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城市生态论文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保障。同许多国家一样,我国现存的动植物资源多集中分布于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贫困地区。这些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成败对于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以及国际自然保护运动都具有重大意义。研究表明,适度发展旅游业是促进生物多样保护的有效手段。然而,不当或过度的旅游活动也会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对此,广大学者近年来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总体看来,已有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分析旅游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而缺乏对其产生原因的深入探讨[1-4]。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宏观层面剖析旅游活动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的主要政策与技术原因,并提出促进旅游产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发展的的对策,以期能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旅游产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
由于我国物种丰富的地区多数经济不发达,因此,解决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社区发展之间的矛盾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理论上,解决这一矛盾的可能途径有三条:一是采取一些特殊和优惠的政策来促进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弥补由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给当地带来的损失;二是采取经济激励的方法,使当地居民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资源持续利用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要寻找一种途径,既能使当地社区在生物多样性资源利用上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又不使生物多样性资源退化,使保护和发展的利益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实现统一;三是采取综合措施,将政府行为、经济激励和允许社区对自然资源适度利用等方法结合在一起,使社区既能从生物多样性保护中获取一定的直接收益,又能获得外部扶持及政策优惠。由于第一条途径缺乏成功的经验和成本较大等原因,现阶段采用这种方式还很困难;第三条途径理论上是解决保护与发展矛盾的最佳选择,但它涉及的问题多、难度大,可以作为长期发展的目标。比较而言,第二条途径的涉及面小、成本较低、实效性较强,是目前最适合中国国情的途径。
在生态环境保护区内开展适度旅游特别是生态旅游就属于第二条途径,也被认为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效手段。相对于常规的自然旅游而言,生态旅游是是以促进自然保护和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因此,它既适用于保护区,也适用于其他自然区域。换言之,任何地区都可以通过对自然环境的恢复和保护而建立开展生态旅游的资源基础。
旅游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生物多样性包括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够为旅游活动的开展提供多样性的旅游资源与旅游景观,从而会促进旅游业发展;与此同时,生物多样性保护也会限制旅游业发展的范围、程度与方式。旅游业发展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旅游业发展能够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一是旅游活动中的生态游本身就是以保护为特征的旅游形式,较之传统的旅游形式,对旅游区环境的影响较小,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也较周全;二是旅游业的经济效益显著,将旅游的经济收益部分投入旅游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能够增大保护的力度[5];三是旅游活动中的生态旅游具有对社区居民与游客进行环境教育的特征,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旅游业发展有可能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因为旅游活动产生的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游客活动范围的扩大,以及旅游基础设施的不当建设都会影响物种的栖息地,从而导致某些物种数量的减少甚至消失。
二、旅游产业发展威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原因
我国各地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都越来越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旅游业发展所取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也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旅游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仍然日益显现。
(一)旅游法规体系不完备,存在“空白”和“死角”,难以有效解决旅游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的矛盾
我国各地几乎都把开辟新的旅游景点、挖掘新的旅游项目与形式、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景区通道网络作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主要内容。然而,由于现有的法规体系对它们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从而不同程度的影响了生物多样性:一是扩大了游客的活动范围,增加了对生态系统的干扰。二是不断延伸的旅游线路尤其是纵横于各个景区(点)内部的道路,将过去许多天然生态系统分割成许多小区,造成生境破碎化,妨碍了各种动物的正常活动与动物类群间的基因交流。三是新的景区(点)与旅游项目的上马,必然要建设宾馆、饭店和娱乐设施等旅游基础设施,不仅直接破坏森林植被,改变部分地段的地貌类型,增加了滑坡的潜在危险,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噪音,干扰野生动物的正常生活[6]。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有相应的法规(如包含有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的《旅游景区发展促进条例》)来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规范,以促进旅游资源的有序开发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但目前这样的法规、政策并不存在。另一方面,在旅游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必然要不可避免地征用景区(点)土地并对原有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进行破坏,但目前并没有景区建设拆迁和征地评议机制的政策法规。此外,鉴于一些地区在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保护方面的特殊地位,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是单独设立地方性法规以规范景区(点)、旅游项目与基础设施的建设,而目前我国还没有类似的法规、政策。显然,由于这些政策法规的“空白”、“死角”,当面对旅游产业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矛盾时,必然会缺乏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就不利于引导、推动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容易使生物多样性保护让位于旅游资源开发
尽管各个层面的旅游法规、政策都包含有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要求,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实践中难以操作,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所起的的作用十分有限。尤其是在全国上下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都把政策重点放在了如何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上,而忽视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这样一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生物多样性保护很容易让位于旅游资源开发与旅游产业发展。换言之,当旅游产业发展与生物多样保护出现矛盾时,往往对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监管乏力。其中一个典型例子是科普教学游。科普教学游是利用景区(点)或自然保护区内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向公众特别是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学生普及自然科学知识,开展自然学科的教学实习等活动。我国许多自然保护区由于其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复杂的地理环境、优越的自然条件,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逐渐成为各大专院校自然学科主要的教学实习基地。然而,同学们在实习活动中需要采集标本,由于教学内容基本一致,各校标本采集的种类也具有高度一致性,且其中部分涉及到稀缺物种。调查发现,众多院校周期性地在同一地点,高强度的采集会导致一些生物数量下降,甚至濒临灭绝。事实上,一些旅游景区既是风景名胜区又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理论上而言,它们既要受《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监管,也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监管。而在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政策导向下,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许多自然保护区对标本采集活动并无限制性要求,这必然不利于生态功能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