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学
近些年,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问题引起了普遍关注,但对其内涵并未有深入的论述。基本上均套用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表述,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特别是同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紧密结合,立足中国国情而形成的崭新理论体系[1]。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前提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具体包括哪些层面?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关系等问题并没有系统的论述。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内涵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涵
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根本的在于:搞清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2],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也应搞清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此,马克思主义经典著述中并没有直接、系统地阐述和论证。
我国绝大多数学者也并未给出明确的回答,似乎这是个不需要探讨的问题,而事实上绝大多数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解存在片面性。现今的法理学和部门法学教科书,都强调以马克思主义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内容往往局限于: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任何一种意志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成为法;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等等。这些表述过多强调法的阶级性和工具性,会使人们曲解马克思主义的本义,怀疑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我们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指导地位,甚至会使一些青年学者和学生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观点和方法都不行时了[3]。毋庸置疑,这些观点在指导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等革命中起到了至关紧要的作用,但这是不是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全部?理解这个问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涵应从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终极目标中去挖掘。应该明确传统意义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解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全部内容,它只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对资产阶级的法所作的批判,只是部分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对法的看法。马克思主义是通过对资产阶级的批判,以求实现其所追求的人类普遍解放这一终极目标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与终极目标,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理想境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所在。因为“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4](P582)马克思还指出“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哪里的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的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4](P176)因此,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也应从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角度出发,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应包含着对自由和正义的追求,其基本宗旨也是为了人,实现人的自由发展。从这一意义上看,以人为本应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题中之义。
其次,马克思主义批判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不能离开特定的历史条件,更不能将马克思主义对具体问题的看法视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全部。对于当前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的一些新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完全预见和提供现成的答案。如果仅仅将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批判看作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全部内容,这势必会得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不适应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结论,会得出马克思主义法学过时了的论断,其危害不可小觑。恩格斯早就指出“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的理论”[5]。马克思主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种特性决定了它必然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组成部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不断前进的。在中国,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就是指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应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指导下,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最后,实践证明,仅仅从传统意义上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是行不通的。在中国历史上,仅仅认识到法的阶级性和工具性,给中国法制建设带来的灾难影响沉重。改革开放前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教条,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语录来认识马克思主义,导致了“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造成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无法无天”,爆发了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种种原因,一定时期内法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仍局限于法的阶级性和工具性,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情况下,仍一味地强调其阶级性和工具性,显然不能适应和平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面对这样的情景,曾几何时,一些学者甚至试图从非马克思主义的西方法学中寻求主导思想,结果以“水土不服”而告终,导致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难以形成。
综上,我们必须彻底抛弃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思想,用发展的眼光,从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上探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最深刻、最重要、最富有生命力的内容,使之真正成为指导我们法治建设的理论之源,从而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我们既不能否定传统观点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认识,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此,而应从马克思主义终极目标出发,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最终的追求是人类的普遍解放,是自由和正义,具体到法律制度,就是把人视为法律的主体,通过构建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使人得以真正的自由。还应该摈弃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教条、僵化的理解,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为指导,不断吸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容,促使其实现中国化。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前提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强调“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尤其不能忽视这一点。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不应当只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词句,而应当把他们当成革命的科学来学习。不但应当了解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他们研究广泛的真实生活和革命经验所得出的关于一般规律的结论,而且应当学习他们观察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立场和方法。”[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