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学
遵循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依据社会对法学本科学生职业化、通识化的发展需求,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方法应回应之。然而,目前的教育教学方法要获得卓越的法学本科学生显得难以为继,究其根源,主要是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欠缺,学生学习的好奇心、学习自由、学习兴趣被泯灭,教育教学中的知识结构不恰当,教育教学方法的有效性不足。为此,有心的法学教师做了有益的探索,提出了较好的有一定成效的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问题教学法、研究性教学法、回应型教学法,讲授中穿插情景、演示、交流互动的手段以及通过实务教学来矫正法学教育教学中存在的不足。
上述教育教学方法对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未从根本上改变教师主动讲授为中心、学生被动学习的局面;也未改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差的现状,即:一是绝大多数学生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没有自己的学习方法。二是部分学生厌学逃课。三是学生过分依赖教师。还有未改变法学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重深度、轻广度,重传统、轻创新,重思想政治、轻职业道德的教学内容。实务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是教师讲案例、评析案例,至多是互动交流教学,同时存在案源收集困难,形成学生“过度概括化”思维弊病;模拟法庭学生当观众时多,自己参与时少;诊所式教学法案源少,参与人数少;实践教学同样存在时间短、缺乏自主性的缺陷。学分制下学生只选课不听课的问题严重。因此,我们提出参与式学习教学法①,让学生角色换位开展学习,实现学生自主学习、教师辅助教学,增加学生实践学习的时间,去除过分依赖教师的情形,把学生培养成“四能一德”的主体,实现“教学合一”的目标。
一、参与及参与式学习教学的理解
“参与”(Participation)或参与式②是指赋予法学本科学生按照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受教师引导下的自由、自觉、自主、兴趣地学习的过程。参与的主要特点如下:
1.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决策及选择过程中的介入。
2.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全过程介入。
3.学生在学习成长过程中作出的贡献和努力。
4.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责任感。
5.确保学生学习过程中对相关资源的利用和控制。
6.对学生的自我综合能力培养。
7.分享教学中的自由和成果。
8.建立长效参与机制。
上述概念与特征是宽泛和松散的,但在保证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自觉、自由、自主、选择的学习权能方面始终是核心内容。
参与式学习教学法就是以学生为导向(studentcentric),让学生直接作为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各个具体角色中去学习,教师辅助引导配合的学习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由学生按照教师指定的内容备课、授课、讨论。在实践教学中,由学生充当具体的当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人员等角色。通过角色换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体会不同角色的诉求,最终把学生培养成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文化能力、健康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实践能力、法律创新能力与法律职业道德品格统一的主体。参与式学习教学法结合了问题学习法、案例教学法、实务教学法、回应型教学法、研究性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情景教学法的有效的自主学习教学方法。
参与式学习教学法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参与式学习教学的合作维度。教师与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是否能达到同样目标和效果。需要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合作,这个权利过程不需要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是友好合作共同促进学生的发展的过程。这是参与式学习教学的基本要求。
2.参与式学习教学的制度维度。制度是维系学习教学方法稳定的机制,是对学生学习成长过程中的自由、自主、选择、兴趣的引导和培养的规范。这主要体现在参与式学习教学的基本理念的机制设计、程序安排、课程制定、时间计划、考试(考核)的方法上。
3.参与式学习教学的文化维度。文化在本质上反映了学生行为特征,既影响学生学习的兴趣,又影响学生学习的自主、自觉性的形成。在参与式学习教学法中,文化维度主要体现在教师与学生的平等交流、学生敢于尝试等特征的思维模式。
二、参与式学习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1.心理学理论基础。从心理学理论上讲,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思维习惯、独立的行为方式,希望主动学习,按需要学习,有兴趣地自由地学习,自主掌握学习时间,不需要受到他人的强迫。参与式学习教学恰恰就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辅助,将学生置于不同角色中的自我自主学习意识的培养,引导学生体会不同角色的自我心理、社会管理、公共道德、法律运用等能力培养和体验,以达到了解社会、运用法律知识协助社会管理,这是符合个体心理需求的。因此,参与式学习教学符合心理学理论,也符合心理学规律。
2.混沌理论基础。混沌理论是对不规则而又无法预测的现象及其过程的分析。一个混沌过程是一个确定性过程,但它看起来是无序的、随机的③。参与式学习教学实际上看起来就是一个随机、无序的状态,由教师随机指定学生对所做的备课、资料收集的讲授,学生对教师所指定学习的内容的参与也是随机的,但是整个参与式学习的过程是后面所讲的一个固定的程序,所实现的目标是确定的———卓越法学人才的“四能一德”的培养。从参与的特征的分散与宽泛也体现了随机的混沌状态。
3.创新理论基础。创新起源于拉丁语,原意有三层含义:更新;创造新的东西;改变。创新就是利用已存在的自然资源创造新事物的一种手段④。创新理论包括方法创新和内容创新,是指在经济、技术、社会管理、教育等方面的方法和内容的提高。参与式学习教学法就是在培养卓越法学人才方面的法学教育方法的创新,就是改变原来传统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不能带给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自由性、自觉性、自主性,法学学生的“四德一能”方面的培养不足与欠缺,学生学习与社会需求相脱节。参与式学习教学就是对学生实施全方位的培养的一种创新的自主学习的教育教学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