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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资本进入广播电视的领域及途径

2021-4-9 | 文化产业论文

 

2012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至2015年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十项主要目标和九大重点工程,特别提到我国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任务之一———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要基本完成,并明确原定2008年到2013年的5年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扶持政策将继续后延5年,使得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发展能够持续向前推进。在转企改制过程中,应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加快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改革,培育合格市场主体。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由此可见,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将是“十二五”时期推进我国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路径之一,同时非公有资本也将在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广播电视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转企改制的实现形式以及非公有资本的介入路径将成为“十二五”时期我国广播电视产业改革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的政策沿革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改革发展。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文化改革发展,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文化单位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公益性事业组成部分,即为公共事业服务,隶属于国家的一些事业性质的部门,继续以事业体制进行管理;一类是经营性产业组成部分,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体制创新,它的产品要通过市场来实现其价值。在文化体制改革背景下,“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划分对于中国传媒业现有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体制来说是一次深刻的体制创新。

 

2003年7月,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在北京、上海、重庆等9个地区和35个宣传文化单位进行试点。《意见》将文化企事业试点单位的改革大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一类是经营性文化企业单位的改革。前者要以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后者要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为重点。2005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规范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重塑文化市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股份制改造,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符合上市条件的,经批准可申请上市。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要求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规定对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以及法人登记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至此,我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具有了明确的指导性政策意见。

 

200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的意见》。此次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是:推动经营性出版社全部转制为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重塑文化市场主体;整合出版资源,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培育导向正确、主业突出、实力雄厚、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出版集团公司,使之成为出版业的骨干文化企业和战略投资者;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推动联合、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把改革、改组、改造紧密结合,形成一批专、精、特、新的出版企业。

 

2011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联合下发关于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这81家企业中,包括1家网络公司(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1家音像出版社(北京航宇音像出版社)、1家杂志社(《国际航空》杂志社)、1家媒体集团(中国体育报业总社)、1家书刊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其余76家均为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在文化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广播电视业同样也正在进入制播分离与企业化转制的快车道。

 

2009年8月底,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这是第一次专门针对制播分离改革发布的指导性文件,标志着制播分离改革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意见》指出制播分离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电台、电视台的节目质量,降低节目成本,丰富节目内容,转换运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调动社会力量制作节目,改变各台自制自播节目的模式。此后,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可以多种形式实现制播分离改革,例如委托制作、联合制作、社会招标采购等形式,引入市场机制;也可按照“先台内、后社会”的办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面向市场的影视剧等节目制作公司;推进电台电视台经营性的节目制作单位和部门转企改制也是一种形式。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制作公司除向本台提供节目外,还可以积极面向其他电台电视台,面向网络、音像、移动等多媒体市场,面向海外市场开展节目营销。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制作公司可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条件成熟的节目制作公司经批准可上市融资。积极鼓励节目制作公司联合、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跨区域发展[1]。

 

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加快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改革,培育合格市场主体。科学界定文化单位性质和功能,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推进一般国有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社、新闻网站转企改制,拓展出版、发行、影视企业改革成果,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创新投融资体制,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其吸引社会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推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进一步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推动一般时政类报刊社、公益性出版社、代表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文艺院团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增强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提供服务的能力。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政策沿革来看,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从理论层面的认可到实践层面的推进逐步深入的,且新闻出版业的转企改制步伐更快,广播电视业的转企改制则紧随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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