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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核心课程婚姻家庭法

2021-4-9 | 法律学

 

司法部早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里就提出使法学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的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里也提出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等作为高等教育的目标。法学教育课程的设置应与法学教育目标相一致。法学教育既是职业教育,也应是素质教育,因此,法学课程的设置应服务于法学本科生的素质培养,同时也是为法科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做准备。

 

目前教育部将婚姻家庭法列为非主干课程,一些法学院校因而将婚姻家庭法作为一门边缘化的学科,这既不利于法科生法学素养的培养,也与我国的社会实践严重脱节。婚姻家庭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必修课程开设是许多国家的做法,在我国也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婚姻家庭法设置为必修课的理论基础

 

教育部14门核心课程中,民法体系包括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其中并不包括婚姻家庭法。按教育部主干课程的分类,许多法学院校在课程设置中,自然以民法、商法与知识产权法为必修课程,而将婚姻家庭法列为选修课程;有的院校则在民法课程中包含婚姻家庭法课程。如北京大学注重基础理论教学,形成了以法学基础理论为主导的19门法学专业必修课程,民法课程分为民法总论和债权法2门课程。[1]

 

作为中国五大政法院校之一的西南政法大学则将婚姻家庭法作为限选课程,继承法作为全校任选课程开设。我们知道,必修课是每一个学生都必须学习的科目,是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性学科。选修课就是根据学生自己的情况选择学习的课程,旨在补充学习、深化与之相关的必修课程。[2]

 

以婚姻家庭法作为选修课就会存在可以不选择该门课程的可能性;而在民法中涵盖婚姻家庭法进行讲授,往往会由于课时不足而挤压婚姻家庭法的课时。这样一来,婚姻家庭法课程完全可能被边缘化。那么婚姻家庭法是应作为独立的主干课程开设,还是作为民法的补充、深化而开设为选修课?学生掌握了民法是否就可以代替婚姻家庭法呢?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的特性决定了其不能为民法所取代,婚姻家庭法应作为一门独立的核心课程开设。

 

首先,与普通民法相比,婚姻家庭法具有更强的民族性、地域性及伦理性特征。婚姻家庭不是普通的市民社会,家庭是人类心灵的港湾,被誉为现代社会“位于冷漠世界的天堂”。婚姻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初级群体组织,婚姻家庭成员的关系是一种面对面的直接的关系,其调整的是一种亲密关系,此种亲密关系具有不可复制性、不可替代性。在处理初级群体组织成员的关系时更多依赖于习惯、风俗、伦理道德、群体意识,而非以明确、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进行规范。[3

 

]209黑格尔对从肉体方面看待婚姻的观点进行了批判,认为康德将婚姻视为男女两性性器官的交互使用为目的的契约这一观点是粗鲁的。

 

同时,黑格尔对婚姻契约观也进行了批判,认为婚姻的契约观将婚姻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黑格尔认为婚姻是一种伦理性关系。因此,一般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并非都能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由于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传统民法理性人的假设在婚姻家庭法中受到较大的限制。在商品交易中,追逐利益最大化是一般的规则,在理性人假设下,每个人,包括当事人自己或代理人都能识别利益之所在。即使是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之间也存在较多的共性。而婚姻家庭领域具有强烈的利他性,只存在有限的理性人假设。因此,婚姻家庭法不同于一般民法。

 

其次,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属性决定了其不能为其他法所代替。婚姻家庭法调整身份关系及以身份为基础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主体具有一定亲属身份,家庭成员由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组成。而一般的民法主体之间并不具有身份关系。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如等价有偿在婚姻家庭法中是没有适用余地的。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身份属性,日本的我妻荣先生将家事纠纷的特征概括为“财产关系的合理性和身份关系的非合理性”。他认为:“财产关系是合理的关系,可以用合理的一般的解决基准来对待,而身份关系是非合理的关系,家事纠纷的基础就是身份关系,其背后潜藏着复杂的人际关系,表面上看,有财产分割、精神安慰费、养育费等支付金钱的请求,其根本则是夫妻间、亲族间情感上、心理上的纠葛,即埋藏着的非合理要素。”“显然,对待非合理的关系,适用合理的一般基准是不适当的。”[4]

 

且身份关系纠纷的审理“不应对过去的问题在权利系统内断然做出决定,而是为了改善和调整未来的关系”[5]17-18。家事纠纷中的财产纠纷也往往因其身份基础带上了上述身份关系的烙印,其中纠纷的解决应遵循身份关系的特征,维护身份利益。由于身份利益无直接的财产价值,缺乏可量化的标准,因此更多地需要根据伦理道德的标准,以人的价值的实现和自我尊严的维护等为准则,包括满足人的安全感、归宿感、自我实现的心理需求等。

 

中国台湾身份法专家林秀雄也认为,财产法属于公平竞争的原理,而身份法属于弱者保护的法理,两大板块的逻辑不同,形成泾渭分明的格局。我国大陆学者徐国栋在其《绿色民法典》中,对民法典采取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编制,认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不同的逻辑,前者以协作和互助主义为原则,后者基本以理性经济人假说为原则,二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6]

 

显然,以一般的财产纠纷相关法律处理身份纠纷是不妥当的,民法的学习不能代替婚姻家庭法的学习。

 

此外,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很难用一般的契约法知识加以解决。如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空床费协议的效力、婚内强奸、夫妻生育权的冲突、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等,这些问题不管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尚需要结合婚姻家庭本身的属性及其实际情况在理论与立法上进一步深入与完善,为此需要对婚姻家庭法给予高度的重视,仅仅通过选修该门课程是很难推动婚姻家庭法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进步和完善的。将婚姻家庭法列为选修课程或挤压该课程的做法,既不利于学生婚姻家庭法理论素养的培养,也会降低学生处理相关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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