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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途径

2021-4-9 | 计算机

 

前言

 

饮用水源保护区对于居民的健康安全,以及区域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历来为各地政府所高度重视和关注。在我国,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多处于流域上游的社会经济欠发达甚至贫困区域,存在着加快经济开发活动来改变落后现状的强烈需求,这就容易导致对保护区域内生态环境的客观破坏,同时由于地区经济实力孱弱而无法保障生态保护的充足投入,更加重了破坏的后果。李丽娟等人[1]统计分析了我国从1986年以来饮用水污染事故的报告,发现最近10年属于事故高发期阶段,从区域上看华东地区则是高发区。近几年以来,全国范围内饮用水源受影响的事件屡见报道,如2007年太湖蓝藻爆发导致无锡城区供水危机、2007年江苏沭阳水危机、2009年江苏盐城水质遭污染等。为了将区域内不同主体的利益协调一致,从而形成合理的经济开发格局和良性的生态环保投入机制,发展比传统的计划命令手段更加有效灵敏的控制工具成为了亟需考虑的问题。生态补偿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重要手段,目前已成为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热点问题。本文以饮用水源保护区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相关研究成果的综述分析,系统的梳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机理,进一步探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合理途径和方式。

 

1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生态补偿旨在通过经济、政策和市场等手段的制度安排,解决区域内生态环境资源的存量、增量问题以及改善区域间的非均衡发展问题,逐步达到和体现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平衡协调发展,从而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生态资本增殖、资源环境持续利用[2]。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一般可以归纳为三个来源: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环境资源价值理论[3]。

 

1.1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可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部效应,指的是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对另一个人或一群人赋予利益或强加了成本的情况,具体又可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对此已有非常深入的解释和探讨。具体到本文的研究背景下,可以得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容易导致水质恶化的外部不经济性;而开展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和投入,又会带来提供优质水源的外部经济性。在有关的经济学理论中,解决外部性的方法主要是两类:一是庇古手段,即通过政府的干预手段来矫正外部性,对外部经济性可予以补贴,对外部不经济性处以惩罚,如生态公益林补助、排污收费制度等就是具体的应用形式;二是科斯手段,即通过界定产权,依靠市场力量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应该说科斯手段是更有效率的方法,但前提是产权能够明晰和交易成本较低。

 

1.2公共产品理论

 

依据微观经济学经典理论,社会产品实际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一般认为,纯粹的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基本特征。由于这两个特征,往往导致了“公地的悲剧”[4],即资源的过度使用,以及普遍“搭便车”心理即资源的供给不足。政府管制和政府买单是有效解决公共产品的机制之一,但并不是惟一的机制。在本文的研究背景里,可以考虑通过制度创新,让优质水源的受益者付费,使生态环境资源的供给者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生态保护行为就能够得到持续有效的激励。

 

1.3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人类为了更合理的利用自然资源,开展大量的科研、勘探、维护、改造等活动,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已凝结在环境资源中,构成了其中的价值成分。环境资源也是有使用价值的,随着资源耗竭、生态破坏的日益加剧,作为人类生存发展必不可缺的自然环境资源表现出强烈的稀缺性。这种供需之间的矛盾更突出了其使用价值。整个社会已经愈来愈认识到,不能只考虑自然资源的无度索取,而更要加大投资于环境资源,但是如果随着资源价值的增加而生态投资者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那么从事这种“纯公益事业”的长期积极性就很难坚持下去了。同时,博弈论方法也成为了分析生态补偿机制动态均衡的科学工具。李镜等人以岷江上游的生态保护为例,运用博弈论模型分析得出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不完全在于补偿金额的大小[5],需要考虑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博弈的动态过程,这为全面分析和科学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新的视角。

 

2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的机制构建

 

2.1补偿的主、客体的确立

 

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饮用水源的受水地区是生态补偿的主体,具体可涉及受水地区的政府、社会组织及居民。其中社会组织(主要指企业组织)和居民是水资源的直接享用者,应该成为补偿的主体,而政府作为地区社会经济的组织者,也有职责和权力去实施生态补偿。保护区内的政府、组织与居民为了保证水资源的安全,投入社会经济资源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牺牲了发展经济的部分机会,因此他们都是明确的补偿客体。

 

2.2补偿的形式和途径

 

归纳现有理论和实践经验,可以发现有经济补偿、政策补偿、生态移民等多种不同形式。其中生态移民可以视为控制区域内居民规模,从而控制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总量,属于一种补充方式;政策补偿则是利用政策制定中的优惠待遇和优先权,进行制度资源的补偿,很大程度上属于间接性的经济补偿。因此本文的分析讨论主要以经济补偿为主。经济补偿本质上可分为“输血型”补偿和“造血型”补偿两类。“输血型”补偿是指生态补偿主体将筹集的补偿资金以奖励的方式定期转移给补偿客体,其优点是被补偿方自行支配补偿金,使用的效率高;缺点是补偿资金可能转化为消费性支出,没有真正用于自然资源的补偿。“造血型”补偿是补偿主体运用项目支持的形式,将补偿资金以专项资金的形式,在保护区域内发展符合可持续性要求的经济产业,补充生态环境资源投入,逐步形成造血功能与自我发展机制。在实践操作中,大多运用“输血型”和“造血型”相结合的方法补偿,例如青岛崂山水库库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中,以此为思路形成了良好的经验做法[6]。在具体的补偿途径上,实际可细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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