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学
在20世纪90年代初和21世纪初,中国学界曾掀起两次方法论研究的热潮。前一次,由于中国本土法学发育未熟,故未能躬预其事。①后一次热潮当中,中国法学虽斩获颇多,但真正原创性的、高品质的专著仍付阙如。②1
李可博士《法学方法论原理》③一书的出版,在补此阙如的同时,更为今后中国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奠定了一个新的起点。因此,该书的出版对当代中国法学界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一、体系与神韵:博大中见精微
我国台湾学者林立曾发如下宏论,他说:“法学方法论及法律哲学若是对一位只想追求当一名目光如豆的‘法匠’、而不想当法学家的法律人而言,必定会被他认为是没有必要加以重视的学问;而他也永远不可能知道,这种基础法学的涵养对培养一个风骨卓然的法律人及伟大而有深度的法律文化有何等的重要性。”④方法论为方法之方法,理论之理论,因而法学方法论绝不是一门技艺,而是一门学问。“法学之研究,探其根本,必然发生方法论的问题,亦可谓法学的研究,至其终结,必须就方法论的问题加以探讨。”①
通读本书可以感受到作者的眼界,古今中外,上下纵横,从亚里士多德到伽达默尔,从百家争鸣到后现代;可以感受到作者的担当,旨在弘扬方法论的理论核心地位,并于许多学说模糊之处力求突破;可以感受到作者的才情,旁征博引,条分缕析,龙蛇笔走间墨香四溢。可以说,点滴现功力,字字浸心血,对同道者来说读之实在是一份智识上的享受。
本书甫一开篇,作者便提出“一切理论争议都是方法之争”的观点,进而分析指出“理论的核心即为方法,无方法即无理论,不同的理论必有不同的方法与之相匹配”,②为全书定下基调。笔者才浅,如此将方法论誉为理论之冠的观点尚属首见,遂通读全书,对作者的编排架构、分析论证颇有于心戚戚焉之感,而疑惑处亦不少。整体而言,本书的写作思路是首先讨论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上的基本问题,对于理论研究和方法论的关系,方法的理论化问题以及法学方法论的概念、研究对象、特征、功能、任务和学科地位等问题进行一般性的分析把握。进而又分别对法学方法论的理论构造和体系展开讨论,既有总结评述,也提出作者自家立场观点。书的最后部分,作者着重讨论法学方法论体系中的重要一支,即司法方法论,对其理论构造按照法益衡量、利益衡量和价值衡量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鞭辟入里,使人耳目一新。
笔者注意到作者在书中反复强调“法学方法论主要是对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之反思”,并主张“法学方法论的学科地位归属于法哲学”,③对此笔者深有同感。推想学问一途,无反思则不能精进,无批评则不能成熟,可以说反思的精神彰显了人的尊严。理性时代的思想一直认为:“反思集批判性与创造性于一身,它是思维中的辩证否定的具体体现。没有反思,也就不存在思维的自我运动。反思的历程是探索新的思考空间的历程,是从这一思考空间进入新的思考空间的运动。反思在开拓了新的思考空间后,它便离开了,又去开拓新的思考空间。只有不断否定自己的思考,从不停顿的思考,才是真正的思考。这便是反思之路。”④西风东渐以来,时至今日,虽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完善,然而无论法学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实务工作仍然并可能长期处于西方文化的影响之下,只是作为舶来品的法律如果不能内化为本民族的精神气质,则由于文化土壤的不同我们今天即使取法西方最成熟的理论与实践,也只会日趋形下。这就需要一种超越的姿态,一种反思的精神,⑤为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点亮一盏明灯,无疑作者倡导的法学方法论是具备这种气质的。正如作者所分析,“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学来说,法学理论的方法化尤显重要,它对于增强法学理论工作者的方法论意识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正是因为方法论意识的缺失,使我们错失了一次又一次地提升理论层次的机会,而使中国法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停滞不前”。
⑥于此可见作者良苦用心。
二、叙述与创造:推陈处出新见
作者笔力遒劲,对不少目前学界存疑或忽视的问题展开详尽分析,形成诸多极富参考价值的观点。
笔者受教之余不敢专美,现摘要讨论如下。
1.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有哪些,这些对象之间的内在关系又如何这些问题学界探讨比较少。作者提出四类研究对象:其一,方法及其内在结构和外部关系;其二,客体及其表述之间、客体的表述与主体之间、客体的表述本身,以及客体和主体等方面;其三,研究的主题、目的;其四,研究主体的特性。进一步归类,作者认为,方法及其内在结构和外部关系是方法论的常规性研究对象或研究对象的主要方面;研究客体及其表述之间的关系是方法论的形式性研究对象;研究的主题与目的、研究主体的特性等是方法论的前提性研究对象。从中可以看到方法论的研究对象非常广泛,那种将方法论与方法、方法学混同的观点是狭隘的。
2.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的关系
这似乎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学界存在各种声音。对于已有研究成果,作者完成了出色的综述,并尝试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根本原理上的分析,以达到釜底抽薪式的止争效果,同时也为法学理论的建构提供新的生长点”。①
根据作者梳理,关于两者联系的观点主要有四种:第一,从概念的外延出发建构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四大概念之间的联系,即对它们进行广狭两义的划分,那么前者的涵摄力就必然强于后者。第二,从概念的内涵出发,人为地置换概念的所指,以达到同化上述四大概念的目的。第三,在具体运用中辩证地把握上述四大概念之间的联系。第四,采取研究与应用、理论与实践的二元化方式建构上述四大概念之间的联系。这是法学界的一种通行做法,即认为研究法学的方法是法学方法,适用法律的方法是法律方法,而××方法论则是对前述方法的理论化、体系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