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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发展侦查

2021-4-9 | 互联网

 

一、电子商务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实名认证存在缺陷

 

当前在淘宝网等支持C2C网店创业的电子商务网站,个人开店销售物品非常简单,不需工商注册,不需实体店面,只需提供身份证照片等即可,因为只是网络验证,无法对身份证信息与本人进行有效核对,只要身份证照片通过商家的人口信息核对,即视为审核通过。如济南破获的“6.2”特大盗抢、销犯罪集团案件,该团伙销赃主犯郭某、宋某供述,她们利用淘宝开店门槛低这一漏洞,多次冒用他人身份和自购手机卡在网上开店发布信息,以“物超所值”的价格广泛吸引全国各地的网民主动与其联系,根本不必担心赃物的销路问题,10年来具体在网上销赃多少次说不清楚。

 

(二)信息发布方面法律法规失位

 

目前许多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都会为网民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并且声称“只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本站未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请用户双方在交易前自行辨别,谨慎采用,风险自付”。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大肆在各门户网站、博客、论坛以及电子邮件系统上投放广告信息,甚至借助于专业的网络营销软件和网络营销公司。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直接上网销售赃物,也可以利用这些广告求购信息,将赃物出售给网上商家。商家往往明知物品来历不正当,但受高额利润的诱惑却照收不误。从济南市公安局调查济南二手手机、笔记本电脑、打金店等商品来源看,近三分之二的经营业主利用“淘宝网”、“58同城”、“舍得网”等网站收购商品,低进高出,赚取差价,他们只贪图便宜,分不清购进的商品是不是赃物。

 

(三)互联网新兴支付手段存在监管、控制漏洞

 

包括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在内的新兴支付手段一直处于监管灰色地带。新兴支付手段的大量沉淀资金带来巨大风险,同时也滋生了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信用卡网上套现一度成为热门话题。此外,虚拟货币对实体货币的正常运行也造成一定冲击。网上购物的拍品价格是由卖家自行确定,因此买家完全可以为了洗钱目的,让某一卖家向买家定向发布完全偏离物品价值的商品,由买家拍下后,将资金转移给卖家。交易中可能产生物流,也可以不涉及物流。这种特殊的交易模式完全可以被犯罪分子用来洗钱,而且更加隐蔽。如网络上流传的一篇题为《用支付宝,成功套现25000元》的帖子声称,利用与朋友在淘宝网上购买电脑的虚假交易,一个月内从信用卡中成功套现,“而且没出任何纰漏”。其主要的操作就是使用“支付宝”从信用卡付款,卖家收到货款后进行提现,再还给买家。整个过程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只是在网上走一个过程,信用卡套现就此成为了现实。

 

(四)物流控制有待加强

 

电子商务中,多数企业和商家在合同订立后,都以外包物流的方式进行货品的运送。因此犯罪嫌疑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贩卖违禁物品,既可以降低运输成本,又可以降低犯罪风险。一旦违禁物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由于托运方身份的虚拟性,往往很难追查。开办物流公司没有土地、仓库、车辆等固定资产作硬性指标,大多数物流公司租一间房子、雇几台货车、请几个搬运工就做起了业务,没有规范的行业制度,容易滋生一些不法行为。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通过邮局邮寄和物流快递公司转送物品,需要对所寄物品进行开包检查,并对邮寄人身份进行审核登记,而物流、快递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争取市场,主动上门取货,对运送物品及交运人员情况基本不进行任何深入核查。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某些专业性禁寄物品,在鉴别上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相关处理办法会增加企业成本,也会造成一些物流企业在货品安检上的消极和不作为。当前对物流公司的监管,还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比如工商部门只负责打击市面上的非法销售行为,物流这个环节不在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对于治安部门来讲,物流行业管理混乱,给他们查证工作也带来很大难度。物流行业的规范,需要出台相关行业规则,实行行业自律,职能部门有必要加大监管力度,比如可以采取实名登记等,避免让物流行业变成一条条“灰色”或“黑色”的通道。

 

二、电子商务平台是开展互联网侦查的良好切入点

 

(一)电子商务平台蕴含着丰富的数据

 

以淘宝网为例,如同传统商城一样,淘宝自己是不卖东西的,而是提供完备的销售配套。它有庞大的购物群体,有稳定的网站平台,有完备的支付体系,诚信安全体系(尽管目前仍然有很多不足),促进了卖家进驻卖东西,买家进去买东西。淘宝网如同一个巨大的数据库,包含着人员数据、物品数据、交易数据和物流信息等。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6月份,国内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500万,个人网店数量达1450万,中国网购用户的规模已经达到1.73亿人。①预计未来几年,这一规模仍将持续上升。规模的上升印证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同时也提供了丰富、准确、广泛的信息资源。互联网侦查的开展需要高质量的信息资源作为支撑,信息越全面、越准确、越鲜活,互联网侦查工作的成效越显著。

 

(二)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依托能够更好地实现虚拟ID向真实身份的转化

 

电子商务交易包括以商情沟通、资金交付、商品配送为核心的三个阶段。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淘宝网都会要求卖家进行实名认证,并积极要求卖家提供工商注册信息和交纳一定金额的诚信保证金,这就使得卖家的网络虚拟id和其真实身份产生了关联。从交易交付角度看,卖家买家都需要运用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交割,而网银和支付平台均需要实名认证,网上卖家要将网上交易款项提现,还需要提供以自己姓名开户的银行账户,这从某种程度上也增强了其真实身份的可信度。淘宝网虽然未对买家要求实名认证,但买家在网上购物必须提供一个真实的快递地址。商品配送务必需要买家提供真实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论是地址还是联系方式都能为侦查工作提供有效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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