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人力资源
一、背景——经济全球化、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经济的全球化,加快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形成和扩大,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更为多元化。同时,经济的全球化,也带来了高等教育的全球化,这就意味着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乃至人才规格要与国际接轨。这些都给我国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以往法学院校培养的纯学术型、研究型法律人才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求。经济的全球化并非仅仅是单纯的市场开放和贸易问题,而是全方位的接触与碰撞,这就要求法律人才既要有直接参与国际诉讼的技巧和能力,直接代理外国人在国内的诉讼案件或直接到国外出庭参加诉讼,又要有处理投资、贸易、金融、电子商务、网络服务等一系列国际上最前沿和最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法律事务的技巧和能力[2]。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已逐步向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一体化方向发展,法学教育应当重视素质教育的理念已在法学界得到共识。素质教育不仅仅包括法律素质,而且还包括思想素质、人文素质等,要通过实行素质教育,将学生培养成具有广泛的知识背景,掌握工具性的技能,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正在倡导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法治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推进了法律共同体的构建,它已从制度上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起来,实现了法律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及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目标的一元化。在此情形下,法学教育不仅仅要对学生进行法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教育,而且还要不断加强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因此,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对接,有效地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是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
二、检讨与反思——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许多成绩,也培养出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教育体制、教学理念、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不一而足。本文囿于文章主题所限,仅谈法学教学中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与方法的问题。
1.教学目标不明确
由于教育体制模式的不同,各国关于法学学生的培养目标和模式差异较大。在美国,其法学教学放在研究生阶段,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是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必备条件,法学院入门门槛较高,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就要求学生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和认知能力,这是绝对的精英化职业教育。同时,美国法学教育目标非常明确,即培育律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非常 注重对学生法学实务能力的培养,而对其它能力的培养早在学生入法学院前已经交给其它学科来承担了,因此,法学学士一毕业就能很娴熟地将自己的法律知识应用于实践,能在实务部门中独当一面。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学教育主要是普及型教育和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即通识教育。通识教育侧重于对成文法制度体系下基本的人文知识、基础法律知识的传输和一些简单的法律实务技能的训练,法学教育只是现代大学教育的一部分。我国的法学学生从高中阶段直接招生进入本科学习,学生既缺乏必备的社会知识和人生阅历,又没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和社科知识,且我国法学教学目标不明确,法学院的学生学习四年毕业后,能具体运用法学知识认识问题、处理问题,能马上胜任实务工作的人非常有限。可见,我国本科法学职业化教育的不强,凸显了法学教学目标的缺陷。
2.跨学科融合度不高
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课程,又与其它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正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所言: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它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因此,学好法学不仅仅要求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如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逻辑学、社会学等人文政治的多学科知识,且有些还与自然学科关系密切。事实上,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法学学生较侧重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忽视了对其它学科理论的开放性接受。而如今的社会,变化万千,很少会出现一个法律事务是单单与法律有关,其往往涉及着其它的社会因素,要妥善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就得具备各种知识。因此,对跨学科教学资源进行科学的整合是非常有必要的。
3.被动教学方法不科学
目前,在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中,教师大多数使用的仍是填鸭式的讲授方法,教师机械地讲,学生被动地听,缺乏主动性与参与意识,学生没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和见解,再加之法学理论又过于抽象,难以理解和消化,因此就造成了“学生上课记笔记、下课补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扔笔记”的局面,这也导致了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具体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一旦遇到要处理的实务问题,则束手无策。虽然有些院校在课堂上进行了课堂讨论法、案例教学法等新的教学方法的尝试,也得到了一些收益,但从总体上说目前的法学教育还是没有脱离被动教学的模式。因此,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新颖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合作精神,提高思辩能力是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路径选择——科学的教学理念与正确的教学方法的确立
教育理念是我们对教育的一种价值判断,且影响着整个教学活动。从科学的教学目标来看,我国本科法学教育既应承担着大众高等教育的任务,为社会输送懂专业的实务型、复合型人才,又应担负着为研究生阶段的精英教育输送有潜质的研究型人才的任务。据此,我们的教育理念也应与之相配套,并设置科学的教学方法。
1.知识素养:基础课+专业课程+特色专业教育
作为一名合格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其知识素养须以基础学科为底子,以专业知识为主干,以技术应用为主线,形成交叉融合的知识结构。这就要求其基础性知识要“足够、扎实”,专业化知识要“实用、管用”[3],且能将自己的专业知识与其它学科相结合,形成自身既有专业又有特色的法学人才。首先,课程设置要突出“厚基础、强能力”的特点,在合理安排基础必修课的基础上,可以扩大选修课的范围,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以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志向自由地选择各类选修课。其次,课程结构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保持传统课程体系的基本框架基础上,应增加一些社会发展中新兴领域的法律知识,如法律英语、商业谈判、企业兼并、证券金融、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知识,使课程总量和信息量得到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也得以拓宽。再次,法学学科和其它学科之间是相互渗透、交叉和融合的,因此,增开一些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课程是必要的,这样可以增强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人文社科、文化底蕴及科技知识等综合素养。最后,法学院可以结合自身所在学校的特色开设一些有相关联的课程,建立起以法学为主、多种相关学科并存的综合性学科体系和专业结构。现今对外经贸大学的“三精通”和南方医科大学的“医法交融”都是很好的范例,我校法学专业也将其与会计学、管理学相结合,这样的结合目的都是为了将法学学生培养成为复合应用型的人才,同时也使学生的就业路径得到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