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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困境研究

2021-4-9 | 行业经济

 

1储量动态管理存在的问题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指矿山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的储量管理动态全过程监控。储量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具体的业务工作,特别是基层储量管理的方法和途径不多,管理方法和手段单一,只注重有偿出让的形式,缺乏储量动态监管手段和行之有效的后续管理。

 

1.1矿山资源储量家底不清

 

目前的矿山储量统计主要靠企业报表,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很强,在小型矿山占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矿山企业重视程度不够,走走形式,缺乏专业的地测人员,请专业测量队伍则成本较大,矿山年报(储量基础统计表)依赖矿政管理部门人员代笔较为普遍,矿政管理部门也就根据采矿权人提供的数据和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开采规模逐年递减,基本上属于统计加估计,数据的水分大,可信度低,不能反映资源的真实消耗情况,导致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管理失去可信度较高的基础数据和依据。

 

1.2矿政管理部门储量监管工作规范化程度不够

 

目前,矿政管理相关人员缺乏对矿产资源特点的认识和了解,对矿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了解掌握的不够到位,管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完整的矿区、整条矿脉进行分隔有偿出让,开采规模偏小,采矿权期限设置较短,导致大矿小开,不能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浪费严重,具有很大投机性,诱发越界越层开采;二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过程中为节省成本,很少进行实地测量,而是对1:1万地质地形图进行扫描后变换比例尺,制成矿区地质地形图;三是矿山企业关闭矿山或开采活动结束后,绝大多数不提交矿山闭坑报告,矿政管理部门仅凭企业注销采矿许可证申请就注销了采矿权,在市、县级矿政管理中很少有储量核算,甚至国家曾出资进行过详查、勘探工作的矿区都没有按要求提交闭坑报告,没有进行储量核算,没有对残留储量进行备案。

 

1.3储量监管乏力,资源浪费严重

 

由于对矿山企业动用矿产储量管理缺乏有效监控,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开采布置不合理、开采工艺落后以及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等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量的现象较普遍。部份矿山矿的综合开采回采率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1.4矿产资源储量耗竭过快,矿山寿命大幅缩短

 

据了解,由于矿产资源的过度消耗,绝大多数地下矿山的预期服务寿命均远低于设计寿命。由于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注重合理的开采布局,许多矿山的开采服务年限远低于设计年限,矿山过早进入衰竭期。这种对矿产资源过度耗竭的现象在各个地区、各类矿种中均普遍存在,其对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难以估量。

 

2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面临的困境

 

据初步调查,省级各类矿山基本拥有的矿产储量等基础地质资料,矿业权有偿出让和矿政管理比较规范,矿产储量监管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储量管理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不多,需进一步研究探索。地质储量报告在矿业权有偿出让的过程中,由于资源储量级别低引起法律纠纷的问题时有发生。例如有偿出让贵重金属矿种采矿权时,采矿权评估和有偿出让的为推断内蕴经济资源量,必然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出让的矿种为乙类砂石资源,那么根据地质赋存特点,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作为采矿权有偿出让标的基本可行。对于赋存条件复杂的贵重金属,有偿出让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显然是不适合设置采矿权进行开发利用的,开发利用存在极大的风险,虽然以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进行有偿出让与当前的法律不矛盾,也符合矿产资源有偿出让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在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实际开采的矿石量与资源量的数量不能相符,采矿权人认为他购买的资源量就应该等于开采出的矿石量,如果地质储量报告的储量级别太低,存在巨大的资源风险,有可能引来许多管理上的麻烦、甚至法律纠纷。

 

3加强矿产储量动态管理思路

 

3.1严格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好有偿出让

 

为了能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做好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提交的地质储量报告必须经过具备资质的储量核实中价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在审核报告中明确探明的储量级别。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中价机构审核报告的基础上批准设立采矿权,制定有偿出让方案,并全程领导和监督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向社会公开进行有偿出让。

 

3.2严把采矿权设置门槛

 

一方面要加强不同勘查阶矿产勘查成果用途的宣传,同时从地质可靠程度、开采技术条件及矿石研究程度等方面把好审查关,以满足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最低研究程度为底线。另一方面要象安全生产许可准入那样把关,对矿山企业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作出必要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生产技术管理的基本条件,能够依靠企业自己的技术力量开展正常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3.3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实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

 

3.3.1采矿权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由企业提出划定矿区范围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并填写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经矿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下发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并划定矿区范围。

 

3.3.2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整个矿山开采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和监督,主要有矿区范围、拐点设桩、储量消耗测定和矿山企业的开采技术进行指导等。确保矿山严格按有偿出让的储量进行开采,杜绝企业越界越层开采矿产资源。

 

3.3.3实行矿山开采储量报表制度,设计规范的、能够准确反映储量信息,满足政府部门监管所需的储量报表。核定矿山企业“三率”指标(损失率、回收率、贫化率),矿山企业根据其生产能力和实际开采情况按季度、半年、全年的生产周期进行“储量消耗”和“三率”执行情况的填报。并附相应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储量计算图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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