂作为近代陕西法学高等教育的嚆矢,在民国建立伊始成为建立西北大学的基础,其主要原因是它集中了一批20世纪初期陕西最优秀的教育家和教育工作者。西北大学创建初期,法政学科是其学科主干,这和陕西法政学堂是西北大学的筹建主体是密切相关的。1915年西北大学改办为陕西法政专门学校,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陕西法政学堂的衣钵,同时又为西北大学的重建保留了根基和血脉。这从它们的主持者经历就可以看出来,例如:曾任陕西法政专门学校第三任校长的郗朝俊[9]为留日法学学士,历任西北大学创设会委员、农科学长等职;曾任陕西法政专门学校第四任校长的蔡江澄[8](P66-67)曾在西北大学主讲行政法、地方自治大意和法学通论等课程,历任国立西北大学重建筹备主任、交际主任兼法科专门部(后改法学系)主任等。
1927年,西北大学收束为西安中山学院,次年改称西安中山大学。在种种因素的影响下,西安中山大学于1931年改为陕西省立高级中学,遂致西北大学学脉中断[4](P120-129)。1937年9月,因日寇炮火的威胁,国立北平大学、北平师范大学、北洋工学院和北平研究院联合西迁,合组国立西安临时大学。
1938年4月,改名为国立西北联合大学。西北联大法商学院原为国立北平大学法商学院,其前身是1906年设立的京师法律学堂和1907年设立的京师法政学堂。1939年8月,西北联大再次奉命改为国立西北大学,下设文学院、理学院和法商学院[8](P150-177)。国立西北大学法律系从1939年到1946年共培养毕业生190人。1947年6月时,国立西北大学法律系和司法组共有在校学生236人,专任教授有刘鸿渐、王治焘、党松年、刘毓文、冯纶等人,皆为一时之选[10](P17,56)抗战胜利后,国立西北大学迁设西安,在地理位置上处于西北地区的首善之都;从名称上继承了1912年由陕西法政学堂改建的西北大学和1923年由陕西法政专门学校扩建的西北大学。从学脉上讲,国立西北大学法商学院远绍京师大学堂仕学馆余绪,中继国立北京法政专门学校,近承国立北平大学法学院,最终接续了始于陕西法政学堂的、几度中断的陕西法学高等教育事业,为解放后陕西法学高等教育奠定了基础,和其他同族学科一起,共同构成了陕西乃至整个西北地区培养法政人才的重要基地。
二、近代中国西部其他省份的法学教育
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最早可以追溯到1861年同文馆开设的“万国公法”课程。此后,随着新式学堂的开办,一些学堂开始设置法律、政治学科。北洋大学、南洋公学、京师大学堂等先后设立法律或政治科[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