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学
现代西方主流法学派———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的形成发展一开始就是建立在共同理性基础之上的,它们的矛盾和分歧主要来源于对理性含义的不同解读,本文主要论述理性含义的变迁对三大法学流派研究重点发生转变所起到的影响作用,力求探讨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为法学的发展和变化揭示出法理动因。
一、本体论意义上的理性———自然法学派别的理论根基
自然法学派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它的产生和不断发展对其他法学流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自然法学派自身的发展历史轨迹看,主要经历了古代的自然法、中世纪的自然法、近现代自然法几个阶段。这些阶段法律的变化是由人们对理性的认识的不断深化来推动的。
(一)自然之理性: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是建立在自然之理性基础上的,即一种自然规律、自然本性的特质成为自然法存在的根据。斯多葛派最早引进“理性”这一概念,开始把理性同自然法则联系在一起。芝诺认为: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按照理性、按照宇宙的自然法生活,符合理性和世界主宰者的意志就能达到幸福。柏拉图把“理性”看作是一个独立于各种实物、代表着各种事物本质的概念所构成的理念体系,它自在于宇宙,也潜在于人的灵魂中,构成人的灵魂的理性部分,人通过回忆来认知它。①
这里的“理性”是多样性事物统一的本质,而且还渗透于人的灵魂中,具备自身存在的独立性,是一种能被认知的先验的、抽象“理念”,是法律、正义以及自然界和人类的统领者。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强调,法律是理性的命令,法律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亚里士多德继承了这一传统,把法律与理性、正义等同,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的(永久)的制度。”②
古罗马法学家更是把法与理性的关系推向极致。西塞罗认为:“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要知道,存在过源自万物本性、要求人们正确的行使和阻止人们犯罪的理性。”③可见,西方的法学家们从自然界中抽象出“理性”的光环,并把它视为自然法以及人定法的根据。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吸取了理性的先验性、普遍性和至上性内涵,从而确定了它对法律的不可动摇的指导地位。
(二)神之理性:中世纪自然法的发展体现为“自然”之理性转化为“神”之理性,自然法的地位让位于神法。
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人的理性来源另一个根据,从本原意义上讲,人的理性来自于神的理性、是对上帝的理性的分享;而上帝的理性表现为宇宙秩序和神法。④
上帝的理性塑造了“神法”、“自然法”。在这里,自然法已经成为从属于神法的东西;而人类从上帝理性那里获得的理性理解塑造了“人法”。法的先验性来源于理性的先验性,理性即是法,符合理性才能称法,法是受理性指挥的一种力量。自然法是我们赖以辨别善恶的理性之光,神的荣光在我们身上留下的痕迹。可见,阿奎那巧妙地将自然法与上帝的永恒法结合在一起。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时期通过塑造神之理性来取代自然理性的先验性和最高原则性地位,使自然之理性从神之理性的绝对永恒性和抽象性中解放出来,成为神之理性和人之理性的过渡和联系的中介,为古代的自然法从片面地关注自然本质及规律过渡到对人定法的关注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人之理性:近代自然法的发展体现为神之理性的消失和人之理性的张扬;神法地位和最高权威的降低和建立在人之理性基础上的人定法的发展、完善和地位、权威的提升。
格劳修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⑤自然法的存在源于人之理性。可见,在格劳修斯那里,自然法直接根源于“人的理性”,成为和“神之理性”无关的东西。这样,人的自然本性就成为自然法的最高原则,“人之理性”的地位取代了“神之理性”的权威。斯宾诺莎认为人之理性来源于先于法律和宗教存在的自然状态下,“天然状态,在性质和时间两方面,都先于宗教……我们必须把天然的状态看成是既无宗教也无律法,”“人生来赋有自由,”⑥享有天然的自然权利。可见,人之理性来源于自然状态,先于宗教和法律,人之理性(自然法)的本质和人性相通,在人之理性和人性的指导下,不必经过神之理性的启迪,人类从自然状态直接过渡到社会状态。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法学家都肯定了自然法来于人之理性的观点。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戒律或一般法则。”⑦洛克则认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有理性的”,⑧自由以理性为基础,受理性指导,一个人只有受理性指导,遵守法律才可能获得自由。孟德斯鸠认为:“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如果要很好地认识自然法,就应该考察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⑨人的理性的地位和对法律的指导性作用在康德和黑格尔那里发展到了极致。康德创立了先验理性和实践理性二位一体理性主义法哲学观。他认为:人的理性本质只有一个———意志自由,这种意志自由的实现还要遵循实践理性法则,即“任何人的意志自由行使,按照普遍自由的法则,应该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⑩康德正是在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基础上构建其庞大的法律体系的。理性在黑格尔那里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黑格尔那里,理性已经超越了人之理性的范围成为整个世界的共性的和决定性的存在,任何实在包括人和自然都是由其运动而生而亡。
人之理性发展到黑格尔时期已经达到顶峰,这种形而上的理性看似存在于人之体内,但却是超越人本身的,这种高度的抽象性恰恰预示着人之理性已经走到尽头,人们开始从另一种角度重新审视理性的含义,这种对理性的新的解读也带来新的法学流派的诞生,这就是分析法学派,一种从认知理性的角度探讨研究和建立法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